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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创达: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300909             证券简称:汇创达            公告编号:2023-029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及《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
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5 号》,其中“关于企业将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
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
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6 号》,其中三个事项的会
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本
年度未提前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
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
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
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准则
解释第 16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
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
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
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准则解释第 15 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
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
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
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
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3、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
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
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
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
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
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
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
延所得税资产。该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
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
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
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
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
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
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
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
综合收益项目)。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
至施行日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
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解
    《准则解释第 16 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
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
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
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
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 日
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有关
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
存在追溯调整事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