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明:总经理工作细则2020-12-09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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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
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应
履行的各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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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
违反以上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解聘;
(九) 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投资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
作经营、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十)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上述 1-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6、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或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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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十一) 决定单笔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含人民币100万元)及年度
累计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含人民币5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作出每笔捐赠时,必须充分说明捐赠对公司的利弊分析,充分说
明捐赠的必要性、合理性。
第八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
任;
(四)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
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对非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有决定权;
(五) 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
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 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力;
(八) 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
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规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四)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季度、中期以及年度
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五)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
(六) 对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
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 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
担相应责任;
(八) 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执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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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总经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九) 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
持;
(十) 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例会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是指由总经理召集的定期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各职能部门经理。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由总经理主持,总经办会成员
及与议题相关的临时邀请人员参加。讨论分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实施进展情
况、安排下阶段主要工作,各部门或下属单位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以及总经理
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主要目的包括:
(一) 检查公司经营管理重要工作的执行进度;
(二) 了解全局,对近期业务目标能否完成做出判断;
(三) 均衡各业务单位,做出必要的计划调整;
(四) 必要的人事变动;
(五) 强调和指导需要优先考虑的事项;
(六) 了解市场变化,做出迅速反应;
(七) 分享最好的实践经验;
(八) 收集数据以促进协调、管理和计划的改进。
第十四条 总经理可视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其他专门或综合会议,并决定日期、
议题、出席人员等。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批相关
事项,超出授权权限须报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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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采用矩阵式结构,由业务部门与职能部门(包括财务、行政、
人事、法律)共同管理,两个部门主管如有意见分歧,可向上级汇报,直至总经
理最终裁定、审批。
第十七条 各业务部门预算以内(包括年度预算、单项预算)和授权范围内
的事项的批准权限全部授予各业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超过各业务部门预算及超出
授权范围的事项,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签批。
第十八条 人事管理权限:公司所有关键岗位人员的职务调动、解聘、及新
聘用员工,须报总经理审批。除董事会聘用人员外,总经理有权对公司所有人员
进行调整,其中特别重要人员调整须报董事会备案。审计部负责人调整由总经理
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
第十九条 投资款审批权限: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依照合
同支付投资款,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并财务负责人会签,不受金
额限制。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公司单笔资产报损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
以下,由总经理审批并经财务负责人会签,报董事会备案;年度累计报损 5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后,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重大合同决策权限:
(一) 日常经营合同(包括采购合同、销售合同、许可合同、租赁合同等):
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
审批;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下的副总经理初审后报财务负
责人审批;
(二) 对外投资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签
订;
(三) 其它合同:属于公司章程明确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合同,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签订。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具体程序及审批权限,由公司相关财
务制度规定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支付货款审批权限: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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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其它审批权限:
(一) 年度预算内所有款项的审批;
(二) 预算内短期投资;
(三) 所有非重大诉讼、仲裁及相应付款(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不超过 10%)。
第六章 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由财务负责人组织编制,在董事会的要求期
限内提交。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月报。
(二)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 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 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 董事会要求的其它专题报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根据要求报告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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