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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兆龙互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5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秘办是公司信息披露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工
作。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
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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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行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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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事
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
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
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
                                        3
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形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

                                     4
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
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如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秘办。
董秘办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
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秘办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见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5
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董秘办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
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董秘办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证券
交易所、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
人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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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浙江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
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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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
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
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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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职                                         知悉   知悉   知悉            通讯
      内幕信息                    与公         证件类型/证                                               内幕信
序                      所在单           务/                  股东   知悉的内幕     内幕   内幕   内幕            地址/   登记   登记
      知情人姓   国籍             司的         件号码/统一                                               息所处
号                      位/部门          岗                   代码       信息内容   信息   信息   信息            联系    日期    人
      名/名称                     关系         社会信用代码                                               阶段
                                         位                                         时间   地点   方式            方式

1



2



3



4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9
    填表须知: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

案应分别记录。

    2、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请完整填写,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如有特别说明事项,可另行附页说明。

    3、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

自然人的,要填写的是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4、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另行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6、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如为公司登记,“登记人”需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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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重大事项: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策划决策方式        参与决策人员   商议和决策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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