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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兆龙互连: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0-12-23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
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浙江兆龙互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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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
(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
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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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八条   定价原则: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
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
准。
       第九条   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遵循如下顺序: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协商定价;
如果没有国家定价或者市场价格低于国家定价且该市场价格系合法存在,则适用
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
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
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上述“市场价”是指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服务)的价格及费率;
上述“成本加成价”是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服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
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上述“协议价”是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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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成交
金额超过3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成交金
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三)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且超过3,000万元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前述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披露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项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应当按照本项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四)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议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经理办公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第十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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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十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十三条所列文件
外,还需审核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
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
避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
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
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
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及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股东
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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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及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
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后,
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的,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
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
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及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
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大
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
格、交易总量或其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
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
存在差异的原因。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
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如下必要的
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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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
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但应主动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并向股东大会详细说明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或董事会在通知中未注明的关联交
易,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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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条的规定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
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随国家
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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