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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汇创达: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0年6月)2020-10-30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杭州    海口   上海   广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康达股发字[2020]第 0135 号



                                               二〇二〇年六月




                                                        3-3-2-1
                                                                                                                                        律师工作报告



                                                                           目录
目录 .......................................................................................................................................................... 2

释义 .......................................................................................................................................................... 3

第一部分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 6

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 6

二、律师的查验过程及《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 7

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声明 ............................................................................................................ 10

第二部分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 11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3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5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0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2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42

八、发行人的业务 ................................................................................................................................ 50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6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7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8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94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9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96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9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 10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合规性........................................................... 11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1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1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21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21

二十二、结论 ...................................................................................................................................... 122




                                                                           3-3-2-2
                                                                  律师工作报告


                                      释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                           含义

本所/康达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汇创达      指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汇创达有限              指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

本次发行上市            指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香港汇创达科技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HongKong Hui
香港汇创达              指   Chuang Da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发行人的全
                             资子公司

                             深汕特别合作区汇创达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
深汕汇创达              指
                             子公司

苏州汇亿达              指   苏州汇亿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聚明电子                指   东莞市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深圳市欣旺达电
欣旺达                  指
                             子有限公司,汇创达有限的前控股股东

                             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富海新材二期            指
                             伙),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之一

                             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
众合通                  指
                             现有股东之一

                             珠海市诚道天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
诚道天华                指
                             的现有股东之一

                             珠海市诚隆飞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
诚隆飞越                指
                             的现有股东之一

光宝科技                指   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群光电子                指   群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达方电子                指   达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传艺科技                指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精元电脑                指   精元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富智康香港              指   富智康(香港)有限公司



                                 3-3-2-3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将适用的《深圳市汇创达科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8
《公司法》                  指
                                 年 10 月 26 日修订通过,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证券法》                  指
                                 2019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律师法》                  指
                                 2017 年 9 月 1 日修订通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

《首发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上市规则》                指
                                 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编报规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证监发[2001]37 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41
                                 号)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指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试行)》
                                 [2010]33 号)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

审计机构/申报会计师/大华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3-2-4
                                                                    律师工作报告


会计师

立信/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市监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康达股发字[2020]第 0135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
《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20]第 0136 号)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招股说明书》              指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大华会计师出具的《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指   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2954 号),包括其后
                                 附的经审计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香港律师                    指   注册于香港的萧一峰律师行

                                 大华会计师出具的《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指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2097 号)

                                 大华会计师出具的《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2096 号)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律师工作报告》而
中国                        指   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

本次发行上市/本次首发       指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部分数值根据具体情况保留至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
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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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康达股发字[2020]第 0135 号



致: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参与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发行人
相关资料基础上,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编报规
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40 号楼 40-3
四层-五层。本所在西安、杭州、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沈阳、成都、
菏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设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证券与
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兼并与收购、外商直接投资、国际贸易、诉讼与仲裁、
知识产权、项目与房地产、公共政策。1993 年,本所首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二)签字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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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委派康晓阳律师、张狄柠律师、胡莹莹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专
项法律服务的签字律师。本次签字律师康晓阳律师、张狄柠律师、胡莹莹律师简
介如下:

    1、康晓阳律师,本所合伙人、执业律师,2008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曾担任数字政通、东方日升、福星晓程、真视通、绿色动力、昊志机电等上市公
司首次公开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及数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工作
的专项法律顾问。

    2、张狄柠律师,2012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担任绿色动力、华信新
材、松炀资源、昊志机电等多家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3、胡莹莹律师,2015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担任过数家上市公司的
专项法律顾问及拟上市公司股份制改造的法律顾问。

    (三)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

    电话:010-50867666

    传真:010-65527227

    Email:xiaoyang.kang@kangdalawyers.com

           dining.zhang@ kangdalawyers.com

           yingying.hu@kangdalawyers.com


    二、律师的查验过程及《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一)本所律师的查验原则

    本所律师在参与发行人首发工作中,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
慎性及重要性的原则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查验。

    (二)本所律师的查验方式

    本所律师在对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法律事项查验过程中,依据《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合理、充分的运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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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下述各项基本查验方法,并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其他合理查验方式进行补
充:

    1、对于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待查验事项,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及其他相
关方查验了凭证原件并获取了复印件;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
下,本所律师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

    2、对于需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本所律师制作了访谈笔录;

    3、对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书面文件进行了查验,分析了书面信息的
可靠性,对文件记载的事实内容进行了审查,并对其法律性质、后果进行了分析
判断;

    4、对于需以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问题,本所律师依要求对实地调查情
况制作了笔录;

    5、对于需以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本所律师核查了相关公告、网页或者其
他载体相关信息;

    6、在查验法人或者其分支机构有关主体资格以及业务经营资格时,本所律
师就相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证照的原
件进行了查验;

    7、在对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进行查验时,
本所律师查验了登记机关制作的财产权利证书原件并获取了复印件,并就该财产
权利证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纠纷等进行了查证、确认;

    8、在对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查验了其购买合
同,并现场查看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9、根据本次发行上市项目查验需要,向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主管机关、产权
登记机关、银行等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查证、确认;

    10、查阅了有关公共机构的公告、网站。

    (三)本所律师的查验内容

    本所律师在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中,依法对发行人的设立过程、股
权结构、组织机构、《公司章程》、经营状况、产权状况、关联关系、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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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合同、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税收、重大诉讼等重大事项以及首发的授权情况、
实质条件、募集资金运用计划、上报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的法
律风险等问题逐一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

    (四)本所律师的查验过程

    本所律师自 2017 年 3 月开始介入发行人首发准备工作,为了履行律师尽职
调查的职责、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法律状况及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本所律
师主要从事了以下工作:

    1、对发行人规范运作依法进行了指导;对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了现
场勘查;对经营状况进行了了解;对发行人与首发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基本情况
介绍进行了查阅,就有关问题详细询问了公司董事、财务及证券等部门的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此基础上与其他有关中介机构一起制定了公司首
发的工作方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
提出了详细的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据此调取、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
料以及其他与首发有关的文件。

    3、就发行人守法状况等问题征询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4、本所律师与保荐机构、审计机构等公司首发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
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5、就有关问题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检索了解线索,收集了相关信息和证据。

    6、对与首发有关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是
否一致进行了详细核查和见证,对公司主要资产的产权证书出具了鉴证意见。

    7、本所内核小组通过内核会对项目的核查验证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
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
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复核,并形成了会议记录。本所律师
根据内核会的意见,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相应修改完善了《律师工作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

    8、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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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通过本所律师的上述工作,在根据事实确信发行人已经符合首发的条件
后,本所律师出具了本《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并对《招股说明书》
进行了总括性审阅。


    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声明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
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
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
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
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
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律
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
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
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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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
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
馈意见对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或《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
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深交所、
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或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
律师已对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
审阅,并确认不存在上述情形。




                       第二部分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

    发行人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及公司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
事宜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
制订<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
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
关的议案,并决定提交发行人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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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

    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2 日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表/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75,679,997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与会股东/股东代表/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有关
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及公
司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
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
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三)决议的主要内容

    1、根据《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为:

    (1)发行股票的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发行面值:每股人民币壹元(RMB1.00 元)。

    (3)预计发行新股数量: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5,679,997 股,公司预
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上限为 2,522.67 万股(含本数),由公司与承销
商(保荐机构)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总数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
低于 25%。

    (4)发行新股的定价原则:通过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初步询价,并根据市
场情况,由公司与承销商(保荐机构)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采取届时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定价。

    (5)发行对象:在深交所开户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 年修订)》的境内自然人、法人投资者(国家法律、法
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适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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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发行方式:向询价对象网下配售与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网上公开发行相
结合或届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7)上市地点:深交所创业板。

    (8)承销方式:余额包销方式。

    (9)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2、根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有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具体事宜,本次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有关事宜的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24 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
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
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其授权内容
及程序合法、有效;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

    (四)有关监管机关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本
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批准并报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除需要取得深交所审核批
准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外,发行人已经取得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一切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由汇创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原名为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2 月 2 日在深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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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2132488)。2015 年 11
月 11 日,汇创达有限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变更为“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586056365),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爱群路同富裕工业区 2-2
栋,法定代表人为李明,注册资本为 7,567.9997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进出口
业务;房屋租赁。(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
禁止的项目)。研发、生产、销售电子开关、金属薄膜按键、导光膜、背光模组、
数码配件、皮套键盘”,经营期限为永续经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二)发行人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发行人应予终止的情形,即未出现以下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3、因发行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已持续经营 3 年以上,具备申请首发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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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核查如下:

    (一)经发行人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发行人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
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5,071.34 万元、30,137.00 万元及 40,518.43 万元,净利
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分别为 3,177.28 万元、5,922.33 万元及 7,811.60
万元,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整体呈增长趋势,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
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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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

    1、发行人成立于 2004 年 2 月 2 日,并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依法以经审计
净资产值折股整体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 3 年,发行人具有健
全且运行良好的公司组织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 3 年财务会
计报告由大华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
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大华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经核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五、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部分“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部分所述),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的规定。

    5、经核查,发行人属于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其主营业务
为导光结构件及组件、精密按键开关结构件及组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
发行人主营业务最近 2 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二部分“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所述);发行人最近 2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十五、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发行人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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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6、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
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
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
影响的事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和“二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述),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款的规定。

    7、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所述),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
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内不存
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
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详见本章“(三)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上
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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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7,567.9997 万
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上限为 2,522.67 万股(含本
数),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系于境内设立的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审计报告》、
《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分别为 3,177.28 万元、
5,922.33 万元及 7,811.60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
低于 5,000 万元,发行人符合并选择适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
规定,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首发实质
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程序及方式

    发行人系以汇创达有限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市
市监局登记注册。

    2015 年 8 月 1 日,汇创达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以汇创达有限当时的
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将汇创达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为汇创达有限提供本次整体变更的审计、验资、评估等服
务;同意确定 2015 年 8 月 31 日为本次整体变更的审计、评估基准日;同意汇创
达有限整体变更后的名称为“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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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 10 月 12 日,立信会计师向汇创达有限出具《审计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5]第 310868 号),根据该《审计报告》,汇创达有限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产值为 39,076,805.21 元。

    2019 年 5 月 30 日,发行人聘请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向汇创达出具《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改制事宜涉及的该公司净资
产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19]第 6010 号),对发行人设立时的净资产
进行追溯评估。

    2015 年 10 月 13 日,汇创达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各发起人
以汇创达有限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 39,076,805.21 元,按
照 1.4473:1 比例折合成公司的股本 2,7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余额 12,076,805.21
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全部由 2 位发起人按原比例持有。同日,发行人的各发起
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2015 年 11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股份公司筹建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股份公司设立费用情况的报
告>的议案》、《发起人出资情况的议案》等议案,并选举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和第一届监事会成员。
    同日,立信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 310900 号),
经其验证,截至 2015 年 11 月 1 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已将汇创达有限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39,076,805.21 元中的 27,000,000 元折合成股份公司
的股份 27,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余额 12,076,805.21 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
本公积。

    2015 年 11 月 6 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了《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2015 年 11 月 11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发行人本次整体变更的工商变更
登记,并向发行人核发了《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056365),
发行人成立日期为 2004 年 2 月 2 日,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爱群路同富
裕工业区 2-2 厂房一楼东北面、二楼西面、三楼,法定代表人为李明,注册资本
为 2,700 万元,企业类型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


                                    3-3-2-19
                                                                律师工作报告

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
经营);导膜开关、金属薄膜按键、导光膜、手机按键背光膜组、显示屏背光膜
组、数码配件、皮套键盘的生产”;经营期限为永续经营。

      发行人设立时,其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股东姓名             认股数额(股)        认股比例(%)

  1               李明                         24,300,000                   90
  2              董芳梅                         2,700,000                   10
               合计                            27,000,000               100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条件、方式及发起人资格均符
合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其设立行为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权
益作为出资,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公司股本,设立过程中履行了资产
审计、评估、验资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1、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以及历次增资业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股东均已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足额到位(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合法拥有其生产经营必须的土地、房
屋(含租赁)、生产设备、专利、商标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详见本《律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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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上述资产产权清晰,发行人对上述资产
拥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独立于发行人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与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资产权属关系的界定明确,不存在纠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二)发行人业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
人的业务皆为自主实施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
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不存在需要依靠于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
易才能经营获利的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选举、更换、聘任或解聘,不存在控股股东、主要股
东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干预发行人上述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任职,未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亦不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
司经营范围相同、类似或有竞争关系业务的情形。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研发、生产、销售
员工,发行人的人事及工资管理与股东完全分离。发行人已建立劳动、人事与工
资管理制度,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4、员工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
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1)社会保险基本情况

    截至时间      在册员工人数   实际缴纳人数   未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3-3-2-21
                                                                 律师工作报告


2017 年 12 月 31 日       572             518           54         90.56%
2018 年 12 月 31 日       621             599           22         96.46%
2019 年 12 月 31 日       977             924           53         94.58%


    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册员工人数包含劳务派遣人员。

    (2)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截至时间          在册员工人数   实际缴纳人数   未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2017 年 12 月 31 日       572             517           55         90.38%

2018 年 12 月 31 日       621             589           32         94.85%

2019 年 12 月 31 日       977             904           73         92.53%


    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册员工人数包含劳务派遣人员。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主要原因系:①部分员工为退休返聘员工或境外员工;②部分员工自愿放弃,不
愿缴纳;③部分员工入职时间晚于公司当月统一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时间,故
延期至次月缴纳该等人员社保、住房公积金;④个别员工因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全,
暂无法缴纳;⑤部分员工系劳务派遣人员,社保、住房公积金由派遣单位缴纳。

    根据深圳市社保局石岩管理站、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发行人报告期内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聚明电子不存
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苏州汇亿达报告期内无
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该局任
何处罚。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因
违法违规而被该中心处罚的情形。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聚明电子报告期内不存在
住房公积金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3-2-22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苏州汇亿达报告期内在住
房公积金方面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明、董芳梅出具的承诺函:“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因任何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受到追溯,包括但不限于经有关主管
部门认定需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任何利
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且该等要求获主管部门支持;本人将无条件全
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的款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款项,以及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因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以保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
任何损失。”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员
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组织管理机构。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并聘请了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对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各自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

    2、发行人的上述机构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决策
和运作,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设置、运作保持独立完整,发行人的
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
理制度,发行人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大支行开具了独立的银行账户,
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共用一个银行账户的情况。

    2、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财务人员全部
为专职,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职务。


                                3-3-2-23
                                                              律师工作报告


    3、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
税款缴纳义务。

    4、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干预公司资金使用之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拥有完整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机构,内部主要
设有若干业务部门,包括研发中心、销售部、管理部、采购部、物流计划部、品
质管理部、制造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了一套完整、独立的采购模式、生
产模式和销售模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七)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1、发行人拥有自主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经营资产,取得了相关经营许可,
并建立了自主经营所必须的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2、根据《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
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
别为 3,177.28 万元、5,922.33 万元及 7,811.60 万元,发行人连续三年实现盈利,
经营状况良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
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3-3-2-24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及股东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
股东为 2 名自然人,分别为李明、董芳梅,二人为夫妻关系。各发起人的基本情
况如下:

     1、李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前进二路桃源居 12 区 13 栋****,身份证号码:37280219710718****。李明现持
有发行人 36,760,457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8.57%。

     2、董芳梅,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农园路 21 号港中旅花园****,身份证号码:37028419780409****。董芳梅现
持有发行人 4,084,495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40%;另外,董芳梅通过众
合通控制发行人 19,666,087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5.99%。

     根据各发起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起人具备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并对投入发行人的权益拥有完整的所
有权。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达到 2 人以上,且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行人
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系由汇创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汇创达有限股东作为发行人的
发起人,用以投资的相关权益产权关系清晰,出资明确,投资行为不存在法律障
碍。

