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 于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层 邮编:518009 24/31/41/4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09,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19 年 6 月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3868/FY/2019-154 致: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依据与深圳市特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法 律顾问服务协议》,担任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 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3-1-1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目 录......................................................................................................................2 释 义......................................................................................................................3 声明事项 ..................................................................................................................6 正 文......................................................................................................................7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8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8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六、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14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5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5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6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1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8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9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0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1 十五、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1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44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4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5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45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6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47 结 论....................................................................................................................51 3-3-1-2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 本所律师 指 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本次发行上市 指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报告期 指 2016 年 1 月 1 日至基准日的期间 基准日 指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公司、特发 指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 深圳市特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深 特发物业 指 圳市特发物业管理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深圳经 特发集团 指 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 司,系发行人股东 特发投资 指 深圳市特发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 三建有限/三建股份 指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深圳市银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深 银坤有限/银坤股份 指 圳市银坤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深圳市特发特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 为深圳市特力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水贝机械工 特力物业 指 业服务公司、深圳市特力服务公司,系发行人全 资子公司 深圳市特发物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 特发资产 指 为深圳市特发发展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发 行人全资子公司 深圳市特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 特发餐饮 指 公司 特发商务 指 深圳特发商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深圳市特发楼宇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 特发楼宇 指 公司 3-3-1-3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特发技术刚果金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 特发刚果金 指 司 深圳市特发政务服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 特发政务 指 公司 深圳市特发鑫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 特发鑫润 指 股子公司 深圳特发东部服务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深圳 特发东部 指 市特发物业东部发展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 公司 山东省特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 山东特发 指 公司 天津市特发华政务服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 天津特发 指 子公司 武汉紫光特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 武汉特发 指 公司 河南特发 指 河南特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 特力集团 指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发信息 指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特发石油 指 深圳市特发石油贸易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主 国泰君安 指 承销商和保荐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 天健 指 上市的审计机构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项目,与本法律意见书一同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 3-3-1-4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报告》 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签订 的《关于深圳市特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原账面 《发起人协议》 指 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 经发行人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其后历次 公司章程 指 修改的《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章程(草案)》 指 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 后正式生效成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出具的 《内控鉴证报告》 指 天健审〔2019〕3-293 号《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出具的 《申报审计报告》 指 天健审〔2019〕3-292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签署的《深圳市特发 《招股说明书》 指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深圳市国资委 指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市监局 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中国 指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 刚果(金) 指 刚果民主共和国 3-3-1-5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已依据《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的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 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 所律师已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最终经签署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 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 所律师系基于发行人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六、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3-3-1-6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召开 2019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出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承诺函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近三年(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合法性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首次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 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之<深圳市特发服 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 的内容及形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依法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 宜对董事会作出授权。本所律师认为,其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获得了截至目前其应取 得的有权机构的批准,但仍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交所的同意。 3-3-1-7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特发物业成立于 1993 年 5 月 31 日;2018 年 11 月 20 日,特发物业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自特发物业成立至今已逾三年。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 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 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 行股票的规定。 1.