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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科智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1-09-28  

                           证券代码:300897         证券简称:山科智能     公告编号:2021-046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42)。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9月28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
上午09:15-09:25,0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西路1218号恒生科技园13幢3单元大会
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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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钱炳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2,304,2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47.506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2,297,4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4962%。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00%。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6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8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5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7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00%。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
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陈重华律师、张钰栋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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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301,5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6%;
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04%;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7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301,5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6%;
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04%;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7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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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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