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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兆龙互连: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12-23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
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
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
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
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
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与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情况;

    (六)公司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擅自通过网站、博客、微博等形式发布或泄露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
程和办理情况。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
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面对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
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品规划、发展战略等情况,对公司
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法律、金融等相关法律
法规;

   (三)熟悉境内外证券市场,了解境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
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编制年报、中报、季报等各种信息披露稿
件;

   (七)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十五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
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以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
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五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十六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路
演、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股东大会、网站、现场
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
成的误导。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九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
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
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
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
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第二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证券部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接待时
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
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各部门在接受
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
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告
知 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
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
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
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
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
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
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
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
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
者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对外公告。同时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
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
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
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
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
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
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
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
号码。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
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表示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媒
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
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
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
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
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
员提交证券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
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
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
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
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形式。

    公司证券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
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
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
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