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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创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3-14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及《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
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27人调整为125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总量由478.00万股调整为475.42万股,其中首次授予388.00万股调整为385.42
万股,预留授予90.00万股不变。
       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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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3 月 14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20.00 元/股的价格向 125 名
激励对象授予 385.4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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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建军                    马映冰                    袁同舟




                                                      2022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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