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9 证券简称:汇创达 公告编号:2020-011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3、本次会议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0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爱群路同富裕工业区 2-2 栋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明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63,134,3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00,906,663 股的 62.56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所持股份 63,123,5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2.556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所持股份 10,7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0.0107%。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共 18 人,代表的股份 总数为 2,623,2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 2.5997%。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63,124,5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 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613,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4%; 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63,124,5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 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613,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4%; 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63,124,5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 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613,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4%; 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63,124,5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 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613,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4%; 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63,124,5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 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613,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4%; 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63,124,5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 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613,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4%; 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63,124,5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 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613,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4%; 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63,124,5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 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613,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4%; 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63,124,5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 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613,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4%; 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63,124,5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 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613,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4%; 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胡莹莹律师、汪宇玮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