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 +,-.#/0%12345678 9:34;<=>?@ABCDEFGHB? I+JKLMNO+P(Q3RASTUV !"#$%& !"!!#$% 专项核查意见 &'()*+,-./ 0123(45*6789:;<= >?89@ABCDEFGHIJKLMGD N0OPQRST0U-V8WFXYZ[ \R]^_` 致: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创达”或“上市公司”) 的委托,担任汇创达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 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交易所涉相关法律工作。 本所律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 产重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a b 1、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登深圳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 专项核查意见 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自查报告、说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等资料和信息。 3、本核查意见的出具基于相关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全部事实、文件均为真 实、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 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 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方及相关 人员出具的证明、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4、本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 易向相关监管机构申报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 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核查意见中所涉及的 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最终认 定结果为准。 6、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如无特别说明或另有简称、注明,本核查意见中有关用语、简称的含义 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释义中相同用语、简称 的含义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专项核查意见 c d 一、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自查期间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 组》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本次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停牌日前 6 个月内至本次交 易正式方案披露之日(即 2021 年 6 月 9 日至 2022 年 5 月 24 日)。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以及相关各方提供的自查报告,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标 的公司及其有关知情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 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 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性质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深圳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 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各方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唐秋英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汇创达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 !"23 !"# $% !"&' !"() ,-.//01 ,&1 2021/9/10 买入 1,000 2021/9/14 买入 2,000 2021/9/24 买入 1,000 汇创达 2021/9/27 买入 1,000 唐秋英 独立董事 300909.SZ 2021/9/28 买入 1,000 2021/9/29 买入 1,000 2021/10/20 买入 500 2021/10/25 买入 500 专项核查意见 !"*+ !"23 !"# $% !"&' !"() ,-.//01 ,&1 2021/10/27 买入 1,000 2021/11/2 买入 1,000 2021/11/16 买入 2,000 2021/11/18 买入 500 2021/11/23 卖出 2,500 2021/11/26 买入 2,000 2021/12/2 买入 2,000 2021/12/8 买入 1,000 2021/12/23 买入 6,000 2021/12/23 卖出 5,000 2021/12/24 买入 1,000 2021/12/24 卖出 2,000 2021/12/27 买入 4,000 2021/12/27 卖出 9,000 2021/12/29 买入 2,000 2021/12/29 卖出 2,000 2021/12/30 卖出 2,000 2022/1/4 卖出 2,000 2022/1/5 卖出 1,000 2022/1/7 卖出 5,000 2022/1/10 买入 1,000 2022/1/12 买入 2,000 2022/1/13 买入 1,000 2022/1/14 买入 1,000 2022/1/21 买入 1,000 2022/1/26 卖出 4,000 2022/1/27 买入 1,200 2022/1/27 卖出 1,000 2022/1/28 卖出 200 2022/2/16 买入 500 2022/2/22 买入 200 2022/2/23 买入 300 2022/3/16 卖出 1,000 2022/3/22 卖出 500 2022/3/24 买入 500 2022/3/30 卖出 1,000 2022/4/6 卖出 1,000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承诺及性质 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汇创达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唐秋英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被 选举为汇创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查询结果,唐秋英于任期开始前存在 买卖汇创达股票的情形。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唐秋英已出具自查报告并作出 如下说明: “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汇创达股票时不知悉 汇创达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上述股票交易均系本人依据自身对股票市场及行情 的独立判断所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未经披露的内幕信息交易汇创达股票的情 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至汇创达资产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汇创达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 间,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汇创 达的股票。 本人承诺未将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泄露给其他无关人员或指使他人买卖汇 创达股票,并保证自查报告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 根据上述主体出具的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在上述主体出具的承诺及自查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汇创达股票的行为不属 于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的行为。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 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汇创达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根据中登深圳公司出具的股票交易查询信息、自查范围内本次交易相 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说明,本所律师认为,在上述主体出具的承 诺、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汇创达股票 的行为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 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本次 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