     (四)发行人设立后,即开始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证书的名称变更手续。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有关资产的权属证书
变更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

     (五)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数为 75,679,997 股,股
东共 10 名,包括 6 名自然人股东和 4 名机构股东。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及股权结
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股数额(股)       认股比例(%)

 1                李明                       36,760,457              48.57
 2               众合通                      19,666,087              25.99


                                  3-3-2-25
                                                              律师工作报告


 3                富海新材二期                 6,680,000                8.83
 4                   董芳梅                    4,084,495                5.40
 5                   康晓云                    2,176,656                2.88
 6                   赵秀杰                    1,523,661                2.01
 7                   李素芳                    1,305,993                1.73
 8                  诚道天华                   1,305,993                1.73
 9                  诚隆飞越                   1,305,993                1.73
 10                   李洁                      870,662                 1.15
               合计                           75,679,997            100.00


      1、自然人股东

      (1)李明

      具体信息详见本章节“(一)发行人的发起人”部分。

      (2)董芳梅

      具体信息详见本章节“(一)发行人的发起人”部分。

      (3)康晓云

      男,中国国籍,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身份证号码:
36242619741025****。

      康晓云现持有发行人 2,176,656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88%。

      (4)赵秀杰

      女,中国国籍,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天然居 A 座****,身份证号码:
23210119700103****。

      赵秀杰现持有发行人 1,523,661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01%。

      (5)李素芳

      女,中国国籍,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二村****,身份证号码:
43060319660602****。

      李素芳现持有发行人 1,305,993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73%。

      (6)李洁

                                   3-3-2-26
                                                                        律师工作报告


       女,中国国籍,住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身份证号:420106197
40818****。

       李洁现持有发行人 870,662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15%。

       2、机构股东

       (1)众合通

       众合通成立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79171376),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
进二路桃源居 12 区 13 栋 4 单元 30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董芳梅,企业类型为有
限合伙,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合伙期限为 2015 年 9 月
17 日至 2035 年 9 月 14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众合通的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
下表所示:

                                                                       担任发行人职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务

1          董芳梅         1,485.6974              78.96   普通合伙人       董事

2          黎启东           60.0000                3.19   有限合伙人   董事、副总经理

3           和蔼            50.0000                2.66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投资发展部负
4           郝瑶            44.0000                2.34   有限合伙人   责人,监事会主
                                                                            席

5          丁进新           41.0000                2.18   有限合伙人   研发二部经理

6           卢军            40.0000                2.13   有限合伙人   销售经理、监事
                                                                       制造部设备模
7          朱启昌           15.5000                0.82   有限合伙人
                                                                       具经理、监事

8          曹传春           15.0000                0.80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三部经理
                                                                       董事会秘书、副
9          许文龙           14.5000                0.77   有限合伙人
                                                                          总经理

10         陈文英           11.5784                0.62   有限合伙人    销售工程师

11         郭晋华           10.0000                0.53   有限合伙人    采购部主管


                                       3-3-2-27
                                                                     律师工作报告

12       尤官京          10.0000                 0.53   有限合伙人    生技部经理

13       王守朝          10.0000                 0.53   有限合伙人   防水开关主管
                                                                     物流计划部主
14       董子桥          10.0000                 0.53   有限合伙人
                                                                          管

15       彭意清          10.0000                 0.53   有限合伙人    财务部主管

16       郑成军           8.0000                 0.43   有限合伙人    品质部经理
                                                                     研发二部工程
17        冯杰            7.0000                 0.37   有限合伙人
                                                                          师
                                                                     研发二部工程
18       冯玉龙           6.6000                 0.35   有限合伙人
                                                                          师

19       张朝君           5.6000                 0.30   有限合伙人    销售工程师

20       罗世德           5.0000                 0.27   有限合伙人   生技部技术员
                                                                     研发三部工程
21        胡念            3.0000                 0.16   有限合伙人
                                                                          师
                                                                     研发三部工程
22       吴剑峰           3.0000                 0.16   有限合伙人
                                                                          师

23       路团峰           3.0000                 0.16   有限合伙人   制造二部主管

24       王文锋           3.0000                 0.16   有限合伙人    销售工程师

25       田飞燕           2.0000                 0.11   有限合伙人   生技部副主管

26        李娥            2.0000                 0.11   有限合伙人    财务部出纳
                                                                     生技部模具工
27        董毅            2.0000                 0.11   有限合伙人
                                                                         程师

28       向考锋           2.0000                 0.11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一部主管
                                                                     研发二部工程
29        丁萌            1.0000                 0.05   有限合伙人
                                                                          师
                                                                     研发二部工程
30        龙磊            1.0000                 0.05   有限合伙人
                                                                          师
       合计            1,881.4758              100.00       -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众合通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
台,现持有发行人 19,666,087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5.99%。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众合通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合伙企业,其现有合伙人均在发行人任职。众合通现有合伙人中,担任发

                                    3-3-2-28
                                                                         律师工作报告


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伙人董芳梅、黎启东、郝瑶、卢军、朱启昌、
和蔼、许文龙对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作出的减持承诺内容详见本章“(九)
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除上述情形外,众合通其他合伙人对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作相关减持
承诺。

       (2)富海新材二期

       富海新材二期成立于 2017 年 5 月 8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A1A76),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
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 10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501,执行事务合
伙人为深圳市富海鑫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陈玮),
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
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合
伙期限为 2017 年 5 月 8 日至 2024 年 5 月 8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富海新材二期的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
比例如下表所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普通合伙人/
          深圳市富海鑫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1                                                   500.00        0.25    执行事务合
                    (有限合伙)
                                                                             伙人

2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60,000.00       30.00    有限合伙人
         工银(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3                                                40,000.00       20.00    有限合伙人
                      限合伙)

4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0,000.00       15.00    有限合伙人

5             珠海格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        5.00    有限合伙人

6             深圳云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0        5.00    有限合伙人

7             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        5.00    有限合伙人

8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500.00        4.25    有限合伙人


                                      3-3-2-29
                                                                      律师工作报告


       远海明晟(苏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9                                                 6,000.00     3.00    有限合伙人
                       限合伙)

10      芜湖亿科菲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000.00     2.00    有限合伙人

11          厦门市天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     1.50    有限合伙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钜励投资合伙企业(有
12                                                3,000.00     1.50    有限合伙人
                       限合伙)

13                      陈加军                    3,000.00     1.50    有限合伙人

14            深圳市德涵科技有限公司              2,000.00     1.00    有限合伙人

15                      袁或然                    2,000.00     1.00    有限合伙人

16       深圳哈匹八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     0.50    有限合伙人

17                       叶茂                     1,000.00     0.50    有限合伙人

18                       曾嵘                     1,000.00     0.50    有限合伙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银光亨贞吉投资管理
19                                                1,000.00     0.50    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                      卢争望                    1,000.00     0.50    有限合伙人

21                      张银虎                    1,000.00     0.50    有限合伙人

22                      黄燕玲                    1,000.00     0.50    有限合伙人

23                      陈署初                    1,000.00     0.5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200,000    100.00         -


     富海新材二期现持有发行人 6,68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8.83%。

     富海新材二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富海鑫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
限合伙)成立于 2014 年 8 月 26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20172748),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
社区高新南九道 10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50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东
方富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玮),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经营
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
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信托、证券、保险、银
行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合伙期限为 2014 年 8 月 26 日至
2024 年 8 月 26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市富海鑫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3-3-2-30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管                                         普通合伙人/执
1                                                    100              10
                  理有限公司                                                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
2                                                    900              90     有限合伙人
                  份有限公司
                 合计                               1,000             100         -


        深圳市富海鑫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东
方富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5 月 27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核
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63210C),住所为深圳
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 10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509,法
定代表人为陈玮,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
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
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
    1                                                        10,000                   100
                    份有限公司
                   合计                                      10,000                   100


        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10 月 10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893712),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
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 10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509,法定代表人为陈
玮,企业类型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4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受
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保险资
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
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3-3-2-31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芜湖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
  1                                                 14,575.6700              36.44
              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
  2                                                 12,000.0000              30.00
                       公司

  3                    陈玮                          5,569.9647              13.92
           芜湖市富海聚利投资咨询合
  4                                                  2,915.1452               7.29
              伙企业(有限合伙)

  5                 程厚博                           2,082.2426               5.21
  6                    梅健                           832.9026                2.08
  7                 刁隽桓                            832.9026                2.08
  8                 刘世生                            468.5025                1.17
  9                 谭文清                            312.3349                0.78
  10                   刘青                           312.3349                0.78
           扬州扬子高新产业创业投资
  11                                                   98.0000                0.25
             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合计                                40,000.0000             100.00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芜湖市富海久泰投资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现持有芜湖市镜湖区市监
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351368771H),住所为
芜湖市镜湖区观澜路 1 号滨江商务楼 17 层 17198,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陈玮,企
业类型为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
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经营
期限为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25 年 7 月 23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芜湖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3-3-2-32
                                                                律师工作报告

                                                                普通合伙人/执
1             陈玮                       9,859          46.95
                                                                行事务合伙人

2            程厚博                      2,000           9.52    有限合伙人

3            黄国强                      1,187           5.65    有限合伙人

4             肖群                            981        4.67    有限合伙人

5            宋萍萍                           854        4.07    有限合伙人

6             黄静                            640        3.05    有限合伙人

7            韩雪松                           619        2.95    有限合伙人

8             赵辉                            615        2.93    有限合伙人

9            周绍军                           562        2.68    有限合伙人

10           匡晓明                           544        2.59    有限合伙人

11         陈玮(女)                         523        2.49    有限合伙人

12           舒小莉                           505        2.40    有限合伙人

13           周可人                           437        2.08    有限合伙人

14            徐珊                            390        1.86    有限合伙人

15           黄天飞                           387        1.84    有限合伙人

16           黄绍英                           334        1.59    有限合伙人

17           顾永喆                           300        1.43    有限合伙人

18            陈伟                            263        1.25    有限合伙人
           合计                         21,000         100.00         -


     芜湖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陈玮,男,
中国国籍,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身份证号码:
62010219641025****。

     (3)诚道天华

     诚道天华成立于 2016 年 5 月 4 日,现持有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P8YX6U),住所为珠海市横琴
新区环岛东路 1889 号创意谷 19 栋 218 室-47(集中办公区),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杨金文,合伙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
进行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至 2023 年 5 月 4 日。



                                   3-3-2-33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诚道天华的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如下表: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普通合伙人/
 1             杨金文                     160.00               7.41   执行事务合
                                                                          伙人
         深圳市诚隆投资股份有
 2                                      1,000.00              46.30   有限合伙人
               限公司

 3             高登国                     300.00              13.89   有限合伙人

 4             李九洲                     300.00              13.89   有限合伙人

 5             黄远贵                     100.00               4.63   有限合伙人

 6             伍先红                     100.00               4.63   有限合伙人

 7             史宝栋                     100.00               4.63   有限合伙人

 8               宋雷                     100.00               4.63   有限合伙人
             合计                       2,160.00             100.00        -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诚道天华已备案为私募基金,
其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诚道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深圳市诚道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深圳市诚道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4 月 6 日,住所为深圳市
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22A101,法定代表
人为杨金文,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经营范围“股
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
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限制项目)”,经营期限为永续
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市诚道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
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高登国                          1,800                       60
 2                   杨金文                          1,200                       40
                 合计                                3,000                       100


                                     3-3-2-34
                                                                     律师工作报告


       (4)诚隆飞越

       诚隆飞越成立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现持有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P8YX6U),住所为珠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25236(集中办公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杨金文,合伙
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
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
限至 2021 年 1 月 16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诚隆飞越的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如下表: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普通合伙人/执
 1              杨金文                      300             12.50
                                                                    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诚隆投资股份有
 2                                          550             22.92    有限合伙人
                限公司

 3              亓月钢                      500             20.83    有限合伙人

 4              符文静                      300             12.50    有限合伙人

 5              史宝庆                      280             11.67    有限合伙人

 6              史宝栋                      220              9.17    有限合伙人

 7              高登国                      150              6.25    有限合伙人

 8              李爱丽                      100              4.17    有限合伙人
              合计                        2,400            100.00         -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诚隆飞越已备案为私募基金,
其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诚道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诚道天华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详见上述“(3)诚道天华”之私募基金管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均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担任股东的资格。根据各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均由其真实持有,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代替其
他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3-3-2-35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中自然人股东为 6 名,机构股东为 4 名,其中富海
新材二期、诚道天华、诚隆飞越均已备案为私募基金,众合通系合伙制的发行人
员工持股平台。因此,发行人现有股东合计为 10 名,不存在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情形。

    (六)公司股东的私募股权基金备案

    根据发行人及股东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汇创达股东共 10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6 名,机构股东 4 名,机构股
东分别为富海新材二期、众合通、诚道天华、诚隆飞越,发行人机构股东中的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1、众合通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众合通系由汇创达共同实际控制
人之一董芳梅及其员工设立并投资于公司的持股平台,其资金来源于合伙人的自
有资金,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行为及委托管理的情况,也未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
托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不属于专业从事投资活动的机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
案登记。

    2、诚道天华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诚道天华已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 SJ9884。

    经查询,诚道天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市诚道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5 月 4 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1898。

    3、诚隆飞越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查询结果,诚隆飞越已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 SR8588。




                                 3-3-2-36
                                                              律师工作报告


    经查询,诚隆飞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市诚道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5 月 4 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1898。

    4、富海新材二期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查询结果,富海新材二期已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 SCC616。

    经查询,富海新材二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富海鑫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类型为私
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20562。

    综上所述,发行人现有股东中属于私募基金股东为诚道天华、诚隆飞越、富
海新材二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私募基金股东均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已纳入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
案程序,前述股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亦已依法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李明直接持有发行人 36,760,457 股股份,
持股比例为 48.57%。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
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
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李明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虽然不足 50%,但其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李明为发行人控股
股东。

    2、实际控制人


                                  3-3-2-37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李明、董芳梅系夫妻关系,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李明、董芳梅夫妇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40,844,952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53.97%,且董芳梅通过众合通控制发行人 25.99%的股份。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李明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董芳
梅担任发行人董事。自 2015 年 8 月以来,李明、董芳梅夫妇在汇创达有限/汇创
达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及经营决策均一致保持一致意见;李明、董芳
梅夫妇二人持续对发行人进行共同控制,系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八)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之间存
在以下关联关系:

    1、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李明、董芳梅为夫妻关系,系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
人,且董芳梅系发行人机构股东众合通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2、发行人机构股东诚道天华、诚隆飞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暨普通合伙人均
为杨金文,杨金文与发行人自然人股东赵秀杰为夫妻关系。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九)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1、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李明、共同实际控制人李明、董芳梅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于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本公司

                                 3-3-2-38
                                                             律师工作报告


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
应遵守前述规定。

    (4)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
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
步减持股票。

    (5)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6)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8)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李明、董芳梅承诺

    详见本节“1、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所述。

    3、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众合通承诺

    “(1)自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3-3-2-39
                                                               律师工作报告


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
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并逐步减持股票。

    (4)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5)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富海新材二期承诺

    “(1)自 2018 年 12 月 17 日起 36 个月及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
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股
票。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3-3-2-40
                                                             律师工作报告


    (5)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5、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康晓云、李素芳、赵秀杰、李洁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6、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通过众合通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黎启东、监事郝瑶、卢军、朱启昌、
高级管理人员和蔼、许文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
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
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3-3-2-41
                                                                        律师工作报告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汇创达有限的股权演变

       1、2004 年 2 月,汇创达有限成立

       2003 年 11 月 6 日,汇创达有限发起人股东王明旺、方炬、赵国栋、李明签
署了《公司章程》。

       2003 年 11 月 21 日,深圳市工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深
圳市)名称预核内字[2003]第 0456531 号),核准公司设立名称为“深圳市汇创
达科技有限公司”。

