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山科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科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规定,对山科智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 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23号)文核准,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20]897号)同意,并于2020年9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首 次公开发行前的5,100万股增至6,800万股。其中有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5,100万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无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700万股,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事项,公司股本总数量未发生变化。公司总股本为6,800万股,其中有限售 条件股份数量为5,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11位股东是:李郁丰、冯文张、徐明、庄瑞板、董 刘君、胡新良、王洪祥、张祖明、周琴、虞林辉、岑雪亚。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及后续增加所做的承诺如下: (一)股份限售承诺 1、公司除实际控制人外的股东李郁丰、冯文张、徐明、庄瑞板、董刘君、 胡新良、王洪祥、张祖明、周琴、虞林辉、岑雪亚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虞林辉、徐明、董刘君、 周琴承诺: (1)在遵循股份锁定的承诺前提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 调整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 定期; (3)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二)股份减持承诺 1、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其他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李郁丰承诺:“在公司上市后,将严格遵守 上市前作出的股份限售及锁定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股份数量不超 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 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合法方式减持公司 股份。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减持数量将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要求。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 2、持有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虞林辉、徐明、董刘君、 周琴承诺:“在公司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前作出的股份限售及锁定承诺,股 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 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减持数量将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要求。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减持计划。” 3、其他股东的承诺 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冯文张、庄瑞板、胡新良、王洪祥、张祖明、岑雪 亚承诺:“在公司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前作出的股份限售及锁定承诺,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 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减持数量将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要求。”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公司股东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公司所有。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 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其他追加承诺 股东李郁丰在2021年9月15日作出以下承诺:自2021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 28日,承诺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80万股,包括承诺期间因公司股份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1 年 9 月 28 日(星期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436,224 股,占公司总股本 5.0533%;本 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2,697,4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668 %。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11 人。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份总数 售数量 股数(股) 1 李郁丰 4,411,827 800,000 800,000 注1 2 冯文张 477,340 477,340 477,340 3 庄瑞板 459,000 459,000 459,000 4 徐明 459,000 459,000 114,750 注2 5 董刘君 305,699 305,699 76,424 注2 6 胡新良 281,731 281,731 281,731 7 王洪祥 276,355 276,355 276,355 8 张祖明 120,742 120,742 120,742 9 周琴 113,054 113,054 28,263 注2 10 虞林辉 80,495 80,495 0 注3 11 岑雪亚 62,808 62,808 62,808 合 计 7,048,051 3,436,224 2,697,413 注1:李郁丰在2021年9月15日作出承诺,自2021年9月28日至2022年09月28日,承诺减 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800,000.00股,包括承诺期间因公司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所以本次申请解禁的股份数为800,000.00股。 注2:徐明、董刘君、周琴为上市公司在任的高管,其限售股份上市后,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 3:虞林辉为公司上届监事,2021 年 5 月 20 日换届后离任,根据承诺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应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遵 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将督促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 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类别 股份数(股) 占比 增加(股) 减少(股) 股份数量(股) 占比 一、无限售 17,000,000 25.0000% 3,436,224 -- 20,436,224 30.0533% 条件股份 二、有限售 51,000,000 75.0000% -- 3,436,224 47,563,776 69.9467% 条件股份 其中:首发 51,000,000 75.0000% -- 3,436,224 47,563,776 69.9467% 前限售股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 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 公司本次解禁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承 诺。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朱 桢 赵慧怡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