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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创达: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22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10-50867666 传真/Fax:86-10-6552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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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0]第 0606 号


致: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汇创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0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实施细则》”)、《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本次会议,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
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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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
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董事会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 2020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2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
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根
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
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
街道爱群路同富裕工业区 2-2 栋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明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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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63,134,3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67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3,123,52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564%。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均为 2020 年 12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者其授权代表。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7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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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
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623,26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5997%。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63,124,5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9,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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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13,46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4%;9,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6%;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63,124,5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9,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13,46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4%;9,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6%;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63,124,5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9,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13,46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4%;9,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6%;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63,124,5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9,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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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13,46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4%;9,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6%;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63,124,5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9,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13,46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4%;9,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6%;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63,124,5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9,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13,46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4%;9,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6%;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63,124,5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9,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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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13,46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4%;9,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6%;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63,124,5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9,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13,46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4%;9,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6%;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63,124,5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9,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13,46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4%;9,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6%;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63,124,5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9,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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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13,46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4%;9,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6%;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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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胡莹莹




                                                       汪宇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