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科智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9-16
证券代码:300897 证券简称:山科智能 公告编号:2022-044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2)。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9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9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上
午09:15-09:25,0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西路1218号恒生科技园13幢3单元大会议
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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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钱炳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37,932,0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5.782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7,907,8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7469%。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4,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56%。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4,2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3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5、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广
发(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陈重华律师、张钰栋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以下
议案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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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7,907,8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2%;
反对 2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反对 2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7,907,8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2%;
反对 2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反对 2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7,908,7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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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8%;
弃权 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7190%;
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967%;
弃权 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843%。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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