       2003 年 12 月 11 日,深圳万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内)验
资报字(2003)第 187 号),经审验,截至 2003 年 12 月 8 日,汇创达有限已收
到全体股东缴纳的出资款 15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04 年 2 月 2 日,深圳市工商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3012132488),根据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汇创达有限的住所为深圳市
宝安区石岩镇同富裕工业区 2 栋二楼,法定代表人为王明旺,注册资本 150 万元,
实收资本为 15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导膜开关(不
含丝印、喷漆及其他国家限制项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
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汇创达有限成立时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王明旺                                     90                   60
2                     方炬                                      30                   20
3                    赵国栋                                     15                   10
4                     李明                                      15                   10
                  合计                                      150                  100


       2、2005 年 8 月,股权转让



                                    3-3-2-42
                                                                        律师工作报告


       2005 年 6 月 22 日,汇创达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方炬将其
所持汇创达有限 20%的股权以 30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王明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
购买权;并通过章程修正案。

       2005 年 7 月 1 日,方炬与王明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对上述股权转
让事项进行了约定。2005 年 7 月 29 日,深圳市宝安区公证处对该《股权转让协
议书》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2005)深宝证经字第 729 号)。

       2005 年 8 月 8 日,深圳市工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事项。

       本次变更完成后,汇创达有限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王明旺                                 120                      80
2                    赵国栋                                     15                   10

3                     李明                                      15                   10
                  合计                                      150                  100


       3、2006 年 6 月,股权转让、增加注册资本至 650 万元

       2006 年 5 月 16 日,汇创达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王明旺将
其所持有汇创达有限 60%的股权以 90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欣旺达,将其所持有汇
创达有限 20%的股权以 30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李明,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06 年 5 月 29 日,汇创达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
增加至 650 万元,其中增资部分分别由欣旺达认缴 300 万元,赵国栋认缴 50 万
元,李明认缴 150 万元,并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王明旺与欣旺达、李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对上述股权转让事
项进行约定。同日,深圳市宝安区公证处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公证并
出具《公证书》((2006)深宝证经字第 462 号)。

       2006 年 6 月 15 日,深圳鹏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鹏都验字
[2006]第 553 号),经其审验,截止 2006 年 6 月 14 日,汇创达有限已收到赵国
栋、李明、欣旺达以货币方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500 万元。

       2006 年 6 月 27 日,深圳市工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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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变更完成后,汇创达有限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欣旺达                                 390                      60

2                     李明                                  195                      30
3                    赵国栋                                     65                   10
                  合计                                      650                  100


       4、2010 年 8 月,股权转让

       2010 年 8 月 2 日,汇创达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赵国栋将
其所持有汇创达有限 10%的股权以 6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明,其他股东放弃优
先购买权。

       2010 年 8 月 5 日,汇创达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日,赵国栋与李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对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
约定。同日,深圳市宝安区公证处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公证并出具《公
证书》((2010)深宝证字第 13629 号)。

       2010 年 8 月 18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本次变更事项。

       本次变更完成后,汇创达有限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欣旺达                                 390                      60
2                     李明                                  260                      40
                  合计                                      650                  100


       5、2015 年 7 月,股权转让

       2015 年 5 月 22 日,汇创达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欣旺达将
其持有的汇创达有限 60%的股权以 21,505,173.78 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明。

       2015 年 6 月 22 日,汇创达有限股东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5 年 6 月 30 日,欣旺达与李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对上述股权转
让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转
让协议书》进行见证并出具《股权转让见证书》(QHJZ20150630012559 号)。

                                    3-3-2-44
                                                                       律师工作报告


       2015 年 7 月 9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本次变更事项。

       本次变更完成后,汇创达有限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明                                 650               100
                    合计                                      650               100


       6、2015 年 8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865 万元

       2015 年 8 月 11 日,汇创达有限股东作出决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865
万元,其中增资部分分别由股东李明认缴 128.5 万元,董芳梅认缴 86.5 万元。

       2015 年 8 月 16 日,汇创达有限股东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5 年 8 月 26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5]第 310785 号),经审验,截至 2015 年 8 月 25 日,公司已
收到股东李明、董芳梅缴纳的增资款合计 1,000 万元,其中 215 万元计入注册资
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5 年 8 月 21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本次变更事项。

       本次变更完成后,汇创达有限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明                                 778.50                   90

2                    董芳梅                                 86.50                   10
                  合计                                     865.00               100


       (二)发行人的设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
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行为合法、有效。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
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界定清晰,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三)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演变

       1、2015 年 12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4,000 万元

       2015 年 11 月 16 日,汇创达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


                                      3-3-2-45
                                                                   律师工作报告


增加至 4,000 万元,其中增资部分由众合通以货币方式认缴。

     2015 年 11 月 30 日,汇创达全体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15 年 12 月 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5]第 310946 号),经其审验,截至 2015 年 12 月 4 日,公司
已收到众合通缴纳的增资款 1,881.4758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1,300 万元,其
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 4,000 万元。

     2015 年 12 月 2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本次变更事项。

     本次变更完成后,汇创达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股数额(股)          认股比例(%)

 1                    李明                     24,300,000                 60.75
 2                众合通                       13,000,000                 32.50

 3                董芳梅                        2,700,000                    6.75
               合计                            40,000,000                100.00


     2、2016 年 5 月,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

     2016 年 3 月 29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2554 号),
同意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

     2016 年 5 月 3 日,发行人的股票在股转系统公开转让,股票简称为“汇创
达”,证券代码为“837029”,转让方式协议转让。

     3、2017 年 6 月,第一次定向发行股票

     2017 年 4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5,611,510 股(含 5,611,510 股)股票,募集资金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8,999,994.50 元(含本数)。

     本次发行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股数额(股)           认购金额(元)

     1           康晓云                      1,438,849           10,000,000.55


                                  3-3-2-46
                                                                  律师工作报告

       2             赵秀杰                    1,007,195          7,000,005.25

              3     诚隆飞越                    863,309           5,999,997.55

              4     诚道天华                    863,309           5,999,997.55

              5      李素芳                     863,309           5,999,997.55

              6          李洁                   575,539           3,999,996.05

                  合计                         5,611,510         38,999,994.50


       2017 年 5 月 7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7]第 ZI10569 号),经审验,截至 2017 年 4 月 27 日,公司已
收到新增股东缴纳的增资款合计 3,899.99945 万元,其中 561.151 万元计入注册
资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 4,561.151 万元。

       2017 年 6 月 5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2988 号),对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
进行备案。

       2017 年 6 月 29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本次变更事项。

       本次变更完成后,汇创达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股数额(股)         认股比例(%)

   1                     李明                   24,300,000                53.28
   2                 众合通                     13,000,000                28.50
   3                 董芳梅                      2,700,000                 5.92
   4                 康晓云                      1,438,849                 3.15
   5                 赵秀杰                      1,007,195                 2.21
   6                诚道天华                      863,309                  1.89
   7                诚隆飞越                      863,309                  1.89
   8                 李素芳                       863,309                  1.89
   9                     李洁                     575,539                  1.26
                  合计                          45,611,510               100.00


       4、2018 年 2 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7 年 12 月 27 日,汇创达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3-3-2-47
                                                                  律师工作报告


45,611,51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127760 股,转增后
的总股本为 68,999,997 股。

       2018 年 1 月 31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
(编号:大华验字[2018]000230 号),经其审验,截至 2017 年 12 月 27 日,汇
创达已将资本公积 23,388,487.00 元转增股本。本次资本公积转增完成后,汇创
达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68,999,997.00 元。

       2018 年 2 月 24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本次变更事项。

       本次变更完成后,汇创达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股数额(股)        认股比例(%)

   1                李明                        36,760,457               53.28
   2               众合通                       19,666,087               28.50
   3               董芳梅                        4,084,495                5.92
   4               康晓云                        2,176,656                3.15
   5               赵秀杰                        1,523,661                2.21
   6              诚道天华                       1,305,993                1.89
   7              诚隆飞越                       1,305,993                1.89
   8               李素芳                        1,305,993                1.89
   9                李洁                          870,662                 1.26
                 合计                           68,999,997              100.00


       5、2018 年 12 月,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

       2018 年 11 月 19 日,汇创达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拟向富海新材二期以每股人民币 8.98 元的价格发行不超
过 668 万股(含本数),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9,986,400 元(含本数)。

       2018 年 11 月 26 日,大华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8]000636
号),经审验,截至 2018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已收到富海新材二期缴纳的增资
款 59,986,400 元,其中 668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公司变
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 7,567.9997 万元。

       2018 年 12 月 11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2-48
                                                               律师工作报告


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8]4101 号),对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
票进行备案。

      2018 年 12 月 17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本次变更事项。

      本次变更完成后,汇创达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股数额(股)       认股比例(%)

 1                    李明                    36,760,457              48.57
 2                众合通                      19,666,087              25.99
 3             富海新材二期                    6,680,000               8.83
 4                董芳梅                       4,084,495               5.40
 5                康晓云                       2,176,656               2.88
 6                赵秀杰                       1,523,661               2.01
 7                李素芳                       1,305,993               1.73
 8               诚道天华                      1,305,993               1.73
 9               诚隆飞越                      1,305,993               1.73
 10                   李洁                       870,662               1.15
               合计                           75,679,997             100.00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汇创达及其前身汇创达有限的上述变更事项已经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审批或备案登记。汇创达有限自设立后的历次股权转让
和增资均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履行了股东会的审批程序;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增资
均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履行了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其中于股转系统挂牌后的历次
股票发行均已履行了备案及信息披露程序。本所律师认为,汇创达及其前身汇创
达有限的上述变更事项合法、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相关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发行人的
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限制权利行使之情形。

      (五)发行人部分股权来自于上市公司

      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曾经为上市公司欣旺达(股票代码:300207.SZ)
的控股子公司。2015 年 7 月,欣旺达将其持有汇创达有限 60%的股权以 21,505,
173.78 元的价格转让予李明(汇创达现有实际控制人之一)。

                                   3-3-2-49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背景及原因真实、合理;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已履行
必要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欣旺达公
司章程以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且不存在争
议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合法合规,
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情形;本次股权转让时,除王明旺外,发行人当时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欣旺达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
在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亦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关联
方与欣旺达之间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不存在纠纷或诉讼;

    4、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欣旺达在本次股权
转让时不存在损害欣旺达及其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5、汇创达有限于 2015 年 7 月自上市公司欣旺达体系内剥离;欣旺达作为汇
创达有限控股股东期间仅对汇创达有限进行一次增资,且自其上市之日起至 2015
年 7 月期间未向发行人增资,未将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募集资金用于发
行人业务,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影响。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1、发行人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核
准的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房
屋租赁。(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
目)。研发、生产、销售电子开关、金属薄膜按键、导光膜、背光模组、数码配
件、皮套键盘”。


                                 3-3-2-50
                                                              律师工作报告


    2、发行人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1)深汕汇创达

    根据深汕汇创达现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MA4
WL3BN4B),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电子开关、金属薄膜
按键、导光膜、背光模组、数码配件、皮套键盘;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2)苏州汇亿达

    根据苏州汇亿达现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R
68KR6T),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研发、销售:光学元器件、丝网印刷材料、
电子产品;生产、销售:轻触开关、显示屏、导光膜、金属薄膜按键、键盘背光
模组、电子配件;电子产品的表面贴装技术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表面贴装技术的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聚明电子

    根据聚明电子现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G0
389F),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及配件、电子元
器件、数码配件、精密模具、塑胶配件、自动化设备、通用机械设备及配件、日
用口罩(非医用)、劳保用品;货物进出口;房屋租赁”。

    (4)香港汇创达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香港汇创达主要业务
“电子零件贸易”。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导光结构件及组件、精密按键开关结构件及组
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3-3-2-51
                                                              律师工作报告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了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许可、认证如下: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
登记表编号:03691133),进出口企业代码为 914403007586056365。

    聚明电子已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
案登记表编号:04818595),进出口企业代码为 91441900MA51G0389F。

    苏州汇亿达已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备
案登记表编号:04205120),进出口企业代码为 91320506MA1R68KR6T。

    2、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发行人已取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核发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为 4403968490,有
效期至长期。

    苏州汇亿达已取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昆山海关于 2019 年 4 月 4 日核发的《海
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海关编码为 32239609SA,有效期至长期。

    聚明电子已取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于 2019 年 4 月 8 日核发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为 4419960W56,有
效期至长期。

    3、排污许可证

    聚明电子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取得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编号:91441900MA51G0389F001Q),有效期限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

    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发行人现持有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换
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CN08/32012),发行人的管理体系符
合 ISO14001:2015 标准,有效期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



                                  3-3-2-52
                                                             律师工作报告


    苏州汇亿达现持有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颁发
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USA19E43827R0S),苏州汇亿达的管理
体系符合 ISO14001:2015 标准,有效期至 2022 年 9 月 11 日。

    聚明电子现持有北京中润兴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编号:07618E11675R0M),聚明电子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 ISO14001:2015 标
准,有效期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

    5、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发行人现持有中规(北京)认证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颁发的《知
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18117IP1767R0M),发行人的管理体系符
合 GB/T 29490-2013 标准,有效期至 2020 年 11 月 20 日。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发行人现持有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换
发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CN19/31889),发行人的管理体
系符合 ISO45001:2018 标准,有效期至 2022 年 11 月 19 日。

    7、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发行人现持有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换
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CN07/31248),发行人的管理体系符
合 ISO9001:2015 标准,有效期至 2022 年 2 月 11 日。

    苏州汇亿达现持有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颁发
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USA19Q43826R0S),苏州汇亿达的管理
体系符合 ISO9001:2015 标准,有效期至 2022 年 9 月 11 日。

    聚明电子现持有北京中润兴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编号:07618Q13515R0M),聚明电子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ISO9001:2015 标
准,有效期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行政许可、备
案、注册及认证,相关业务资质及认证证书均处于有效状态,不存在被吊销、撤
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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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除香港汇创达外,发行人没有其他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实体或情形。

    (四)发行人最近 2 年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1、2018 年 12 月 17 日,经深圳市市监局核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兴
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以上均不含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研发、生产、销售电子开
关、金属薄膜按键、导光膜、背光模组、数码配件、皮套键盘”。

    2、2019 年 3 月 5 日,经深圳市市监局核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兴
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以上均不
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研发、生产、
销售电子开关、金属薄膜按键、导光膜、背光模组、数码配件、皮套键盘”。

    除上述变更外,发行人最近 2 年经营范围未发生其他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 2 年经营范围未发生重大变更,发行
人的主营业务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
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时间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405,184,339.81         301,369,958.64   250,713,382.79

  其他业务收入            1,717,916.00           1,587,215.98      4,933,872.46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9 年度、2018 年度、2017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均
达到公司营业收入的 98%以上,主营业务突出。

    (六)经对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发行人实际
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
应商情况如下:


                                   3-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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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五大客户

    (1)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不含税销售
  年度             客户名称              主要销售内容                      占比(%)
                                                            金额(万元)
                   光宝科技                 背光模组          11,208.07       27.54
                                 背光模组、导光膜、精密按
                   群光电子                                    8,423.31       20.70
                                             键开关

2019 年度          达方电子                 背光模组           7,176.25       17.64
                   传艺科技       背光模组、精密按键开关       4,043.86        9.94
                   精元电脑       背光模组、精密按键开关       3,980.43        9.78
                                 合计                         34,831.92       85.60
                                 背光模组、精密按键开关、
                   群光电子                                    9,012.16       29.75
                                             导光膜
            光宝科技(常州)有
                                            背光模组           7,951.75       26.25
                     限公司
2018 年度
                   达方电子                 背光模组           4,245.32       14.01
                   精元电脑       背光模组、精密按键开关       2,971.42        9.81
                富智康香港               精密按键开关          1,454.85        4.80
                                 合计                         25,635.50       84.62
                   群光电子       背光模组、精密按键开关       5,247.21       20.53
            光宝科技(常州)有
                                            背光模组           4,350.78       17.02
                     限公司

