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472 号 致: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 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法律意见书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广东省深 法律意见书 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爱群路同富裕工业区 2-2 栋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李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7 月 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1,229,258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79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0,766,758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67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462,5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23%。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 1,956,2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24%。 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218,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0%;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条件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 3.01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概述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3.02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概述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3.03 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价格和数量—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3.04 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价格和数量—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3.05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价格和数量—发行价格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3.06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价格和数量—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3.07 股份锁定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3.08 股份锁定期—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3.09 过渡期损益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3.10 业绩承诺与补偿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3.11 减值测试与补偿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3.12 超额业绩奖励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 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法律意见书 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相关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价不存在异常波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本次交易承诺方补充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16、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17、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 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18、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19、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备 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20、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21、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22、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2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明、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董芳梅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汪宇玮 廖 璐 2022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