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乳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1-08-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熊猫乳品
保荐代表人姓名:丁旭东 联系电话:021-20262206
保荐代表人姓名:翟程 联系电话:021-2026220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资金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
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无,计划下半年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不适用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不适用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不适用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无,计划下半年展开培训工作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不适用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2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不适用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不适用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徐笑宇先生及徐同礼先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秘书徐笑宇先生的父亲徐 生没有尽到督促义务,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昌明先生于 2020 年 12 月 将积极改正做好家属法
大变化情况) 29 日至 2021 年 1 月 14 日 规教育工作,徐昌明先
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 生及徐源先生二人表示
短线交易;发现监事徐同 未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
礼先生的儿子徐源先生于 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
2020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0 市场秩序。徐昌明先生
年 10 月 19 日期间买卖公 短线交易所得 154 元,
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徐源先生短线交易所得
847 元,全部上缴公司。
3
公司要求所有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再
次认真学习《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审慎操作,并认真做好
对于家属的宣传工作。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是 不适用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4
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
的 锁 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
价作相应调整。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所得收益
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
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作恭、李 是 不适用
锡安和李学军父子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
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
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
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
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
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
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3.发行人股东宝升投资作出如下 是 不适用
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6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所得收益
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
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4.担任公司董事的郭红、周文存, 是 不适用
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林文珍、占东
升、陈平华、吴震宇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
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
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
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
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
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
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5.担任公司监事的陈美越、林玉 是 不适用
叶作出以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
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8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
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
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
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6.实际控制人亲属陈秀芬、陈秀 是 不适用
琴、陈秀芝、金欢欢作出以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
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
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7.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是 不适用
本企业在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
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所持公司股
9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在
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
则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锁
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
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所持股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规定及
承诺的前提下,将综合考虑二级市
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
公司股份,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五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提前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所得收益
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
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8.发行人股东宝升投资承诺如下: 是 不适用
本企业在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
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所持公司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在
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
则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锁
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
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10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所持股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规定及
承诺的前提下,将综合考虑二级市
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
公司股份,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五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提前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所得收益
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
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9.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作恭、李 是 不适用
锡安和李学军父子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在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
持公司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在此期
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
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
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
前提下,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
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
份,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
11
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提前三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
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
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10.发行人其他股东郭红作出承诺 是 不适用
如下:
本人在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
持公司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在此期
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
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
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
前提下,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
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
份,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
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提前三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
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
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12
11.公司承诺:若经中国证监会、 是 不适用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
人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
按发行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到账日至股票回购公告
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
若发行人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回购价格和回
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
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将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或司法机关对上述重大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作出认定或判决之日
起 10 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
票程序。
1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是 不适用
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
法机关认定,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本公司将按发行价格回购首
13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支付从
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日至
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
利息作为赔偿。若发行人股票有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
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将进行相
应调整。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或司法机关对上述重大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作出认定或判决之日
起 10 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
票程序。
1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是 不适用
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
法机关认定,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本人将按发行价格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支付从首
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日至股
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
息作为赔偿。若发行人股票有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
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将进行相
14
应调整。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对上述重大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作出认定或判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票
程序。
1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是 不适用
人员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5.为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 是 不适用
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即
期回报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
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
即期回报被摊薄,具体措施包括:
①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
提供制度保障;②进一步提升公司
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率;③
积极发展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竞争
力和盈利水平;④强化募集资金管
15
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⑤严
格执行股利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
回报及权益保护;⑥公司承诺未来
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
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
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
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同时,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
同于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的,
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违反承
诺给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
偿责任。
16.为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 是 不适用
薄即期回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承诺:本公司/本人不会
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
占熊猫乳品及其子公司利益。
本公司/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
承诺的,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违反承诺给熊猫乳品及其子公司
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
偿责任。
17.为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 是 不适用
薄即期回报,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
16
①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
行约束;
③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
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
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公司目前并无拟
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事项,此后如
若适用,将按此承诺履行)。
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的,
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违反承
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补偿责任。
18.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 是 不适用
施,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
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
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
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
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
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7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
救措施实施完毕:
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
等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
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
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本次发行
上市所作的承诺而被司法机关或
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或决定的,
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
或决定。
19.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 是 不适用
施,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
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
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
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
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
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
救措施实施完毕:
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
等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18
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
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若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
公司所有;若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
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
反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承诺而被
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
判或决定的,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
行该等裁判或决定。
20.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 是 不适用
施,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
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
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
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
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
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
施实施完毕:
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等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违
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
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票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
19
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若
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未履行相关
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
失;若因违反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
承诺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
出相应裁判或决定的,本人将严格
依法执行该等裁判或决定;本人不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上述承诺。
21.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 是 不适用
施,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
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
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
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
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
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
施实施完毕:
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等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违
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若有)及
20
股东分红(若持有股份),同时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
不得转让(若持有股份),直至按
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
为止;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
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未
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
相关损失;若因违反本次发行上市
所作的承诺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
机关作出相应裁判或决定的,本人
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或决定;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存在以下中国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21 年 1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对我公司保荐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盛屯矿业”)出具《厦门证监局关于对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 号),认为盛屯矿业
2015 年 5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存在关联交易未审
议披露,2019 年至 2020 年 1 月存在个别贸易业务
21
不具备商业实质,2018 年、2019 年存在生产成本
核算有误、合并抵消有误、往来款抵消有误的情
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
规定。我公司及盛屯矿业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
高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
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2021 年 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我公司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1〕5 号),上述监管措施认定:私募基金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个别项目履职不谨
慎;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
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
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
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公司个别资管产
品未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我
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对私募基
金托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进行
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
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开展,谨慎勤勉履行职责。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22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丁旭东 翟 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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