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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创达: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2022-04-26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汇创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及强化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
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
汇掉期业务等外汇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以控制汇率风险敞口为目的进行套期保值,不进行单纯以套利为目
的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
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必须以公司
的名义并以公司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其他账户。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
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银行借款,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
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量,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
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外币收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银行借款的兑付
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
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须在内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不得超额度操
作。公司财务部门每年根据年度预计编制远期外汇交易的需求额度,根据《公司
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交审议。在批准的年度交易额度内,资金可
以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所签署的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的框架协
议或者远期外汇业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单项或累计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以下(不含本数)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董
事长审批。
    (二)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所签署的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的框架协
议或者远期外汇业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单项或累计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50%(不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
开展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所签署的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的框架协
议或者远期外汇业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单项或累计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上(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责任部门:
    (一)财务部:作为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
业务的计划制订、预测判断、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二)内控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
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证券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并按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根据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结合外汇收付预测
结果,以稳健为原则,根据境内外人民币汇市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的具体
报价信息,制订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方案,并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由
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二)财务部根据已批准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外汇交易申请。
银行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汇价格,并与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条约。
   (三)公司财务部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汇交易证实书后,检查是
否与原申请交易方案一致,在一致的情况下,可继续操作执行。如果出现异常,
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子公司出现前述异常情况的,
需向公司报告。
   (四)财务部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
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财务部定期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将上月远期外汇交易的盈亏情况上报
公司董事长。
   (六)公司审计部应当每季度或不定期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允许使用的避险工具包括:普通远期套保交易、区
间式远期套保交易、层层动态保护套保交易三种,如使用其他交易方式需经董事
会审批。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远期外汇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
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
期外汇交易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含 10%),财务部应立即向财务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向管
理层和董事会汇报,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外汇风险测算体系: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账实外汇金额、
即
到账期的回款金额和公司对可能偿付外汇的准备数量;
       (二)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远期结售汇方案测算在汇率出现变动后
的盈
亏风险,包括:年度保值总量、当期保值仓位、累计/当期保值损益等相关数据。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信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
交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需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条     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
责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
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