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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乳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4-16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
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信息管理具体
工作责任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
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
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凡是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尚未公开披露前都属于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幕信
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
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单位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六)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八)参与重大事项筹划、咨询、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
    (九)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
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内幕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报告、传递、编
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
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
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
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
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
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
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深
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
执行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保管情况进行现场
检查。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
填报实施自律监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在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
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
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
十年以上。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
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
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如果
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
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浙江证监局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等
处罚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已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
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上述相关方的责任。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
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指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向外部信息
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对无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
送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
应将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并登记备案,并书面提醒外部
信息使用人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并发放书面告知函。各信息报出部门应在外部信
息使用人获取内幕信息后,按要求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情况统计表,并于 2 个工
作日内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传播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书面
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对外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七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泄露、传播内幕信息,
或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利,或有关人员失职,给公司或他人造成严重损
失或影响,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报送信息,
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改及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1 日
附件: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公司简称:熊猫乳品           公司代码:300898
       内幕信息事项: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证件                联系                  所属
  姓名
                         号码                方式                  单位

               时间


               地点

知悉内幕
               方式
信息

               内容


               阶段


        登记人员                                     备注


                                                                      签字确认: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

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