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科智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1-04-2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山科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科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山科智
能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123 号”文《关于同意杭州山科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的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由海通证券采用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7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33.46 元,共计募集资金
56,882.00 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3,945.04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52,936.96 万
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
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066.20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0,870.7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20]608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 其中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资金额 建设投资 铺底流动资金
1 年产 200 万套智能传感器项目 22,704.00 19,000.00 18,120.00 4,584.00
2 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3,100.00 3,100.00 3,100.00 -
3 信息化建设项目 3,000.00 3,000.00 3,000.00 -
4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2,000.00 2,000.00 2,000.00 -
5 补充流动资金 3,500.00 3,500.00 3,500.00 -
合计 34,304.00 30,600.00 29,720.00 4,584.00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及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原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
窑镇蒿山头,现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至杭高新工业[2019]2 号地块,
南至空地,西至协同路,北至规划启智街,该变更后地块为公司自有土地。
本次变更“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地理环境优势、发展规
划做出的审慎决策。
四、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
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
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
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
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等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技术研发中心项
目”的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有利于优化公司管理结构,
有利于人才引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
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我们同意公
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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