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乳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8-18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关系的良性发展,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熊
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
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
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
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负责人。 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
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对象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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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
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其他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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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机构证
明或身份证等资料。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
会等情形除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职责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念;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公司各部门、下属
的分、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开展投资者关
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投资者承担诚信
职责和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
权利。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可组织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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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本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营运分
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
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证券事
务部)履行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公司有关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制度,规范本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计划和目标。根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现状,结
合本公司经营发展计划,确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目标,并制定有关投资者关系活
动计划,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和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公司推介、
媒体合作等活动计划的制定;
(三)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工作。分析研究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
对投资者行为进行统计分析,掌握投资者动向;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及金融业发展
动向、货币及金融监管政策变化以及资本市场发展变化;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
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四)会议筹备。协助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并
准备会议材料;
(五)信息披露。协助公司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
设计、印刷、报送、披露工作,以及其他临时性公告的披露;
(六)与投资者沟通。根据本公司经营情况及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组织分
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并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
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将投资者对本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反馈到本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七)接待投资者。接待投资者来访,并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
投资者保持经常性沟通,提高投资者对本公司的关注度;
(八)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
(九)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维护本公司网站中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参与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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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网上本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十)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导,参与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导;
(十一)横向交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的合作、交流;
(十二)董事会秘书安排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情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股东大会、公司网站、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媒体采访和报导、分析师会议、业
绩说明会、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路演、问卷调查等。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
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
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
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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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互动平台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
议,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
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
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
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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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
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
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媒体出现对上市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
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现场接待工作细则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并签署《承诺书》制度。
第三十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
事会秘书统一安排。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核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
员身份,核实并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二条 接待人员必须认真听取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专人回答问题,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第二
十七条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
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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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
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
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八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
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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