2017 年度          精元电脑       背光模组、精密按键开关       3,238.37       12.67
                   达方电子                 背光模组           2,769.08       10.83
                富智康香港               精密按键开关          1,602.31        6.27
                                 合计                         17,207.75       67.32


    注 1:光宝科技销售收入为光宝科技(常州)有限公司、光宝电脑(常州)有限公司 2

家公司合计金额。

    注 2:群光电子销售收入为群光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群光电能科技(苏州)有限公

司、群光电子(重庆)有限公司、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群光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5 家公司合计金额。


                                        3-3-2-55
                                                                      律师工作报告


    注 3:达方电子销售收入为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重庆达方电子有限公司、淮安达方

电子有限公司 3 家公司合计金额。

    注 4:传艺科技销售收入为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传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崇康电子有限公司 4 家公司合计金额。

    (2)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客户的注册
情况如下:

    ①光宝科技(2301.TW)

    经核查,报告期内光宝科技与发行人有业务往来的附属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A.光宝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光宝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9.7.24
        注册地          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湖路 88 号(武进综合保税区)
       注册资本                                 14,900.00 万美元
       控股股东                         光宝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


    B.光宝电脑(常州)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光宝电脑(常州)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6.3.9
        注册地              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宜南路 377 号 8 号厂房
       注册资本                                   850 万美元
       控股股东                         光宝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


    ②群光电子(2385.TW)

    经核查,报告期内群光电子与发行人有业务往来的附属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A.群光电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群光电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2.12.11



                                     3-3-2-56
                                                               律师工作报告


   注册地                    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中山北路 2379 号
  注册资本                                4,210.00 万美元

  控股股东                        群光电能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


B.群光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群光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1.10.26
   注册地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山北路 2379 号
  注册资本                                3,110.00 万美元
  控股股东                                茂丰国际公司
 实际控制人                                      -


C.群光电子(重庆)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群光电子(重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1.4.12
   注册地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办事处九江大道 18 号
  注册资本                                1,500.00 万美元

  控股股东               群光海外公司(CHICONYOVERSEASINC.)
 实际控制人                                      -


D.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0.10.23
   注册地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火炼树工业区
  注册资本                                810.00 万美元
  控股股东              (英属维尔京群岛)瑞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


E.群光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群光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8.7.1

  注册地                              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


                               3-3-2-57
                                                                 律师工作报告


 注册资本                                   976 万美元
 控股股东                   群光海外公司(CHICONYOVERSEASINC.)
实际控制人                                       -


③达方电子(8163.TW)

经核查,报告期内达方电子与发行人有业务往来的附属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A.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9.8.2
   注册地                        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 99 号
  注册资本                                 2,772.50 万美元
                                                                   持股比例
                                       名称
                                                                    (%)
  主要股东                    英属维京群岛达方公司                  50.38
                 DARFON(LABUAN)CORPORATION(纳闵马来
                                                                    49.62
                               西亚达方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


B.重庆达方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重庆达方电子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2.2.7
   注册地                重庆市合川区合川工业园区电子产业标准厂房 1 栋
  注册资本                                 1,000.00 万美元
  控股股东                    DARFON (LABUAN) CORPORATION
 实际控制人                                       -


C.淮安达方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淮安达方电子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7.3.2
   注册地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街 9 号
  注册资本                                 4,900.00 万美元
  控股股东                         纳闽马来西亚达方有限公司



                                3-3-2-58
                                                                     律师工作报告


     实际控制人                                       -


    ④精元电脑(2387.TW)

    经核查,报告期内精元电脑与发行人有业务往来的附属公司为常熟精元电脑
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全称                            常熟精元电脑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6.9.30
       注册地                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朝阳路 7 号
      注册资本                                 1,875.00 万美元
      控股股东                     BEST ELITE HOLDINGS LIMITED
     实际控制人                                       -


    ⑤传艺科技(002866.SZ)

      公司全称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7.11.5
       注册地                           江苏省高邮市凌波路 33 号
      注册资本                                 24,847.80 万元
      控股股东                                     邹伟民
     实际控制人                                邹伟民、陈敏


    经核查,报告期内传艺科技除母公司外与发行人有业务往来的附属公司基本
情况如下:

    A.昆山传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昆山传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4.5.12
       注册地                         昆山开发区昆嘉路 438 号 3#房
      注册资本                            9,218.3366 万元人民币
      控股股东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邹伟民、陈敏


    B.东莞美泰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东莞美泰电子有限公司


                                    3-3-2-59
                                                                                  律师工作报告


          成立时间                                          2010.9.9
           注册地                              东莞市常平镇北环路工业区
          注册资本                                6,483.9492 万元人民币
          控股股东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邹伟民、陈敏


     C.东莞市崇康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东莞市崇康电子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0.6.2

                                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振安西路 9 号振安科技工业园振园西路
           注册地
                                                           13 号 2 栋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控股股东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邹伟民、陈敏


     ⑥富智康集团有限公司 (02038.HK)

     经核查,报告期内富智康集团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有业务往来的附属公司为富
智康香港,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全称                               富智康(香港)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8.1.31
           注册地                                            香港
          注册资本                                      15,514.60 万港币
          控股股东                                     FIH Mobile Limited
          实际控制人                                           -


     2、前五大供应商

     (1)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的情况如下:

                                                         采购金额(万元)      占当年原材料采购
 期间       序号                  名称
                                                            (不含税)            总额的比例

                     传艺科技                                       5,581.10             27.53%

2019 年       1      其中:传艺科技                                 3,140.18             15.49%

                           传艺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2,388.90             11.79%


                                            3-3-2-60
                                                                        律师工作报告

                     东莞美泰电子有限公司                   39.00               0.19%

                     东莞市崇康电子有限公司                 13.02               0.06%

          2    苏州市华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866.45              9.21%

          3    江西德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377.28              6.79%

          4    江门安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                   1,070.79              5.28%

          5    吴江高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898.17               4.43%

                       合计                              10,793.79            53.24%

          1    传艺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3,898.80             26.41%

          2    江西德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301.38              8.81%

          3    深圳市中软信达电子有限公司                 1,116.25              7.56%
2018 年   4    江门安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                    848.22               5.75%

               深圳市依时包装物流科技有限公
          5                                                772.13               5.23%
               司

                       合计                               7,936.78            53.76%

          1    传艺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4,073.99             28.22%

          2    深圳市中软信达电子有限公司                 1,228.65              8.51%

          3    江西德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32.38             14.08%
2017 年
          4    同扬光电(江苏)有限公司                   1,091.47              7.56%

          5    江门安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                    705.74               4.89%

                       合计                               9,132.23            63.26%


     (2)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注
册情况如下:

     ①传艺科技

     传艺科技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节“1、前五大客户”所述。

     经核查,报告期内传艺科技除母公司外,与发行人有业务往来的附属公司为
传艺香港贸易有限公司、东莞美泰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崇康电子有限公司,其
基本情况如下:

     A.传艺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传艺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3-3-2-61
                                                                     律师工作报告


      成立日期                                    2012.1.17
       注册地                  香港湾仔卢押道 18 号海德中心 16 楼 D 室
     已发行股份                                    50 万股
      控股股东                                    传艺科技
     实际控制人                                 邹伟民、陈敏


B.东莞美泰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美泰电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节“1、前五大客户”所述。

C.东莞市崇康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崇康电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节“1、前五大客户”所述。

②江西德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江西德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0.8.26
       注册地                         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黄德香、陈军


③苏州市华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苏州市华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98.3.2
       注册地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木巷村
      注册资本                                   2,500 万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巫少峰


④江门安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江门安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4.6.16
       注册地                                 江门市西环路西侧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陈子敬


⑤吴江高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3-3-2-62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全称                             吴江高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2.2.29
          注册地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柳胥路 359 号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宋祖志


    ⑥深圳市中软信达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深圳市中软信达电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8.5.9
          注册地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北部工业园 F4 栋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赵红


    ⑦深圳市依时包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深圳市依时包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3.10.25
                           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桔塘社区福前路 257 号勋立物流
          注册地
                                                 科技园 C 栋三楼 302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华先法


    ⑧同扬光电(江苏)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同扬光电(江苏)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6.6.30
          注册地                     江苏省扬州经济开发区华扬西路 77 号
         注册资本                                   3,000 万美元
         控股股东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实际控制人                                        -


    3、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上述客户、供应
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上述客户、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3-2-63
                                                               律师工作报告


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
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分公司及子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4 家全资子公司,
无参股公司及分公司。发行人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1)香港汇创达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汇创达系于2013年5月15日根据香港
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公司注册证书(NO.190808
1),成立时名称为“HongKong Hui Chuang Da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即:香港汇创达科技有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香港汇创达系汇创达的全资子公司。

    (2)深汕汇创达

    深汕汇创达成立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现持有深汕特别合作区市监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MA4WL3BN4B),住所为广东省
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标准工业厂房 8 号楼 2 楼 A-68,法定代表人为李明,注
册资本为 4,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研
发、生产、销售电子开关、金属薄膜按键、导光膜、背光模组、数码配件、皮套
键盘;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汕汇创达系汇创达的全资子公司。

    (3)苏州汇亿达

    苏州汇亿达成立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现持有昆山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R68KR6T),住所为昆山市周庄镇园区路 6


                                   3-3-2-64
                                                               律师工作报告


9 号,法定代表人为李明,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
1,200 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销售:光学元器件、丝网印刷材料、电子产品;
生产、销售:轻触开关、显示屏、导光膜、金属薄膜按键、键盘背光模组、电子
配件;电子产品的表面贴装技术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表面贴装技术的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营业期限为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苏州汇亿达系汇创达的全资子公司。

    (4)聚明电子

    聚明电子成立于2018年3月28日,现持有东莞市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G0389F),住所为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
振安西路9号振安科技工业园振园西路13号,法定代表人为李明,企业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
销售:电子产品及配件、电子元器件、数码配件、精密模具、塑胶配件、自动化
设备、通用机械设备及配件、日用口罩(非医用)、劳保用品;货物进出口;房
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
业期限为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聚明电子系汇创达的全资子公司。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

    (1)李明,现持有发行人 36,760,457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48.57%。

    (2)众合通,现持有发行人 19,666,087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5.99%。

    (3)富海新材二期,现持有发行人 6,68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8.83%。

    (4)董芳梅,现持有发行人 4,084,495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5.40%。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李明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李明、董芳梅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
人(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3-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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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1)众合通

      众合通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芳梅实际控制的合伙企业(具体情况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深圳格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格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
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572531G),住所
为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东环一路南方明珠商业城五楼 B574#、B576#,法
定代表人为董芳梅,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
为“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济信息咨询”,营业期限为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格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
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董芳梅                             35               70
  2                   李建忠                             15               30
                    合计                                 50              100


      5、其他关联自然人

      除上述已披露之关联方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的父母)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6、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能
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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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投资/任职情况
         在发行人
姓名                投资/任职                                     出资比例     担任职
         担任职务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单位                                         (%)         务
                                                                               执行事
                                                                               务合伙
                      众合通       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78.96
                                                                              人/普通
董芳梅     董事                                                                合伙人
                    深圳格隆企                                                 执行董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业管理咨询                                       70       事、总经
                                         经济信息咨询
                     有限公司                                                    理
                                 创意设计、策划、咨询与营销;
                                 景观规划设计咨询;从事文化交
                                 流;企业形象策划;文化活动策
                                 划;文化用品、工艺美术品、电
                                 子产品、礼品的购销及其他国内
                                 贸易;装潢设计;展览展示;美
                                 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商务信
                    融今童趣空
                                 息咨询、商业信息咨询、企业管
                    间设计事务
                                 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        -          董事
                    所(深圳)
                                 研、市场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
                     有限公司
                                 划、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公关
陈焕钿     董事                  策划、展览展示策划、承办经批
                                 准的商务文化交流活动、房地产
                                 信息咨询、房地产中介、投资信
                                 息咨询、投资项目策划、财务管
                                 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翻译、
                                          打印及复印
                                 污泥焚烧技术开发;环保设备、
                     绿益前海    玻璃钢制品的销售;防腐工程施
                    (深圳)环   工;机械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
                                                                     -          董事
                    境科技有限   赁;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的零
                       公司      售;河道污泥综合治理工程施工;
                                 污水综合处理工程设计与施工。



                                      3-3-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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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业废弃物、工业废弃物的处
                                 理、处置;饲料油、脂肪酸、塑
                                 料助剂的加工、销售;疏菜种植;
                                  非食用植物油脂加工产品的加
                                 工、销售;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
                                 录的生物燃油的加工、销售;肥
                                 皂及合成洗涤剂的制造、销售;
                                        再生资源回收。
                                 投资文化休闲度假产业、投资文
                                 化创意产业、投资文化体育产业
                    大象文化投   项目、投资教育文化产业、投资               执行董
                    资(深圳)   文化娱乐产业、投资文化旅游景     40       事、总经
                     有限公司    区、投资游乐设备、投资主题乐                 理
                                 园、投资儿童游乐园区(以上具
                                       体项目别行申报)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
                                 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
                    深圳前海启   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
                    道基金管理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         副总裁
                     有限公司    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
                                 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
                                             业务)
                                 游戏软件开发;软件开发;网站
                                 设计与开发、网页设计;网络、
                                 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西藏游次方
                                 动漫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
                    游戏有限公                                    20          -
                                 服务;玩具设计开发;玩具的批
                        司
                                  发与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
                                 外);图文设计;广告的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组织策划文
                                        化艺术交流活动
黎启东   董事、副   湖南耕心自   农业技术、生物技术、农作物种     2          董事



                                      3-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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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    然农园科技   子技术、林业技术、土壤改良技
                    股份有限公   术、环保技术、保健食品技术的
                        司       研究与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
                                 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水稻、
                                 水果、蔬菜、杂粮种植、销售;
                                 农产品初加工、销售:有机肥料
                                 及微生物肥料:淀粉及淀粉制品、
                                 豆制品、米、面制品、速冻食品
                                 的制造及销售;食用植物油、肉
                                 制品、水产品、蔬菜、水果的加
                                 工及销售:白酒制作与销售;农
                                 副产品、农业机械、预包装食品、
                                 散装食品、肉、禽、蛋、调味品、
                                 非酒精饮料及茶叶、日用百货、
                                 花卉、苗木、盆景、草皮批发兼
                                 零售;对农业、高新技术项目的
                                 投资;茶叶种植、茶叶的生产、
                                 茶叶的加工、零售、批发;干果、
                                 坚果零售;精制茶、食糖的加工;
                                          中药材零售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资本
                                 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
                                 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
                    深圳和善资   项目);企业管理咨询;财务顾               执行董
                    产管理有限   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     99       事、总经
                       公司      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                 理
袁同舟   独立董事                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
                                  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
                                                 务)
                                 科技企业孵化服务;企业管理咨
                    深圳星兰图                                              执行董
                                 询;知识产权代理;会务服务;
                    创新孵化服                                    99       事、总经
                                 市场营销策划;文化交流活动策
                    务有限公司                                                理
                                         划;物业管理



                                      3-3-2-69
                                                   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医院管理;健康咨询(须经审批
             的诊疗活动除外);技术开发、
北京优合养
             咨询、服务;产品设计;租赁机               执行董
老投资有限                                    50
             械设备、电子产品;企业策划、              事、经理
   公司
             设计;企业管理;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程
                       勘察设计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
 中能广源
             技术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咨
(北京)科
             询;出租办公用房;销售计算机、   50          -
技发展有限
             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文
   公司
                   化用品;软件开发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
             览展示;设计、制作、代理、发
北京京盛恒
             布广告;会议服务;技术推广、
创文化传媒                                    40        总经理
             服务;信息咨询;销售文具用品、
 有限公司
             日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电子产品、机械设备
惠州市银宝   模具、塑胶、五金制品、电子产
山新科技有   品的开发、生产、装配及相关技     -          董事
  限公司       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销售化工产品(不含
              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
北京亿联易
             品)、润滑油、计算机、软件及              董事、总
成能源科技                                    -
             辅助设备、金属材料、建材、五                经理
 有限公司
             金交电;信息咨询;投资咨询;
             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引擎(北京) 道路货物运输;技术开发、技术
科技有限公   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     51          -
    司       术转让;企业管理;投资管理;