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 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款,符合《公司法》第 126 条和第 127 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新股种类及数额等事项或 其确定原则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 133 条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 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并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3-3-1-8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相关职 能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 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 13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盈利,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 13 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3.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文 件无虚假记载;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 13 条第一款第 (三)项以及《证券法》第 50 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本次发 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7,500 万元,已满足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的 要求,符合《证券法》第 50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发行 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占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 《证券法》第 50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国泰君安签订了保荐承销协议书,聘请国 泰君安担任保荐机构并委托其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泰 君安具有证券保荐和承销业务资格,符合《证券法》第 11 条和第 28 条的规 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条件。 1. 发行人系特发物业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的股份 有限公司,自特发物业设立之日起计算,其持续经营时间已逾三年,符合《管 理办法》第 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按合并报表计算,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3-1-9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最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 算依据)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 11 条第(二)项的规 定。 3.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 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 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2019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7,500 万元; 若发行人本次成功发行 2,500 万股股票,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10,000 万元,不 少于 3,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 11 条第(四)项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及《实收资本复核报告》(天健验〔2019〕 3-23 号),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 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符合《管理办法》第 12 条的 规定。 6.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综合设施管 理服务。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八、 发行人的业务”),符合《管理办法》第 13 条的规定。 7.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 业务”以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实际 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符合《管理办法》第 14 条的 规定。 8. 根据深圳市市监局提供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发行人的声明及发行人 控股股东出具的声明,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支配的股 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 15 条的规 3-3-1-10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定。 9.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规 定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且规定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 制,能够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 权等股东权利(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符合《管理办法》第 16 条的规定。 10.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等规定制定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并制定了会计管理制度。天 健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申报审计报告》,据 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 17 条的规定。 11. 天健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该 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发 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 18 条的规定。 12. 根据发行人声明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以及相 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 合《管理办法》第 19 条的规定: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3. 根据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出具的声明,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 3-3-1-11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 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 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 20 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须按照《证券法》第 10 条的规定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按照《证券法》第 48 条的规定获得深交 所的同意外,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 方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办理必要的批准、登记手 续。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特发物业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和 验资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一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拥有独立的业务体 系及业务资质(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其业务独立于 3-3-1-12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股东单位和其他关联方,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 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 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的情形(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被控 股股东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行人系由特发物业整体变更而来,原 特发物业的资产全部由发行人承继,除部分商标正在办理过户变更外,发行 人拥有的不动产权、部分商标及软件著作权等主要资产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 书(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程序选举或 聘任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 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拥有独立于股东 的员工,独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制定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管 理等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内 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未有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单独设有计划财务 部,并配备了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人员从事会计记录和核算工作。发行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 系,财务决策独立。发行人设立开立银行账户,财务核算独立于控股股东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 情形。发行人独立纳税(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截 至基准日,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 3-3-1-13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源的情况,不存在发行人为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综上所述,发行人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各发起人 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特发集团 4,777.50 63.70% 2 三建股份 1,500.00 20.00% 3 银坤股份 1,125.00 15.00% 4 特发投资 97.50 1.30% 合计 7,500.00 100.00%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及股 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特发集团 4,777.50 63.70% 2 三建股份 1,500.00 20.00% 3 银坤股份 1,125.00 15.00% 4 特发投资 97.50 1.30% 合计 7,500.00 100.00%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均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企业,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股东及出资的资 格。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 例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及股东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 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3-3-1-14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 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 的情形。 (八)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在投入发行人前即已 由特发物业合法拥有,不存在所投入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由发起人转移给 发行人的法律障碍或风险。 (九)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市国资委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其实际 控制人地位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且不会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而改变。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特发物业的设立行为符合其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权设置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法律纠 纷及风险。