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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月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六)(2020年9月25日出具)2020-10-23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华邦股字(2019)第 016-6 号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二O二O年九月


中国 江西 南昌福州路 28 号奥林匹克大厦四楼      邮编:330006

电话(TEL):(0791)86891286,86891351,86891311

传真(FAX):(0791)86891347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邦)与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华邦担任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华邦已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华邦股字(2019)第 016 号《《关于江西日月明测
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016 律师工作报告》)和《关于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9 月 18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江西日月
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审
计报告》(编号:致同审字[2019]第 110ZA9250 号,以下简称 9250 号《审计报
告》),根据 9250 号《审计报告》,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财务报表审计截止日
曾调整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为此,华邦对《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发行人法律事
项进行了补充尽职调查,并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出具了《关于江西日月明测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1701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
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华邦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就
《反馈意见》中有关需要华邦律师说明和核查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了《关于江
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
    2020 年 3 月 26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江西日月
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审计报告》(编号:
致同审字[2020]第 110ZA1377 号,以下简称 1377 号《审计报告》),根据 1377
号《审计报告》,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财务报表审计截止日调整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为此,华邦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出具后发行人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尽职调查,并出具《关于江西
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证券法》(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证监会令第 167 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
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发生改变,为此,华邦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相关内容作出修订、补充,对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出具后发行人法律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出具了华邦股字(2019)第 016-1 号《关于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
简称《016-1 律师工作报告》)和《关于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函[2020]010129 号《关于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
简称“《意见落实函》”),华邦于 2020 年 8 月 3 日就《意见落实函》中有关
需要华邦律师说明和核查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了《关于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3
    下文《016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016-1 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并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

    2020 年 9 月 25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江西日月
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审
计报告》(编号:致同审字[2020]第 110ZA11150 号,以下简称 11150 号《审计
报告》),根据 11150 号《审计报告》,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财务报表审计截止
日调整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为此,华邦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后发行人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尽职调查,并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修
改和补充,并构成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沿用原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已发表的法律意见。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律师声
明、名称缩略语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华邦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业公
认的行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7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7
五、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8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8
七、发行人的业务........................................................................................................8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8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投资活动情况................................................8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与业务资质....................................................................9
      (四)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9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9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9
      (三)关联交易公允性......................................................................................10
      (四)同业竞争..................................................................................................10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1
      (一)房产和土地..............................................................................................11
      (二)知识产权..................................................................................................11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11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2
      (一)新增重大合同..........................................................................................12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13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13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13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3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3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4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15


                                                           5
      (一)发行人的税务登记..................................................................................15
      (二)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15
      (三)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补贴..............................................................15
      (四)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16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与社会保障情况..........17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情况......................................................17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规定的情况..17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17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情况..........................................18
十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9




                                                       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华邦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未就本次发行和上市相关事项作出
调整。

    华邦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仍然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华邦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未发生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主体资格之事项,发行人
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章程规定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华邦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
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华邦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未发生变化。

    华邦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华邦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



                                  7
    华邦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面向
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
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五、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华邦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华邦律师核查,华邦律师认为,自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股本未发生变化,各股东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经华邦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投资活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华邦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开展经营活动。




                                  8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与业务资质


       经华邦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经华邦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新增证书及证书续期情况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发证单位             备注
                                                      江西省软件   大机作业数据分析系统
 1      软件产品证书   赣 RC-2020-0065   2025.07.03
                                                      行业协会     V1.0
                                                      江西省软件   快速绝对测量数据分析
 2      软件产品证书   赣 RC-2020-0066   2025.07.03
                                                      行业协会     处理系统 V3.0
                                          续期至      江西省软件
 3      软件产品证书   赣 RQ-2016-0054                             -
                                         2021.08.11   行业协会
        质量管理体系   02420Q31011267R                环通认证中
 4                                       2023.08.02                -
          认证证书           4M                       心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华邦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
发行人无新增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经华邦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经常性
关联交易如下:

       1、关联采购


                                           9
    根据 11150 号《审计报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向关联方采购服务的金额为 16.07 万元。