                  3-3-2-70
                                                                              律师工作报告


                                   资产管理;财务咨询(不得开展
                                   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
                                   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
                                   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
                                   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
                                   报告等文字材料。);基础软件
                                   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
                                   软件);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
                                   询;企业策划;教育咨询(不含
                                   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商
                                   标代理;版权贸易;计算机技术
                                                      培训
                     深圳市睿壹                                                    执行董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技术开发与应
 郝瑶       监事     世纪科技有                                        100        事、总经
                                                       用
                         限公司                                                      理
                                   研发、生产、销售:工业漆、树
                     肇庆瑞信化
                                   脂、稀释剂、固化剂、化工产品
 任庆     财务总监   工科技有限                                        16.84         -
                                   (不含危险化学物品)、质检技
                          公司
                                           术服务、物业租赁


       7、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系密切的                                   投资/任职情况
          董事、监事、
姓名                                                                   持股比
          高级管理人       投资/任职单位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担任职务
                                                                       例(%)
              员
          董芳梅胞妹                                                              执行董事、
孙秋磊                                        建筑工程设计及施工;经     70
            之配偶        青岛森淼建设工                                           总经理
                                              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
          董芳梅之胞        程有限公司
董方娟                                         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      30         监事
              妹
          陈焕钿之配      深圳市融今游乐      儿童游乐设备的研发与销              执行董事、
王钰溶                                                                  100
              偶          设备科技有限公                     售                    总经理



                                           3-3-2-71
                                                                                 律师工作报告


                                   司
                             融今童趣空间设
                                                                                     董事长、总
                            计事务所(深圳)             室内设计           92
                                                                                       经理
                               有限公司
                                                  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
                             深圳拓扑科技网                                          执行董事、
                                                 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      -
                               络有限公司                                              总经理
                                                            等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
          袁同舟之配         北京阳光智慧科      术咨询、技术转让;销售
孙涛涛                                                                      99       执行董事
              偶               技有限公司        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会
                                                 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等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的变动情况

  序号       关联方姓名/名称                              曾经的关联关系

  1                 丁进新                   曾任发行人董事,并于 2017 年 7 月解除职务

  2                 母锦城              曾任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并于 2017 年 6 月解除职务

  3                 彭玉龙                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并于 2020 年 3 月解除职务
           上海合域电子科技有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明的胞弟李昕之配
  4
                    限公司                     偶王瑶于 2018 年 5 月前持股 25%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明的胞弟李昕之配
           上海格奇智能科技有
  5                                     偶王瑶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前持股 50%并担任执行董事
                    限公司
                                                                 的企业
           惠州市禾洋科技有限
  6                                     发行人董事袁同舟于 2018 年 3 月前曾经持股 80%的企业
                     公司
           佛山市川东磁电股份           发行人财务总监任庆曾经于 2017 年 6 月前担任董事兼财
  7
                   有限公司                                务总监的企业
           文思海辉技术有限公           发行人独立董事马映冰于 2019 年 4 月前担任副总裁的企
  8
              司广州分公司                                         业
           深圳市诚隆投资股份
  9                                     发行人董事陈焕钿于 2019 年 8 月前担任副总裁的企业
                   有限公司
           北京外译佳科技有限
  10                                      发行人独立董事于 2019 年 6 月前担任董事的企业
                     公司

  11       青岛壹冠基金管理有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明的胞弟李昕于



                                              3-3-2-72
                                                                         律师工作报告


                 限公司          2019 年 5 月前持有 30%股权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5 月注
                                                           销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明的胞弟李昕之配
           上海晋阁智能科技有
 12                              偶王瑶于 2019 年 9 月前持股 100%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限公司
                                                       9 月注销
                                 系上海晋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控股
           青岛鑫旺智能装备有     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明的胞弟李昕之配偶王瑶于
 13
                 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前间接持股 100%的企业,已于 2018 年 12
                                                        月注销
           深圳团圆网络科技有    发行人董事陈焕钿之配偶王钰溶于 2020 年 3 月前担任总
 14
                 限公司                               经理的企业
           北京浩瀚名润科技有    发行人独立董事袁同舟配偶孙涛涛于 2019 年 7 月前持股
 15
                 限公司                    50%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7 月注销
           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郝瑶父亲于 2020 年初之前担任副总经
 16
                   司                                  理的企业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郝瑶配偶尹莹于 2019 年 8 月前担任负
 17        限公司济宁市微山支
                                                      责人的主体
                 公司
           深圳达道网络科技有    发行人独立董事陈焕钿之配偶王钰溶 2020 年 5 月 25 日
 18
                 限公司                     前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除上述关联方变动外,发行人原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
的其他企业、上述原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的变化情况亦属于公司关联方变动。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如下:

      1、关联方担保情况

                                                                              单位:元

                                                                          担保是否已
被担保人     担保关联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履行完毕



                                       3-3-2-73
                                                                              律师工作报告


 汇创达      李明、董芳梅   10,000,000.00       2016.11.30       2017.11.29        是
 汇创达      李明、董芳梅   20,000,000.00        2018.1.3         2019.1.2         是
 汇创达      李明、董芳梅   10,000,000.00       2018.9.26        2021.9.25         是
 汇创达      李明、董芳梅   20,000,000.00       2019.3.22        2020.3.21         否
 汇创达      李明、董芳梅   50,000,000.00       2019.11.11       2022.11.10        否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173,389.17            2,805,529.70      2,497,941.60


    (四)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完善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召
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及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度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全体股东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一
致确认。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均出具了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独立性没有因前述关联交易受到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为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
表示,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了内部批准手续/事后
确认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定价不存在显失公允及明显损害发行人和其他
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占公司发行人营业收入或采购支出的比例较小,
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有限;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五)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有关规定,发行人已经在《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中,对关联交易的的原则、回避制度、决策权
力及执行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3-3-2-74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章程和其他内部规定均已明确了关联交易
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证
券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确保有效执行关联交易制度,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已书面承诺,对不可避免的关联往来或交易按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
原则进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李明、董芳梅已签署《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的承诺函》,其承诺内容摘录如下:

    “一、本人保证,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及本人持股、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
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本人及本人持股、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无法避
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必须按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
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照发行人《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回避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或促成关联董事回避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
表决。

    二、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三、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认为本人及本人持股、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
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则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关联
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本人不正当利用
股东地位,本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对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所造成的损失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人同意对因违背上述承诺或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

    五、本承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且上述承诺在本
人对发行人拥有由资本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对发行人存
在重大影响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3-3-2-75
                                                             律师工作报告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书面承诺不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生产经
营活动,并承诺今后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上述承诺内容摘
录如下:

    “1、本人将尽职、勤勉地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职
责,不利用控制地位开展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活动。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未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参与或从事与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相同、相近或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4、本人保证其控制、参股的其他关联企业将来不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
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5、不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
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如发行人将来扩展业务范围,导致与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
业务相同、相近或类似,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按照如下方式解决:

    (1)停止生产或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或业务;

    (2)如发行人有意受让,在同等条件下按法定程序将相关业务优先转让给
发行人;

    (3)如发行人无意受让,将相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7、本人保证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同样
遵守以上承诺。



                                   3-3-2-76
                                                                       律师工作报告


    8、若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发行人受到损失,则由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负责全部赔偿。

    9、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
不存在关联关系时终止”。

    (九)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
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深汕汇创达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取得汕尾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编号:粤(2019)深汕特别合作区不动产权第 0000023
号),深汕汇创达取得编号为 E2017-0010 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坐落于
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创新大道与建设南路交汇处,权利类型为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宗地面积为 31,052.30
㎡,使用期限为 2017 年 6 月 21 日至 2067 年 6 月 20 日。

    (二)专利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拥有的境内专利情况如下表:

                                                               授权公告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别     专利号                取得方式
                                                                  日

                双折法三种站立姿势的
1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520809821.X 2016.3.2   原始取得
                   平板电脑保护套

                键盘用杠杆及机械杠杆
2     汇创达 式 METAL DOME 超薄 实用新型 201320857460.7 2014.7.30 继受取得
                        键盘

3     汇创达      薄膜开关皮套键盘     实用新型 201320415188.7 2014.2.26 继受取得



                                       3-3-2-77
                                                                      律师工作报告


              三折法三种站立姿势的
4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520810150.9   2016.3.2   原始取得
                 平板电脑保护套

              键盘用杠杆及机械杠杆
5    汇创达                          发明专利 201310720715.X 2016.3.2     原始取得
              式 METAL DOME 键盘

6    汇创达 电脑薄膜开关发光键盘 发明专利 201310292974.7 2016.2.17 原始取得

              一体式多功能超薄防水
7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520776841.1   2016.3.2   原始取得
                      键盘

              一体式多功能超薄防水
8    汇创达                          发明专利 201510646615.6 2018.6.26 原始取得
                      键盘

              带鼠标球薄膜开关皮套
9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320415316.8 2014.2.26 继受取得
                      键盘

              一种可拆卸两种站立方
10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420214160.1 2014.12.10 原始取得
                   式皮套键盘

              一种机械杠杆式超薄键
11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520260372.8 2015.9.30 原始取得
                       盘

12   汇创达 一种新型键盘按键结构 实用新型 201520260120.5 2015.9.30 原始取得

13   汇创达       超薄键盘按键       实用新型 201520262013.6 2015.9.30 原始取得

14   汇创达     新型超薄键盘按键     实用新型 201520260354.X 2015.9.30 原始取得

              一种薄型化键盘按键结
15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520259929.6 2015.11.4 原始取得
                       构

              带有圆锥形 UV 导光凸
16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120217706.5 2012.1.18 原始取得
                   点的导光膜

              一种按键表面贴布一体
17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320700791.X 2014.4.30 原始取得
                   化超薄键盘

              一种新型二合一支撑站
18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520038615.3 2015.5.27 原始取得
                     立皮套

19   汇创达     电脑薄膜开关键盘     实用新型 201320415167.5   2014.4.2   继受取得

20   汇创达      发光遥控器键盘      实用新型 201120513372.6 2012.9.26 原始取得

              一种光纤激光光刻导光
21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120217705.0   2012.2.8   原始取得
                 膜网点热压模具

              圆锥形 UV 导光凸点固
22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120217685.7   2012.2.8   原始取得
                   化成型模具



                                     3-3-2-78
                                                                       律师工作报告


              电脑键盘热压导光膜模
23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120498138.0 2012.9.12 原始取得
                       组

              一种简便式万用型号皮
24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420356919.X 2014.12.10 原始取得
                     套键盘

              一种电子产品键盘用导
25   汇创达 光膜及采用该导光膜的 实用新型 201020565317.7 2011.5.18 原始取得
                      键盘

              一种新型超薄 Rubber
26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420660627.5 2015.3.25 原始取得
                   DOME 键盘

              一种可两种方式站立的
27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320865250.2 2014.7.16 原始取得
                 平板电脑保护套

              一种多工位导光膜加工
28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520879818.5 2016.5.11 原始取得
                       机

              一种印刷反光导光膜及
29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320535339.2 2014.4.16 原始取得
                      料带

              一种分体式可站立平板
30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420587572.X 2015.3.11 原始取得
                   电脑保护壳

              一种按键表面贴布一体
31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320701162.9   2014.6.4   原始取得
                     化键盘

32   汇创达 薄膜开关皮套发光键盘 发明专利 201310292941.2 2016.8.31 原始取得

33   汇创达 一种新型超薄背光模组 实用新型 201620107938.8 2016.8.31 原始取得

              一种照明 FPC 及发光键
34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620190171.X 2016.9.28 原始取得
                   盘导光模组

35   汇创达     电脑薄膜开关键盘      发明专利 201310292955.4 2017.5.31 原始取得

36   汇创达     薄膜开关皮套键盘      发明专利 201310292995.9   2017.6.6   原始取得

              一种开孔式防侧漏光导
37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621082519.X 2017.5.31 原始取得
                      光膜

38   汇创达      一种导光字符膜       实用新型 201621082671.8 2017.4.19 原始取得

39   汇创达       一种按键结构        发明专利 201510328837.3 2017.8.25 原始取得

              带有无线充电功能的平
40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720360896.3   2018.1.5   原始取得
                 板电脑皮套键盘

41   汇创达 一种应用灵活的无线充 实用新型 201720359870.7        2018.1.5   原始取得



                                      3-3-2-79
                                                                      律师工作报告


                 电手机保护装置

              便携式手机壳太阳能充
42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720359887.2   2018.1.5   原始取得
                 电手机保护装置

              一种分体式导光膜组底
43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720621408.X 2018.1.12 原始取得
                  膜及导光膜组

              一种一体式导光膜组底
44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720621407.5 2018.1.12 原始取得
                  膜及导光膜组

              一种可实现虚拟键盘的
45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621418262.0 2017.12.12 原始取得
                  电脑导光膜组

46   汇创达         一种键盘         发明专利 201510328779.4 2017.9.26 原始取得

              一种采用电脑导光膜组
47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621418265.4 2017.7.28 原始取得
                 实现的虚拟键盘

48   汇创达    一种钱包式超薄键盘 实用新型 201520914790.4 2016.5.25 继受取得

              一种书页式折叠多角度
49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520915999.2 2016.5.25 继受取得
                  站立超薄键盘

              键盘(书页式折叠多角
50   汇创达                          外观设计 201530460307.5 2016.6.15 继受取得
                    度站立)

51   汇创达      键盘(钱包式)      外观设计 201530460596.9 2016.6.15 继受取得

52   汇创达 多功能花瓶式折叠台灯 实用新型 201820354708.0 2018.12.21 原始取得

              一种带有 USB 数据线
53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820354717.X 2018.12.18 原始取得
                    的手机壳

              一种超薄自发光逃生指
54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720819805.8 2018.5.29 原始取得
                      示牌

              一种带有人工远程转向
55   汇创达 指示的智能超薄自发光 实用新型 201720820299.4       2018.2.6   原始取得
                   逃生指示牌

              一种带有人工远程转向
56   汇创达 指示的智能超薄自发光 实用新型 201720820742.8       2018.2.6   原始取得
                   逃生指示牌

57   汇创达      一种自发光车牌      实用新型 201720820744.7   2018.2.6   原始取得

              带 LED 灯架照明功能
58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720712747.9   2018.2.6   原始取得
                    蓝牙键盘



                                     3-3-2-80
                                                                         律师工作报告


                 消音按键模组及电子设
59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821222804.6 2019.1.15 原始取得
                          备

                 能够减少弹片压迫感的
60     汇创达                           实用新型 201920400682.3 2019.12.13 原始取得
                  按键结构及电子设备

61     汇创达 一种防漏光的导光膜组 实用新型 201920514390.2 2019.12.13 原始取得

                 一种带有单腔拉伸弹簧
62     汇创达                           发明专利 201710491008.6 2019.11.15 原始取得
                 的金属弹片冲切母模具

                 一种能降低按键时噪声
63    聚明电子                          实用新型 201821076818.1 2019.2.22 原始取得
                 的按键结构及按键模组

                 一种 dome 弹片以及用
64    聚明电子 于成型弹片的不锈钢料 实用新型 201821937704.1 2019.7.12 原始取得
                          带

65    聚明电子       一种按键开关       实用新型 201821786322.3 2019.7.12 原始取得

66    聚明电子     一种防水按键开关     实用新型 201821786535.6 2019.7.12 原始取得

                 一种直接将弹片固定在
67    聚明电子                          实用新型 201821489153.7 2019.9.27 原始取得
                   线路板上的线路板

