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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科智能: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0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
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
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在招股说明书
中做出的承诺以及公司的分配政策。该预案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投资者的
合理诉求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
的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 2021 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公司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同意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薪酬方案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
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对董事、监事薪酬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
效。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能综合考
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行业平均薪酬,有利于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整体管理水平及经营效益,有利
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
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五、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编制的《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
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
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相关规
定的情形。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开展经营,公司对关联交易、募集
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要素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会计师出具的《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
往来的专项审核说明》,经审慎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八、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规定,经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九、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授信,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
该事项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快速布局,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具有积极的作用。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
险。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
本次对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
议案》。

    十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杭州山科进行增资实施募
投项目,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及用途等符合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要求,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十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
符合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鲁爱民                   曾   佳                 丁茂国


                                                    202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