    2、关联销售

    2020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与和道生签署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向和道生购买
健身卡共计 2.10 万元。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根据 11150 号《审计报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157.88 万元。


    (三)关联交易公允性


    1、对于上述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时,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

    2、发行人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关联交易是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
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商业惯例,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
市场原则;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发行人的实际需要,未损害发行人利益和中小股东
利益。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发行人内部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其他的发行人制度的规定。

    华邦律师认为,发行人关联交易没有以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及条件限制发行人
的权利或加重发行人的义务或责任,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
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况。


    (四)同业竞争


    经华邦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控
制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未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
业务相同、近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亦未发生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同业
竞争的情形。

                                    10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房产和土地


       经华邦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发行人以自建方式拥有一处自有房产(面积 9,232.74 平方米)并已取得
完备的房屋所有权证。发行人子公司云智科技租赁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一处
房屋用于办公。

       2、发行人拥有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

     经华邦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有房屋及一宗土地使用权由于发行人银行贷款需
要而设定抵押,除前述抵押外,发行人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权利受到限
制的情形,亦不存在权属纠纷。


       (二)知识产权


       经华邦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知识产权情
况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发明人   专利类型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2019-11-22
        带轨道测量图形用   ZL201930   陶捷、朱洪
 1                                                  外观设计   至           原始申请
        户界面的电脑       648134.8   涛
                                                               2029-11-21

       发行人上述新增专利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权属纠纷。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华邦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该
等生产经营设备是由发行人通过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不存在权属纠纷。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土地使用权、房产的抵押未对发行人
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据此,华邦律师认为,前述主要资产抵押的情形
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11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新增重大合同


           华邦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截止 2020 年 8 月 31 日,新增的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
       行的交易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
       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具体如下:

           1、新增重大销售合同
                                                                              实际履行   总金额
序号    合同                客户名称                 签订日期      合同标的
                                                                                情况     (万元)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山海关
 1     2020071                                                                正在履行    24.60
                             工务段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工
 2     2020074                                                                正在履行    98.40
                              务段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工
 3     2020075                                                                正在履行    98.40
                              务段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工
 4     2020076                                                                正在履行    123.00
                              务段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工
 5     2020077                                                                正在履行    98.40
                              务段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延吉工
 6     2020078                                                                正在履行    73.80
                         务段(即图们)                            1 级轨检
                                                    2020 年 8 月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平工                  仪
 7     2020079                                                                正在履行    49.20
                              务段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工
 8     2020080                                                                正在履行    73.80
                              务段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通辽工
 9     2020081                                                                正在履行    49.20
                              务段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白城工
10     2020082                                                                正在履行    24.60
                              务段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工
11     2020083                                                                正在履行    98.40
                              务段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工
12     2020084                                                                正在履行    24.60
                              务段




                                             12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经华邦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质量等原
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经华邦律师核查,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与其
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经华邦律师核查,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
付款均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华邦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016-1 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
(草案)》未进行修订。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华邦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

  召开时间           会议届次                           审议通过事项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审议《关于公司二〇二〇年一至六月财务报表审
 2020.08.10
              议                       阅报告》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审议《关于设立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2020.08.26
              议                       等

                                        13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审议《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 1-6 月关联交易的议
 2020.09.25
              议                         案》等

        (二)监事会

  召开时间              会议届次                          审议通过事项
                                         审议《关于公司二〇二〇年一至六月财务报表审
 2020.08.10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阅报告》的议案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审议《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 1-6 月关联交易的议
 2020.09.25
              议                         案》等




     经华邦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表决
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未违反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或重大决策
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华邦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未发生变化。自《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和《016-1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止,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兼职情况变
化如下表:
                                                                              兼职单位
 姓名      本公司职务              兼职单位名称                 兼职职务      与本公司
                                                                                关系
                                                                              发行人控
                                    日月明实业                  执行董事
                                                                               股股东
                                                                              发行人控
                                     云智科技                执行董事、经理
                                                                              股子公司
           董事长、总
陶   捷                                                                       实际控制
              经理
                                     江西财智                执行事务合伙人   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
                                                                              发行人参
                                     菁软信息                     董事
                                                                               股公司