68    聚明电子     金属薄膜开关弹片     实用新型 201720855250.2   2018.5.1   继受取得

                 一种带有单腔拉伸弹簧
69    聚明电子                          实用新型 201720743774.2   2018.2.6   继受取得
                 的金属弹片冲切母模具

70    聚明电子     金属弹片冲压模具     实用新型 201720743775.7   2018.2.6   继受取得

                 一种利用吹气产生吸附
71    聚明电子                          实用新型 201720756346.3   2018.2.6   继受取得
                 力的金属弹片加工配件

72    聚明电子      金属弹片固定膜      实用新型 201720619651.8 2018.1.12 继受取得

                 一种手机薄膜按键重片
73    聚明电子 /漏片/反片的检测方法 发明专利 200810216745.6 2011.08.10 继受取得
                       及其装置


     (三)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中国境内注册商标情况如下表:

序                                            核定类
      权利人       商标图像         证书号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号                                                  别


                                         3-3-2-81
                                                                              律师工作报告


 1        汇创达               15373667           9      2016.1.7-2026.1.6       原始取得


 2        汇创达               24764996           9     2018.10.7-2028.10.6      原始取得


 3        汇创达               24765445           17    2018.10.7-2028.10.6      原始取得


 4        汇创达               24766261           17    2018.6.21-2028.6.20      原始取得


 5        汇创达               24767876           9     2018.10.7-2028.10.6      原始取得


 6        汇创达               24768717           16     2018.7.7-2028.7.6       原始取得


 7        汇创达               24769145           18     2018.7.7-2028.7.6       原始取得


 8        汇创达               24770618           16     2018.7.7-2028.7.6       原始取得


 9        汇创达               24771948           16     2018.7.7-2028.7.6       原始取得



10        汇创达               24772038           17    2018.10.7-2028.10.6      原始取得



11        汇创达               24772317           9     2018.10.7-2028.10.6      原始取得


12        汇创达               24775398           17    2018.10.7-2028.10.6      原始取得



13        汇创达               24776918           18     2018.7.7-2028.7.6       原始取得




14        汇创达               24779578           9     2018.10.7-2028.10.6      原始取得




         (四)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境内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域名       所有者               网站备案号            审核通过时间

     1        cn-hcd.com      汇创达      粤 ICP 备 14005076 号-1             2017.6.1



                                       3-3-2-82
                                                                                 律师工作报告


     2      hcdtechnology.com       汇创达       粤 ICP 备 14005076 号-1         2017.6.1


         (五)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境内软件著作权如下表:

                                                                           首次发表
 序号      权利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号                  取得方式
                                                                             日期

                    METAL DOME 导通检                        软著登字第
1          汇创达                            2019SR0996519                 2019.4.21 原始取得
                        测系统 V1.0                          4417276 号

                    METAL DOME 模具检                        软著登字第
2          汇创达                            2019SR0996227                  2019.1.9 原始取得
                        测系统 V1.0                          4416984 号

                    背光膜组色差检测系                       软著登字第
3          汇创达                            2019SR0989087                 2019.7.30 原始取得
                          统 V1.0                            4409844 号

                    背光膜组组装精度检                       软著登字第
4          汇创达                            2019SR0989106                 2019.1.11 原始取得
                        测系统 V1.0                          4409863 号

                    背光膜组模具加工、检                     软著登字第
5          汇创达                            2019SR0985920                 2018.12.7 原始取得
                        测系统 V1.0                          4406677 号

                    背光膜组光学模具图                       软著登字第
6          汇创达                            2019SR0985083                 2019.5.13 原始取得
                      案检测系统 V1.0                        4405840 号

                    背光膜组光源检测系                       软著登字第
7          汇创达                            2019SR0984979                 2019.4.17 原始取得
                          统 V1.0                            4405736 号

                    背光模组滚压轮压力                       软著登字第
8          汇创达                            2019SR0993498                 2019.6.26 原始取得
                       检测系统 V1.0                         4414255 号

                    薄膜开关重片检测系                       软著登字第
9          汇创达                            2019SR0994267                 2018.12.28 原始取得
                          统 V1.0                            4415024 号

                    背光模组光效检测系                       软著登字第
10         汇创达                            2019SR0994261                 2019.3.20 原始取得
                          统 V1.0                            4415018 号

                    薄膜开关性能参数检                       软著登字第
11         汇创达                            2019SR0993513                  2019.3.7 原始取得
                        测系统 V1.0                          4414270 号

                    METAL DOME 寿命检                        软著登字第
12         汇创达                            2019SR0994428                 2019.7.13 原始取得
                        测系统 V1.0                          4415185 号


         (五)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设备情况

                                              3-3-2-83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所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弹片测试仪电子数控滚轴、激光打标机
等机器设备、空压床、合模机等工具器具、办公设备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对其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拥有的所有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所
有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物业租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物业的情况如下:

序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面积(㎡)   用途     对应权属证书
号
                                                                         深 房 地 字 第
                                                                         5000129918 号、
                                                                         深 房 地 字 第
                  深圳市宝安区石                                         5000129917 号、
                  岩街道上排社区      2019.2.1-2                工业厂   深 房 地 字 第
1                                                  10,575.00
                  爱群路同富裕工      022.1.31                    房     5000129916 号、
                   业区 2-2#厂房                                         深 房 地 字 第
                                                                         5000129915 号、
                                                                         深 房 地 字 第
     深圳市同富                                                          5000129914 号
     康实业发展   石岩街道上排社
      有限公司    区爱群路同富裕
                  工业区 7-2#宿舍
                  六楼、7-5#宿舍      2020.2.1-2                员工宿
2                                                  2,272.00
                   717-718 号房、     021.1.31                    舍
                  7-6#宿舍六楼;集                                       -
                  康公寓二、三、九
                         层
                  石岩街道上排社
                                      2020.4.1-2
3                 区爱群路向日葵                    180.00       住宅
                                      020.6.30
                  公寓君富店 1303、



                                        3-3-2-84
                                                                           律师工作报告


                 1305、1306、1309、
                    1310 号房
                 石岩街道上排社
                 区爱群路同富裕
                 工业区 7-5#宿舍
                 204-209 号房;石     2020.3.6-2               员工宿
4                                                   435.00
                 岩街道北环路创       021.1.31                   舍
                 富科技园 D 栋宿
                 舍 321、323、534、
                     543 号房
                 石岩街道上排社
                 区爱群路同富裕       2020.4.4-2               员工宿
5                                                   235.00
                 工业区 7-2#宿舍      021.1.31                   舍
                 四楼 406-410 号房
                 周庄镇园区路 69
    昆山天重星                                                            苏(2016)昆山
                 号内,第 1 号楼 1    2018.12.1-               办公、工
6   光电科技有                                     3,300.00               市不动产权第
                 层部分区域、第 2     2028.12.1                业厂房
      限公司                                                              0030907 号
                 号楼 2 层部分区域
                                                                          粤(2019)东莞
                                                                          不 动 产 权 第
                                                                          0336850 号、粤
                                                                          (2019)东莞不
                                                                          动 产 权 第
                                                                          0336851 号、粤
                 东莞市长安镇厦
    东莞和茂胶                                                            (2019)东莞不
                 岗社区振安西路 9     2018.7.20-               厂房、办
7   粘科技有限                                     18,378.96              动 产 权 第
                 号振安科技工业       2028.7.20                公、宿舍
       公司                                                               0326928 号、粤
                 园振园西路 13 号
                                                                          (2019)东莞不
                                                                          动 产 权 第
                                                                          0326929 号、粤
                                                                          (2019)东莞不
                                                                          动 产 权 第
                                                                          0326924 号



                                        3-3-2-85
                                                                       律师工作报告


                 东莞市长安镇振
                                    2018.10.1-
    东莞市长安   安科技园内 ZS18
8                                   2023.11.3    2,526.00   宿舍   -
    企业总公司   (G 栋)宿舍一楼
                                        0
                     至三楼


    1、租赁物业产权瑕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聚明电子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第 2 项至第 5 项、第 8 项租赁物业系于集体建设用
地上建造,尚未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证书,属于瑕疵物业。发行人租赁的房产中存
在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形。

    就前述租赁物业存在的瑕疵,发行人已取得相关出租方出具的《说明》,前
述出租方拥有该等租赁物业的完整所有权,该等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纠纷。

    根据发行人及聚明电子出具的说明文件,鉴于上述瑕疵物业仅作为宿舍用途,
并非发行人及聚明电子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如因上述瑕疵问题导致相关房屋被拆
除,基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聚明电子所处工业园区情况,发行人及聚明电子可于
较短时间内完成搬迁,对发行人及聚明电子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出租方深圳市同富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出具说明函:“本公司拥有上述租
赁房屋的完整所有权,上述租赁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本公司未
来五年内亦未有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对上述租赁房屋及所用土地进行更新改造
的计划。”

    2020 年 3 月 4 日,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住房规划建设局出具《关于协助
东莞市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的证明的复函》,经其
核查,聚明电子租赁的地块(东府国用(2005)第特 1655 号)为东莞市长安企
业总公司所有。

    根据东莞市长安企业总公司出具的说明,其拥有所出租租赁物业的完整所有
权,该等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纠纷。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明、董芳梅对上述事项亦出具了承诺函:“未来汇创达
及聚明电子如因上述瑕疵物业被强制拆除而遇搬迁事宜,本人将协助汇创达及聚



                                      3-3-2-86
                                                             律师工作报告


明电子在 1 个月内完成搬迁工作,并以现金补足汇创达及聚明电子因装修、搬迁
等事项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
房屋租赁合同除上表第 6 项及第 7 项租赁物业外,其余租赁物业尚未办理房屋租
赁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 号)第四条的规定,若合同当事人并未将登记备案
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要件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生效要
件,未办理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
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时,应认定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相关约定,上述合同并未以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为合同生效要件,因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未履行登记备案手
续并不影响相关合同本身之法律效力,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针对上述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明、董芳梅对此出具书面承诺:“如因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房屋未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而被有权部门罚款
的,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未因租赁上述房产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物业租赁
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上述租赁物业瑕疵问题不影响相关租赁合同的效力,对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持续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亦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
屋、土地、专利、商标和生产设备等财产系通过自建、购买、租赁、自行研发等
方式取得,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
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产权真实、合法且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财产产权界定
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3-3-2-87
                                                            律师工作报告


    (八)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拥有
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要财产未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
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全部合同资料,查阅了合同原件,并就
有关事实询问了发行人相关管理人员,从中确定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履行及正在
履行的对发行人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具体如
下:

    1、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及其担保情
况如下:




                                    3-3-2-88
                                                                                                                                    律师工作报告



                                                      授信/借款金额
 债权人       授信合同名称        借款合同名称                         授信/借款期限          担保合同            担保人         内部审批程序
                                                        (万元)
                                                                                        《最高额不可撤销
                                                                       贷款期限为 12
                                 《借款合同》(编                                       担保书》(编号: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招商银行股                                                            个月,自贷款实
                                       号:                                             755XY20190063940                             次会议
份有限公司           -                                    1,000       际发放日起算,                           李明、董芳梅
                                 755HT201909938                                         1                、                     2019 年第四次临
深圳分行                                                                  有效期至
                                        4)                                             755XY20190063940                           时股东大会
                                                                          2020.8.13
                                                                                        2)
                                                                       2019.11.11-202
                                         -                5,000
                                                                           0.11.11      1、《最高额保证合
                                 《流动资金借款                                         同》(编号:2019
中国银行股   《授信额度协议》 合同》(编号:2019                       2019.11.20-202   圳中银华保字第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
                                                          1,000
份有限公司   (编号:2019 圳中   圳中银华借字第                            0.11.20      203A 号)             1、李明、董芳梅        次会议
深圳龙华支   银华额协字第 203        203 号)                                           2、《最高额保证合     2、深汕汇创达     2019 年第五次临
    行             号)          《流动资金借款                                         同》(编号:2019                           时股东大会
                                 合同》(编号:2019                   2020.1.3-2021.1   圳中银华保字第
                                                          1,000
                                 圳中银华借字第                                  .3     203B 号)
                                     249 号)




                                                                      3-3-2-89
                                                                                                       律师工作报告



                                                              1、《最高额不可撤
                                                              销担保书》(编号:
                                                              755XY20200077570
                                                              1)
             《授信协议》(编                                 2、《最高额不可撤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
招商银行股                                                                         1、深汕汇创达
                  号:                      2020.4.2-2021.4   销担保书》(编号:                        次会议
份有限公司                      -   5,000                                             2、李明
             755XY202000775                            .1     755XY20200077570                     2020 年第二次临
深圳分行                                                                             3、董芳梅
                   7)                                        2)                                     时股东大会
                                                              3、《最高额不可撤
                                                              销担保书》(编号:
                                                              755XY20200077570
                                                              3)




                                            3-3-2-90
                                                                      律师工作报告



     2、报告期内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
等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业务合同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签署的重大采购框架协议或采购合同

                                        合同标的、合同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价款及履行期    签署日期       履行情况
                                                  限

1          传艺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8.9.27      正在履行

2          传艺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7.1.20      履行完毕

3        江西德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8.10.13     正在履行

4        江西德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5.4.27      履行完毕

5       深圳市中软信达电子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6.9.27      正在履行

6        江门安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20.3.12      正在履行

7        江门安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9.1.1      履行完毕
        深圳市依时包装物流科技有限
8                                         以订单为准     2018.10.3      履行完毕
                   公司

9       苏州市华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8.5.17      履行完毕

10      苏州市华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9.2.27      正在履行

11       吴江高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8.10.13     正在履行

12       同扬光电(江苏)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7.12.14     履行完毕

13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6.8.16      正在履行

14           联宝精工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8.1.12      正在履行

15        苏州市悠文电子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8.11.8      正在履行

16         上海凡允贸易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9.4.1      正在履行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签署的重大销售框架协议或销售合同

                                          合同标的、合
序号             客户名称                 同价款及履行   签署日期       履行情况
                                                  期限

 1      群光电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5.9.1      正在履行

 2        群光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5.12.13     正在履行

 3        茂瑞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6.11.1      正在履行



                                       3-3-2-91
                                                                        律师工作报告


4          光宝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6.1.12      正在履行

5            淮安达方电子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9.3.7      正在履行

6            淮安达方电子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6.3.7      履行完毕

7            重庆达方电子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9.3.5      正在履行

8            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8.4.21      正在履行

9            常熟精元电脑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8.1.1      正在履行

         富智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
10                                          以订单为准      2016.8.5      正在履行
                    司(注)

11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6.12.18     正在履行

12         昆山传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8.3.1      正在履行

13         东莞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8.10.25     正在履行


     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与富智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签署的《采购合约》,

富智康(香港)有限公司与富智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系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报

告期内实际均系由富智康(香港)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产品。

     3、其他重大合同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包括发行人及聚明电子、苏州汇
亿达签订的正在履行中的租赁合同,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十、发
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六)物业租赁”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制定的《总经理工作细则》相关规定,与发行人日常经营相关的
重大采购销售合同由发行人总经理审批决定。经核查,发行人签署上述重大业务
合同均已获总经理批准,履行了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必要的
内部决策程序,合同内容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在当事人均严
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二)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已履行完毕但可
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3-3-2-92
                                                                         律师工作报告


       (三)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
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除公司接受李明、董芳梅为其
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外,不存在其他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
形。

       (五)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1、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表: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
序号            单位名称            余额(元)                                性质
                                                      余额的比例(%)

1        东莞和茂胶粘科技有限公司    4,000,000.00                36.24       保证金

                                                                           应收出口退
2              深圳市海关            2,887,431.68                26.16
                                                                               税

         深汕特别合作区土地储备中
3                                    2,222,500.00                20.14       保证金
                   心

         深圳市同富康实业发展有限
4                                      636,820.00                 5.77        押金
                   公司

