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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月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0-12-09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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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
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
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
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
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内容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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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 有关法律、法规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八条    公司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
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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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
             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
准。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不超过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但不超过 3000 万元或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或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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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
          项的规定)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
          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且上述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十六条 对于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或董事会在公告中未注
明的关联交易,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避。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


   第十八条 所有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执行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公司管
理层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协议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的,应经股东大会同意;
需终止的,董事会可决定,但事后应根据情况报股东大会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若本办法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以下”、“过”、“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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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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