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乳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1-11-09
证券简称:熊猫乳品 证券代码:300898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限制性股
票”),股票来源为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本公
司”、“公司”或“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3.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400 万股的 1.24%。其中首次授予 123.0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400 万股的 0.99%;预留 30.5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400 万股的 0.2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
数的 19.87%。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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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均为 15.82 元/股。在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2 人,包括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
授予的标准确定。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6 个月。
九、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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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6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2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4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 26
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27
第十四章 附则............................................................................................................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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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熊猫乳品、本公司、
指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限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有效期 指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
限售期 指
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解除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业务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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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员工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
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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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
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
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
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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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
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2 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
或其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实际控制人李锡安先生(澳大利亚籍)、李学
军先生。李锡安先生、李学军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是公司的核心管
理者,对公司战略方针和经营决策的制定、对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
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产生显著的积极影响。因此,本激励计划将李锡安先生、李
学军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澳大利亚籍员工徐笑宇作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
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将更有利于促进公司
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本激励计划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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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徐笑宇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
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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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3.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12,400 万股的 1.24%。其中首次授予 123.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400 万股的 0.99%;预留 30.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400 万股的 0.2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19.87%。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 公告日公司股
(万股) 票总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李锡安 澳大利亚 董事、总经理 12.5 8.14% 0.10%
董事、董事会秘书、
徐笑宇 澳大利亚 10 6.51% 0.08%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陈平华 中国 副总经理 8.5 5.54% 0.07%
占东升 中国 副总经理 8.5 5.54% 0.07%
吴震宇 中国 副总经理 8.5 5.54% 0.07%
林文珍 中国 副总经理 6.5 4.23% 0.05%
董事、总经理助理、
李学军 中国 6.5 4.23% 0.05%
市场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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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5 人) 62 40.39% 0.50%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22 人) 123 80.13% 0.99%
预留授予 30.5 19.87% 0.25%
合计 153.5 100.00% 1.2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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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
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
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按
相关规定授出。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
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
可参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后授
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一)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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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
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二)解除限售安排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原则回购注
销。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 25%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25%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 25%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 25%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 33%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33%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 34%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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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四、额外限售期
1、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不以任何
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所有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各
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3、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不影
响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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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每股 15.8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5.8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
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9.59 元的 50%,即每股 14.79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1.64 元的 50%,即每股 15.8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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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公司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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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则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5 年四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营业收入(亿元)目标值(Am)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8.88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1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4 17.68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2025 25
指标 业绩完成比例 公司层面标准系数(X)
营业收入 A≧Am X=100%
(不含贸易)(A) Am*8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