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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科智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2020-09-3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山科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科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23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7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33.46
元,共计募集资金 56,882.00 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3,945.04 万元后的募集
资金为 52,936.96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
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066.20 万元
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0,870.76 万元,其中超额募集资金为 20,270.76 万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
其出具中汇会验[2020]6085 号《验资报告》。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超额募集资金余额为 20,270.76 万元,已使用金额
为 0 元。

二、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
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6,000.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公司日常经营
需要。

   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明与承诺

   公司承诺: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
的 30%;

   2、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四、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6,0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
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
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
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规定。同意公
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
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