         昆山天重星光电科技有限公
5                                      171,050.00                 1.55      房租押金
                   司


       2、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表:

                                                        占其他应付款期末
序号           单位名称             余额(元)                                 性质
                                                        余额的比例(%)

         深圳市旭生骏鹏建筑工                                                应付工程
1                                     28,007,312.04                 82.66
              程有限公司                                                        款




                                     3-3-2-93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其它应收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真
实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共经历了多次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未发生合并、分立
及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发行人的历次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情况,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第二部分“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

    发行人的上述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事宜均分别由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二)最近 3 年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收购、出售的计划

    经核查发行人有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
在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或意向。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汇创达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系由发起人依据《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共同制定,业经 2015 年 11 月 1 日召开的创立大
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在深圳市市监局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汇创达设立时《公司章程》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符
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公司章程最近 3 年的修改情况如下:



                                 3-3-2-94
                                                             律师工作报告


    1、2017 年 4 月 7 日,汇创达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定向发行股票等事项,并相应修订了《公司章程》。

    2、2017 年 7 月 3 日,汇创达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等事项,并相应修订了《公司章程》。

    3、2017 年 12 月 27 日,汇创达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并相应修订了《公司章程》。

    4、2018 年 5 月 10 日,汇创达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公
司经营范围等事项,并相应修订了《公司章程》。

    5、2018 年 11 月 19 日,汇创达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定向发行股票等事项,并相应修订了《公司章程》。

    6、2019 年 2 月 21 日,汇创达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修改经营范围事项,并相应修订了《公司章程》。

    7、2020 年 4 月 29 日,汇创达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股转系统公告〔2020〕3 号)、《完善公司章程
等相关制度的要点提示表》等新颁布规定的要求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 3 年对《公司章程》的上述修订均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已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备案登记。因此,本
所律师认为,上述公司章程的修订合法、有效。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为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2 日
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待发行人首发及上市后实施。经本所律师核
查相关内容,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3-2-95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章程(草案)》
约定了明确的股利分配研究论证及决策程序、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助于维护发行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组织
机构,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发行人
最高权力机构;发行人的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不少于董
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发行人的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组成,由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制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
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上述议事规则和内部管理
制度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核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
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公司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做出的授权或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
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3-2-96
                                                              律师工作报告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根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董事会成员 7 名,
分别为李明、董芳梅、黎启东、陈焕钿、张建军、袁同舟、马映冰,其中张建军、
袁同舟、马映冰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发行
人现任董事的主要任职简历如下:

    (1)李明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 年 7 月出生,北京大学高级工商
管理硕士(EMBA)。1996 年 3 月至 2003 年 8 月,任青岛松下电子部品(保税
区)有限公司营业科长;2004 年 2 月 2 日,李明作为创始人之一设立汇创达有
限;2005 年 6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汇创达有限副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汇创达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
长兼总经理。

    (2)董芳梅

    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 年 4 月出生,中专学历。1996 年
12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青岛松下电子部品(保税区)有限公司制造统计员;2015
年 2 月至今,任深圳格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 年 9
月至今,任众合通执行事务合伙人;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深圳前海
宏盛益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
事。

    (3)黎启东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 年 12 月出生,大专学历。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8 月,任青岛澳柯玛电器有限公司设备部技术员;1998 年 8 月
至 2008 年 8 月,任青岛松下电子部品(保税区)有限公司模具部主事;2017 年
11 月至今,任湖南耕心自然农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8 年 9 月至 2015



                                  3-3-2-97
                                                              律师工作报告


年 10 月,任汇创达有限副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
理。

    (4)陈焕钿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 年 3 月出生,本科学历。2007 年
6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汇丰银行(广州)软件技术中心系统分析员;2007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园培训中心培训经理;2008 年 6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 EMBA 项目行政专员;2015 年 8 月至今,
任深圳市融今游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5 年 12 月至今,任绿益前海(深
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6 年 1 月至 10 月,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2016
年 3 月至今,任融今童趣空间设计事务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2016 年 10 月
至 2017 年 5 月,任深圳宝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2017 年 6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深圳市诚道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财富管理部
总监,及深圳市诚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7 年 7 月至今,任大象文化
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9 年 4 月至今,任深圳达道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9 年 5 月至今,任深圳团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拓
扑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监事;2017 年 7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

    (5)张建军

    男,中国国籍,1964 年 12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1997
年 7 月至 1999 年 8 月,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1999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鹏元资信评估公司副总裁;2001 年 4 月至今,历任深圳大学经
济学院院长、教授、会计与财务研究所所长、教授;2014 年 6 月至今,任佛燃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 年 11 月至今,任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 年 12 月至今,任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2018 年 8 月至今,任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 3 月至今担任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 10 月至今担深
圳市腾盛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5 月至今,担任欣旺达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3 月至今,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6)袁同舟


                                  3-3-2-98
                                                              律师工作报告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 年 5 月出生,本科学历。1993 年
6 月至 1996 年 9 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1996 年 9
月至 1999 年 7 月,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计划部、计划财务部、财务总部融资与资金调度主管;1999 年 8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所 IT 研究员、国际业务部董事、咨询总裁;2000 年 6 月至今,任北京京盛
恒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 年 1 月至 2010 年 1 月,任联想投资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2010 年 1 月至今,任惠州市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4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光大汇益伟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2
年 6 月至今,任北京亿联易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 年 8 月至
今,任深圳和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今,任北
京优合养老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15 年 6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北京
外译佳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 1 月至今,任深圳星兰图创新孵化服务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 年 7 月至今,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7)马映冰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 年 1 月出生,硕士学历。1990 年
7 月至 1995 年 5 月,任中北大学(华北工学院)团委书记;1995 年 6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南方软件园(珠海)发展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1998 年 10 月
至 1999 年 10 月,任广州番禺云光软件有限公司总经理;2002 年 1 月至 2003 年
5 月,任广州市轩辕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3 年 6 月至 2004 年 12 月,
任广州正道科技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2005 年 1 月至 2006 年 10 月,任科森信
息科技(亚洲)有限公司华南区总经理;2006 年 11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甲骨
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工商企业应用软件华南区区域经理;2011 年 3 月
至 2019 年 4 月,任文思海辉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副总裁;2014 年 11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7 月至今,任
发行人独立董事。

    2、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监事会成员 3 名,
分别为郝瑶、卢军、朱启昌,其中朱启昌为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发行人现任监事的简历如下:

                                  3-3-2-99
                                                               律师工作报告


    (1)郝瑶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7 年 6 月出生,硕士学历。2013 年
3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汇创达有限海外营销部主管;2016 年 9 月至今,任深圳
市睿壹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 年 1 月至今,先后任汇创达
产品事业部负责人、投资发展部负责人。2015 年 11 月至今,任发行人监事会主
席。

    (2)卢军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 年 5 月出生,本科学历。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深圳市欣旺达电子有限公司品质部品质主管;2006 年 7
月至今,任汇创达销售部经理。2016 年 8 月至今,任发行人监事。

    (3)朱启昌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6 年 8 月出生,大专学历。2003 年
9 月至 2007 年 2 月,任青岛松下电子部品(保税区)有限公司模具工程师;2007
年 3 月至 2014 年 8 月,任上海格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开发模具经理;2014
年 9 月至今,任汇创达制造部设备模具经理;2017 年 6 月至今,任发行人职工
代表监事。

    3、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
5 名,总经理为李明,副总经理分别为黎启东、和蔼、许文龙,财务总监为任庆,
董事会秘书由许文龙担任。经核查,该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聘任;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未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简历如下:

    (1)李明

    现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简历详见本节现任董事部分所述。

    (2)和蔼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 年 8 月出生,本科学历。1997 年
7 月至 2004 年 5 月,任信息产业部电信科学技术第四研究所结构设计室、数控


                                 3-3-2-100
                                                                律师工作报告


车间主任;2004 年 5 月至 2013 年 1 月,任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结构
设计工程师、认证经理、海外认证经理;2013 年 1 月至 2014 年 2 月,任深圳格
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部副总经理;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汇创达
有限副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7 月,任汇创达董事、副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今,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3)黎启东

    现任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简历详见本节现任董事部分所述。

    (4)许文龙

    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85 年 6 月出生,本科学历。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安视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财务会计;2007 年 11 月
至 2013 年 12 月,任恒业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财务会计主管;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深圳昌茂粘胶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2015 年 6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汇创达有限财务主管;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汇创达财务
总监;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5 月,任汇创达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017 年 6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5)任庆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 年 5 月出生,本科学历,注册会
计师。1991 年 8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国石化集团巴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经济核算员、会计;2005 年 12 月至 2007 年 6 月,任广东盛路天线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部副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15 年 1 月,历任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兼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15 年 2 月至 2017 年 6 月,
历任佛山市川东磁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2015 年 12 月至 2019 年 5
月,任肇庆瑞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7 年 6 月至今,任发行人财务总监。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前述人员出具的声明和
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




                                   3-3-2-101
                                                              律师工作报告


事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的变化情况

    1、董事变化情况

    2017 年 7 月 3 日,汇创达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
意选举陈焕钿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彭玉龙、袁同舟、马映冰为公司独立董事;同
意免去和蔼、丁进新原公司董事职务。

    2019 年 1 月 4 日,汇创达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
意选举李明、董芳梅、黎启东、陈焕钿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选
举彭玉龙、袁同舟、马映冰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均为三年。

    2020 年 3 月 10 日,汇创达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彭玉龙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同意选举张建军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相同。

    2、监事变化情况

    2017 年 6 月 28 日,汇创达召开 2017 年第一次职工大会会议,同意母锦城
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并选举朱启昌担任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18 年 12 月 19 日,汇创达召开 2018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选举朱启昌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19 年 1 月 4 日,汇创达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
意选举郝瑶、卢军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019 年 1 月 28 日,汇创达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
选举郝瑶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

    3、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2017 年 6 月 15 日,汇创达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同
意聘任任庆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时免去许文龙原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同意聘任许
文龙为公司副总经理。

                                 3-3-2-102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 1 月 28 日,汇创达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
聘任李明为公司总经理,黎启东、和蔼、许文龙为公司副总经理,许文龙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任庆为公司财务总监。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的变化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最近 3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和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汇创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其他企业的任职及投资情况如下表:

         在发行                            其他投资/任职情况
姓名     人担任                                                    出资比      担任职
                  投资/任职单位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职务                                                     例(%)       务
                                                                               普通合
                                                                               伙人/执
                     众合通          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78.96
                                                                               行事务
董芳
          董事                                                                 合伙人
 梅
                  深圳格隆企业                                                 执行董
                  管理咨询有限                投资咨询              70.00     事、总经
                      公司                                                       理
                                   计算机软件、硬件的技术开发和
                                   销售;网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深圳市游米互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游戏
                  娱科技有限公     软件研发、销售,从事广告业务      5.00          -
陈焕                   司          (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另行
          董事
 钿                                办理广告经营审批的,需取得许
                                          可后方可经营)
                  融今童趣空间
                  设计事务所(深              室内设计                -         董事
                  圳)有限公司



                                       3-3-2-103
                                                        律师工作报告


绿益前海(深
圳)环境科技有             环保产业园               -         董事
   限公司
                 投资文化休闲度假产业、投资文
                 化创意产业、投资文化体育产业
                 项目、投资教育文化产业、投资
                 文化娱乐产业、投资文化旅游景
大象文化投资     区、投资游乐设备、投资主题乐                执行董
(深圳)有限公   园、投资儿童游乐园区(以上具     40.00     事、总经
     司          体项目别行申报);项目策划及                  理
                 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分析,商
                 务策划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游戏软件开发;软件开发;网站
                 设计与开发、网页设计;网络、
                 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西藏游次方游     动漫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
                                                  20.00         -
 戏有限公司      服务;玩具设计开发;玩具的批
                  发与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
                 外);图文设计;广告的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组织策划文
                       化艺术交流活动。
深圳前海启道
基金管理有限                投资管理                -        副总裁
    公司
深圳市方德时     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不得
空二号投资管     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                有限合
                                                  7.41
理合伙企业(有   资产管理等业务);投资兴办实                 伙人
  限合伙)          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上海沐动投资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资                有限合
                                                  3.12
管理中心(有限   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                 伙人



                     3-3-2-104
                                                                        律师工作报告


                   合伙)                         询。
                深圳市融今游
                乐设备科技有       儿童游乐设备的研发与销售         -         监事
                   限公司
                深圳达道网络     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
                                                                    -         监事
                科技有限公司          网络系统工程服务等
                深圳团圆网络     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
                                                                    -         监事
                科技有限公司          网络系统工程服务等
                深圳拓扑科技     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
                                                                    -         监事
                网络有限公司          网络系统工程服务等
                                                                             有限合
                   众合通          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3.19
       董事、                                                                 伙人
黎启
       副总经   湖南耕心自然
 东
         理     农园科技股份                     农产品           2.00        董事
                  有限公司
                                                                             执行董
                深圳和善资产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投融资财务
                                                                  99.00     事、总经
                管理有限公司                      顾问
                                                                               理
                深圳星兰图创                                                 执行董
                新孵化服务有              企业孵化服务            99.00     事、总经
                   限公司                                                      理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医院管理;健康咨询(须经审批
袁同   独立董                    的诊疗活动除外);技术开发、
 舟      事     北京优合养老     咨询、服务;产品设计;租赁机                执行董
                                                                  50.00
                投资有限公司     械设备、电子产品;企业策划、               事、经理
                                 设计;企业管理;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程
                                            勘察设计
                中能广源(北
                京)科技发展有              物业租赁              50.00         -
                   限公司
                北京京盛恒创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     40.00      总经理



                                     3-3-2-105
                                                                        律师工作报告


                文化传媒有限     览展示;设计、制作、代理、发
                    公司         布广告;会议服务;技术推广、
                                 服务;信息咨询;销售文具用品、
                                 日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电子产品、机械设备。
                惠州市银宝山
                                 模具制造、塑胶五金制品开发与
                新科技有限公                                        -         董事
                                                 制造
                     司
                北京亿联易成
                                                                            董事、总
                能源科技有限            无实际经营业务              -
                                                                              经理
                    公司
                引擎(北京)科
                                            搬家服务              51.00         -
                 技有限公司
                                                                             会计与
                                                                             财务研
                  深圳大学                       教育               -
                                                                             究所所
                                                                            长、教授
                                 电磁屏蔽材料及器件、导热材料
                深圳市飞荣达
                                 及器件、基站天线及相关器件及                独立董
                科技股份有限                                        -
                                 防护功能器件的研发、设计、生                  事
                    公司
                                            产与销售
                深圳农村商业
                                                                             独立董
张建   独立董   银行股份有限              商业银行业务              -
                                                                               事
 军      事         公司
                深圳市捷顺科
                                 新能源汽车充电网的建设、运营                独立董
                技实业股份有                                        -
                                      及互联网的增值服务                       事
                   限公司
                                                                             独立董
                   欣旺达         锂离子电池模组研发制造业务        -
                                                                               事
                                 一般经营项目是:物业管理;水
                深圳市特发服
                                 电工程;国内贸易;经济信息咨                独立董
                务股份有限公                                        -
                                 询;房地产经纪;为酒店提供管                  事
                     司
                                 理服务;汽车零配件及汽车饰品