                                          14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税务登记

    经华邦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税务登记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 11150 号《审计报告》,除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发行人执行的其他税
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及
相关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发行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 17%
的税率,税率调整为 16%,原适用 11%的税率,税率调整为 10%。根据《关于
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发行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 16%的
税率,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的税率,税率调整为 9%。

    发行人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
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和 2018 年 8 月 13 日分
别取得编号 GR201536000322 和编号 GR201836000601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
书有效期均为 3 年,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 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 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
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发行人的子公司云智科技 2019 年应纳税所
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补贴


    1、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15
     经华邦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止,除前述“十四、发行人的税务 (二)发行人执行的税种、
税率”的税率变化外,发行人享受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根据 11150 号《审计报告》,2020 年度 1-6 月份发行人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
为 3,097,112.88 元。

     2、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经华邦律师核查,2020 年度 1-6 月份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贴如下:
     补贴项目                 法律根据及/或批准文件、合同             补贴金额(元)
江西省优秀新产品一 2019 年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纪要抄
                                                                         100,000
等奖               告(洪高新开放抄字【2019】249 号)
科技创新奖励、省级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
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奖 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洪高新管字            909,614
励                 【2018】32 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的通知(赣人社
稳岗补贴                                                                 22,115.13
                   【2017】399 号)
                   关于下达 2018 年南昌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项目
研发费用投入后项目 的通知(洪科字【2019】246 号)、关于 2018 年度南
                                                                         240,000
补助               昌市研发经费投入拟补助企业的公示(洪科字【2019】
                   227 号)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0 年度第一批省级人才发展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1,000,000
                   专项资金的通知(洪财社指【2020】45 号)
经济与人才奖励     投资协议                                              440,000

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降成本、优环境、促发展
                                                                         300,000
铭牌产品区奖励     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洪高新管办发【2018】8 号)


     (四)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缴税凭证及国家税务总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
人能正常申报,不存在受到税务主管部门处罚的记录。

     根据云智科技提供的纳税申报表、缴税凭证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
务局第三税务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云智科技的税款已依法缴纳,在此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16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与社会保

障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南昌市高新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直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事故,未有因违反环保方面法
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根据云智科技的说明,云智科技自设立之日起至出具说明之日止不存在违反
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规定的情况

    根据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发
现发行人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也未对
发行人进行过行政处罚。

    根据云智科技的说明,云智科技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
间,没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行政处罚的案件记录。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

    根据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未受
过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根据云智科技的说明,云智科技自设立之日起至出具说明之日止未开展任何
生产活动,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
而受到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17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情况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劳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云智科技的说明,并经华邦律师核查,除退休返聘员工另行签
订《退休返聘合同》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与其他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经访谈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
发行人无劳动和人事争议的仲裁案件。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社会保障情况

       (1)发行人的社会保障情况

       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如
下:

                                         养老     生育   失业   工伤   医疗   住房公
                   项目
                                         保险     保险   保险   保险   保险   积金
新入职员工正在办理                            7    7      7      7      7       7

因年龄已超过退休年龄等原因无法缴纳        11       11     11     11     11     11

员工在原单位缴纳                              3    4      3      3      4       4

由其他单位代缴                                3    3      3      3      3       3

已通过代理在户口所在地办理                    3    3      3      3      3       3
部队自主择业干部,医保已由南昌市人事局
                                              0    1      0      0      1       0
办理
本人不愿意缴纳                                1    1      1      1      1       5

未缴纳人数合计                            28       30     28     28     30     33

       根据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证明》
及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无欠缴情况。

       根据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关于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发行人缴存登记至 2020 年 6 月能遵守住房公积金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被处罚。

       (2)云智科技的社会保障情况
                                         18
    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云智科技不存在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情况。

    根据云智科技的说明,云智科技于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6 月期间,不存在
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淀管理部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证明》(编号:2020106250),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期间,云
智科技没有因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云智科技不存在住房
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 11150《审计报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的说明、法院证明、仲裁委证
明以及华邦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的查询结果,截止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经华邦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下接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19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爱   林                   杨     爱    林




                                                   周         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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