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汇创达: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2022-05-2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汇创达”)拟
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段志刚、段志军、东莞市信为通达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苏州华业致远一号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东莞市信为兴电子有限公司 100%
股权及与之相关的全部权益,同时向汇创达控股股东李明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
“独立财务顾问”)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东吴证券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即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
办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
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的情形。

                                   1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薛文彪        孙荣泽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