                                     3-3-2-106
                                                    律师工作报告


               的购销;自有物业租赁;园林绿
               化服务;花卉租摆;清洁服务;
               从事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二次供水
               设施清洗消毒业务;建筑工程;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报);经营电子商务。,许可经
               营项目是:游泳池经营;停车场
               经营;劳务派遣;餐饮服务;人
               力资源输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
               理咨询;人才资源培训服务;企
               业人才的交流咨询;人力资源服
               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垃
               圾清运;道路清扫;园林设计;
               市政工程管理;“四害”防治;
                  白蚁防治;环境消杀服务
               一般经营项目是:工业设备、精
               密工业装备、超精密装备、智能
               工业装备、流体控制设备的研发、
               销售;点胶机、自动点胶机的研
               发、销售及上门维修;切割机的
               研发、销售及上门维修;激光设
               备的研发、销售及上门维修;光
               学检查检测设备的研发、销售及
深圳市腾盛精
               上门维修;半导体精密装备的研              独立董
密装备股份有                                    -
               发、销售以及上门维修;设备租                事
  限公司
               赁;软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
               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
               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
               许可经营项目是:工业设备、精
               密工业装备、超精密装备、智能
               工业装备、流体控制设备的生产;
               点胶机、自动点胶机的生产;切



                   3-3-2-107
                                                                      律师工作报告


                                 割机的生产;激光设备的生产;
                                 光学检查检测设备的生产;半导
                                       体精密设备的生产
                                 城市管道燃气销售及加工输送、
                  佛燃能源集团                                             独立董
                                 燃气工程设计及施工、分布式能     -
                  股份有限公司                                               事
                                 源、储气调峰及天然气贸易业务
                                                                           有限合
                    众合通         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2.34
                                                                            伙人
郝瑶      监事    深圳市睿壹世                                             执行董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技术开发与应
                  纪科技有限公                                  100.00    事、总经
                                                 用
                      司                                                     理
                                                                           有限合
卢军      监事      众合通         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2.13
                                                                            伙人
朱启                                                                       有限合
          监事      众合通         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0.82
 昌                                                                         伙人
         副总经                                                            有限合
和蔼                众合通         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2.66
           理                                                               伙人
         董事会
许文     秘书兼                                                            有限合
                    众合通         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0.77
 龙      副总经                                                             伙人
           理
                                 研发、生产、销售:工业漆、树
         财务总   肇庆瑞信化工   脂、稀释剂、固化剂、化工产品
任庆                                                            16.84         -
           监     科技有限公司   (不含危险化学物品)、质检技
                                          术服务、物业


      (四)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设董事 7 名,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不少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中独立董事
张建军为会计专业人士。发行人现任三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3-3-2-108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和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执行的主要
税种、税率如下表: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2018 年 5 月 1 日之前为 17%、3%
                      境内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
                                                      2018 年 5 月 1 日之后为 16%
                                配劳务
                                                      2019 年 4 月 1 日之后为 13%
   增值税(注)
                                                      2018 年 5 月 1 日之前为 11%
                            不动产租赁服务            2018 年 5 月 1 日之后为 10%
                                                       2019 年 4 月 1 日之后为 9%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缴流转税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15%、16.50%


    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的规定,公司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

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的规定,公司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发生

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和 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3%、9%。


                                      3-3-2-109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执行的所得税税率如下表: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汇创达                               15%
               香港汇创达                            16.50%
               深汕汇创达                             25%
               苏州汇亿达                             25%
               聚明电子                               2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税收优惠

    2016 年 11 月 21 日,发行人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
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
书编号:GR201644203215),有效期为三年。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适用 15%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019 年 12 月 9 日,发行人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
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944201413),有效期为三年,2019 年度发行人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优
惠税率。

    (三)根据税收征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最近 3 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已取得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出具的系列《税务违法记录
证明》,根据上述证明,发行人在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未有重大税
务违法记录。

    深汕汇创达已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根据该等证明,深汕汇创
达自成立之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有税务违法违规记录。

    苏州汇亿达已取得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根据该等证
明,苏州汇亿达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自 2017 年 9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3-3-2-110
                                                                     律师工作报告


日,苏州汇亿达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暂未发现苏州汇亿达被税务行政处罚的情
形。

    聚明电子已取得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根据该等证明,
2018 年 3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聚明电子无欠缴税费记录,亦未发现
其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四)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最近 3 年享受的财政补贴如下表:

                                                                       补贴金额
序号        补贴项目                           依据
                                                                        (元)
                                  2017 年度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 号)
1        新三板挂牌补助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关于 2017 年度        500,000.00
                            专项资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补贴项目资助计划公示》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
                                     科〔2012〕168 号)
2       企业研发资助补助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6 年企        418,000.00
                            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资助企业的公
                                               示》
                            《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4〕8 号)
       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
3                           《宝安区 2017 年第一批循环经济与节能        166,666.62
            专项补助
                             减排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初步通过名单公
                                               示》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 2016 年度提升国际
       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第十一至十七批公示
4                                                                       162,956.00
              补贴          的通知》(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7〕48
                                               号)
       新型超薄大尺寸背光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
5                                                                        74,999.97
       模组技术研发及产业   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深宝发〔2016〕



                                   3-3-2-111
                                                                   律师工作报告


           化补助                            5 号)
                          《宝安区 2016 年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型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拟立项项目公示》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
                          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进出口额低
                          于 6500 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
     经济贸易境外展览补
6                              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60,000.00
               助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
                          2016 年度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
                              第十八至二十二批公示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
                          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
7      失业稳岗补贴                                                    47,283.79
                          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
                                             1 号)
                           《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深财规〔2016〕9 号)
     背光模具组技术装备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 2017 年产业专项升
8                                                                      18,888.88
     及管理提升项目补助   级专项资金企业技术装备及管理提升项目
                          拟资助计划公示的通知》(深经贸信息预
                                  算字〔2017〕174 号)
                          《深圳市 2016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
9    新能源电动车补贴                                                  11,666.64
                                       政支持政策》

10     其他零星补助                            -                       17,333.52
        合计                                   -                    1,477,795.42
                                2018 年度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
                                   科〔2012〕168 号)
1    企业研发资助补助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7 年企        711,000.00
                          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资助企业的公
                                             示》
                          《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
2      节能减排资助款      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4〕8 号)         615,400.00
                          《宝安区 2018 年第一批循环经济与节能



                                 3-3-2-112
                                                                   律师工作报告


                           减排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初步通过名单公
                                             示》
                          《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4〕8 号)
     导光膜生产线节能改
3                         《宝安区 2017 年第二批循环经济与节能        333,333.36
               造
                           减排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初步通过名单公
                                             示》
                          《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4〕8 号)
     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
4                         《宝安区 2017 年第二批循环经济与节能        333,333.24
         专项补助
                           减排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初步通过名单公
                                             示》
                          《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4〕8 号)
     背光模具组技术装备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 2017 年产业专项升
5                                                                     226,666.56
     及管理提升项目补助   级专项资金企业技术装备及管理提升项目
                          拟资助计划公示的通知》(深经贸信息预
                                  算字〔2017〕174 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
                          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
6      失业稳岗补贴                                                   102,707.57
                          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
                                             1 号)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
     新型超薄大尺寸背光   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深宝发〔2016〕
7    模组技术研发及产业                      5 号)                    99,999.96
           化补助         《宝安区 2016 年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型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拟立项项目公示》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深
8      工商业用电资助                                                  88,811.14
                               经贸信息规字〔2018〕12 号)
                          《深圳市 2016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
9    新能源电动车补贴                                                  11,666.64
                                       政支持政策》

10     其他零星补助                            -                       85,096.31
        合计                                   -                    2,608,014.78



                                 3-3-2-113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度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8 年第
                         二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拟资助企业
                                           的公示》
1   企业研发资助补助                                               997,200.00
                         《关于办理 2019 年宝安区第二批规上国
                         高企业研发投入补贴项目资金拨款手续
                                           通知》
                         《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4〕8 号)
    导光膜生产线节能改
2                        《宝安区 2017 年第一批循环经济与节能      333,333.36
            造
                         减排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初步通过名单公
                                             示》
                         《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4〕8 号)
    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
3                        《宝安区 2017 年第二批循环经济与节能      333,333.24
        专项补助
                         减排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初步通过名单公
                                             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19 年技
    新型显示背光模组产
                         术改造倍增专项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
4   线技术装备智能化改                                             300,000.00
                         提升项目第一批资助计划的通知》(深工
          造项目
                               信投创字〔2019〕135 号)
                         《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4〕8 号)
    背光模具组技术装备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 2017 年产业专项升
5                                                                  226,666.56
    及管理提升项目补助   级专项资金企业技术装备及管理提升项
                         目拟资助计划公示的通知》(深经贸信息
                                预算字〔2017〕174 号)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
6     工商业用电资助                                               122,760.68
                           (深经贸信息规字〔2018〕12 号)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
    新型超薄大尺寸背光
                         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深宝发〔2016〕
7   模组技术研发及产业                                              99,999.96
                                            5 号)
          化补助
                         《宝安区 2016 年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



                               3-3-2-114
                                                                     律师工作报告


                              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拟立项项目公
                                                示》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
                              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
  8         失业稳岗补贴                                               62,024.45
                              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
                                         〔2016〕1 号)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 2017 年度中央外经
         经济贸易境外展览补
  9                           贸发展专项资金(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事     60,000.00
                   助
                              项)第二十七至三十批项目公示的通知》
                              《深圳市 2016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
 10       新能源电动车补贴                                             10,694.50
                                          政支持政策》

 11         其他零星补助                         -                    150,550.85
            合计                                 -                   2,696,563.60


      经对发行人最近 3 年享受的财政补贴的政府拨款部门出具的文件依据、入账
单据等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合规性


      (一)环境保护

      1、排污许可资质

      聚明电子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取得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编号:91441900MA51G0389F001Q),有效期限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

      2、根据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
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未
受过环保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3-3-2-115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管理体系均符合
ISO9001:2015 标准,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之“八、发行人的业务”
所述。

       根据发行人取得的质量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方面符合国家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根据发行人 2019 年 5 月 2 日审议通过的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总投资(万元)
                                                                      元)

          深汕特别合作区汇

 1        创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汕汇创达           40,679.33                  40,679.33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深汕特别合作区汇

 2        创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汕汇创达            5,110.70                   5,110.7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合计                           45,790.03                  45,790.03


       在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
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途径进行部分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如实
际募集资金低于项目投资总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途径解决。


                                     3-3-2-116
                                                             律师工作报告


    (二)经本律所律师核查,上述项目已取得以下《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证》:

    1、2019 年 3 月 11 日,深汕汇创达取得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
源局核发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2017-441500-39-0
3-008939),项目名称为深汕特别合作区汇创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为 2017 年 9 月至 2020 年 9
月,该备案证有效期为两年。

    2、2019 年 3 月 11 日,深汕汇创达取得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
源局核发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2017-441500-39-0
3-012190),项目名称为深汕特别合作区汇创达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为 2017 年 12 月至 2020 年 9
月,该备案证有效期为两年。

    (三)经本律所律师核查,上述项目已取得以下环评批复及备案:

    2018 年 5 月 30 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深汕特别合作区汇创达科
技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深汕农环批[2018]20 号),
同意深汕汇创达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19 年 3 月 26 日,深汕汇创达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依照规定填报《环境影
响登记表》并完成备案手续(备案号:201944152100000229)。

    2019 年 3 月 28 日,深汕汇创达对生产基地建设变更项目依照规定填报《环
境影响登记表》并完成备案手续(备案号:201944152100000243)。

    (四)发行人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
案)》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将存放
于发行人董事会开立的专项账户。

    (五)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发行人独立进行,不
存在与他人合作的情况。

    (六)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将投资建设于深汕特别合作区。深汕汇创达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取得汕

                                 3-3-2-117
                                                                律师工作报告


尾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编号:粤(2019)深
汕特别合作区不动产权第 0000023 号),深汕汇创达取得编号为 E2017-0010 宗
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坐落于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创新大道
与建设南路交汇处,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
工业用地,宗地面积为 31,052.30 ㎡,使用期限为 2017 年 6 月 21 日至 2067 年 6
月 20 日。

    (七)综上所述,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
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和审批情况,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进行,为公司现有业务的
拓展和延伸,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与盈利能力,与发行人生产经营
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相匹配;

    2、本次募投项目不会改变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有利于增强发行人未
来的盈利能力;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不是为了持有交
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存
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

    4、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
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
生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未来整体发展战略
及总体经营目标为:

                                  3-3-2-118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专注于导光结构件及组件、精密按键开关结构件及组件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消费电子零部件产品。公司秉承‘诚信、务实、创
新、高效’的企业文化精神,遵循市场指导研发、研发提升产品、产品促进销售
的发展模式,在现有系列产品的基础上,通过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不断优化
公司的产品结构,并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增大产能、扩大研发投
入,使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

    (二)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未来三年业务发展
规划为:

    “为了实现企业的总体经营目标,公司将加快制定和实现以下各项业务规划:

    1、产品研发与创新计划

    (1)导光结构件及组件

    公司立足微纳热压印技术,致力于研发透光率高、量轻、所需能耗小的导光
产品。公司将不断完善产品品质、提高生产能力、降低生产成本,进一步巩固和
提升输入设备背光模组的市场份额,并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不断拓宽产品的应
用领域,在照明设备背光模组、中大尺寸显示设备背光模组等领域寻求新的利润
增长点。

    (2)精密按键开关结构件及组件

    智能终端、智能穿戴设备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场景对消费
电子产品的按键性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司在原有产品安全性、可靠性的基础上,
开发出的超小型防水开关,目前正致力于更小尺寸的防水开关的研发与设计,并
不断提升产品的使用寿命、防水防尘性能,打破日本厂商的市场垄断,在下游产
品更新换代的过程中获取竞争优势。

    2、市场开拓计划

    公司未来将坚持“以销定产”的经营模式,巩固并推进与客户的良好关系,进
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以提高公司在业内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3-3-2-119
                                                             律师工作报告


    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公司将持续加大销售与技术支持力度,逐步扩大公司
市场营销网络。目前,公司已经与群光电子、达方电子、精元电脑、光宝科技、
诺基亚、OPPO、VIVO、小米等笔记本电脑键盘厂商及手机厂商形成了良好的合
作关系,未来将会进一步加强与全球消费类电子产品及家用电器企业的合作,根
据消费电子及家用电器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提前布局。公司将继续加强与上
下游厂商之间的战略合作,发挥在质量、产能、交货期、服务和性价比等方面的
优势,并通过与台湾、美国、日本等地企业开展国际合作,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提升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

    3、人才培养计划

    人才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公司产品创新和技术升级的根本,公
司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人才培养,加强人才团队建设。

    (1)人员招聘

    公司重视对员工的培养,为新进员工提供入职培训、管理培训以及相关的专
业培训,为公司的人才培养夯实基础。同时,公司也建立了人才引进机制,任何
员工为公司引荐人才并录用,可按评级获得奖励。此举也为公司招揽贤才拓宽道
路。其次,公司与国内知名院校合作,建设实习和体验基地,吸引更多的优秀人
才加盟。

    (2)人员培训

    公司将结合自身特点,进一步优化员工的入职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综合素
质培训和相关的管理培训,加大在业务技术、晋级培训、项目技术交流等方面的
人才培训和再教育,建立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形成轻松、和谐而又富有创新
精神的工作氛围。公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给予继续教育的机会,建立个体成
长机制,使他们与企业共同成长。

    4、管理提升计划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发展,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
立适应现代化企业管理需求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管理制度化、决策科学
化及运营规范化。公司将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重大决策、经营


                                 3-3-2-120
                                                             律师工作报告


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强化各项决策的科学性及透明度,全面提升公司的管理
机制。”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经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经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审核,发行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挂牌期间,发行人未受到过股转系
统有限公司的处罚。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6 月 3 日在股转系统披露了相关更正公
告,对相关信息披露差异进行了更正。更正后,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的相关信息
与本次申请文件涉及财务经营数据、重要业务指标等相关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已审阅了上报深交所之《招股说明书》,并着重对引用本所律师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招股说明
书》中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的法律风险。




                                 3-3-2-121
                                                             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二、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首发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编报规则》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汇创达作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编报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上述各方面均已符合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资格和条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在本所律师核查的范围内,发行人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处
罚的情况;《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
当。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3-2-122
                                                           律师工作报告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 康晓阳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张狄柠__________________




                                            胡莹莹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3-3-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