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特发物业设立后历次股权变动已经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深圳市市监局提供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发行人及其股东出 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起人所持股份 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取得了从事主营业务所必需的资质 许可、备案,有权在其许可、备案的经营范围内的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发 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1-15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拥有全资子公司特发刚 果金。根据 Serge Zima Kekambezi & Associés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特发刚果 金在刚果(金)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三)根据《招股说明书》及《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 包括: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特发集团。 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三建股份、银坤股份。 3.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发行人的董事共 9 名,分别 为陈宝杰、崔平、王婕、吴锐楷、施晖、周初新、张建军(独立董事)、廖 森林(独立董事)、曹阳(独立董事);发行人的监事共 3 名,分别为徐德勇、 王卫冲、马晓珣(职工代表监事);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共 6 名,分别为 陈宝杰、崔平、李林、王立涛、尹玉刚、王隽。 4.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特力物业、特发资产、特发餐饮、特发商务、特 发楼宇、特发刚果金、特发政务、特发鑫润、特发东部、山东特发、天津特 发。 5. 发行人参股公司:武汉特发、河南特发。 6. 发行人的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分公司、深 3-3-1-16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展 中心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永仁项目部、深圳市特发服 务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深 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 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深圳市特发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区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 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特发小区管理处、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珠宝园分公司、深圳市 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坂田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港分 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和平里花园管理处、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泊林花园管理处、深 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市特 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 司、深圳市特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展中心物业管理部。其中深圳市特发物 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展中心物业管理部已于 2019 年 1 月 4 日办理完毕工商注 销手续,深圳市特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区分公司已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办理完毕工商注销手续。 7.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分公司:深圳市特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坂田分公 司、深圳特发商务有限公司杭州未来酒店分公司、深圳特发商务有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政务服务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政务服务 有限公司武汉洪山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政务服务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深圳 市特发政务服务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政务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 公司、深圳市特发政务服务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深圳市特发物业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沙井分公司、深圳市特发物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展中心分公司、 深圳市特发特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深圳市特发特力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汽车大厦停车场、深圳市特发特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雍怡阁服务中心 3-3-1-17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停车场、深圳市特发特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布心管理处停车场、深圳市特发 特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车场。 8. 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重要企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8. 发 行人控股股东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 业”)。 9.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的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 业竞争”之“9.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 10.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及上述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企业。 1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 述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企 业。 12.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注销的分公司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注销的分支机构包括:深圳市特发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华为生产中心停车场、深圳市特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为行政 中心停车场、深圳市特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为单身公寓停车场、深圳市特 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瑞大厦停车场、深圳市特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特发小 区停车场、深圳市特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蛟湖二号大院停车场、深圳市特发 特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水贝工业区停车场。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 大关联交易如下(本法律意见书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指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且成交金额在 3-3-1-18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1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金额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本所律师依其性 质认为应该披露的关联交易,但不包括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 易):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 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深圳市特发工程管理有 办公区物业管 143,289.86 49,410.38 — 限责任公司 理 特发信息 管理及水电费 147,491.07 177,508.69 19,550.01 (2) 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特发信息 物业管理服务 8,609,225.64 7,982,170.07 7,562,567.03 深圳特力吉盟投资有限 物业管理服务 7,525,637.99 7,449,415.00 4,845,946.34 公司 深圳市中天实业有限公 物业管理服务 6,097,643.88 1,110,180.88 444,355.54 司 房屋资产经营 3,543,492.64 3,037,941.14 3,230,825.87 维修服务 498,433.34 — 74,858.00 特发集团 帮办服务 330,188.68 — 596,226.42 物业管理 148,274.38 339,226.37 1,718,945.58 深圳市特发工程管理有 物业管理服务 2,034,997.82 184,884.62 — 限责任公司 三建股份 物业管理服务 1,936,338.56 — — 青岛涌泰置业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 1,123,382.29 1,074,882.91 820,424.55 深圳特发华日汽车企业 物业管理服务 827,201.88 — — 有限公司 维修服务 88,679.25 — — 深圳市特发信息光网科 物业管理服务 806,122.59 133,649.75 — 3-3-1-19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中心 房屋资产经营 558,721.87 518,458.00 562,720.66 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 12,102.04 — — 海门市拓鸿实业有限公 物业管理服务 273,639.26 125,168.94 — 司 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 物业管理服务 267,990.72 749,696.99 — 司 深圳市特发华辉石油有 维修服务 237,855.14 — — 限公司 深圳市汽车工业贸易有 物业管理服务 96,613.18 — 1,018,867.92 限公司 深圳市特发小额贷款有 物业管理服务 60,451.98 — — 限公司 深圳市特发进出口有限 房屋资产经营 52,508.21 86,528.22 120,459.34 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 3,760.00 — 2,150.00 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 18,867.92 — — 五河县正启和城市建 物业管理服 437,674.12 377,358.46 — 设有限公司 务 深圳市兴龙机械模具 物业管理服 31,918.87 106,396.23 — 有限公司 务 关联自然人 物业管理服务 32,091.20 31,564.23 28,772.15 2. 关联受托管理 单位:元 委托方名 受托方名 年度确认的托管收益 受托资产类型 称 称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经营管理权委 特发集团 发行人 967,320.92 1,194,928.09 1,174,702.37 托 发行人 经营管理权委 — — 174,056.60 特发集团 特发资产 托 563,253.90 238,067.39 — 3. 关联租赁 单位:元 3-3-1-20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关联方 租赁资产种类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深圳市特发工程管理 总部办公场所 701,310.76 301,765.75 — 有限责任公司 特发集团 总部办公场所 — 127,999.98 230,461.68 特发信息 员工宿舍 70,829.63 63,132.70 48,045.80 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 停车场 659,203.81 618,000.00 618,000.00 公司 深圳市特发工程管理 停车场 14,864.86 — — 有限责任公司 4. 关联方其他应收应付款 单位:元 项目 关联方名称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特发信息 300,000.00 400,000.00 200,000.00 特发集团 55,307.30 180,269.24 1,978,542.27 特力集团 17,086.66 13,059.81 8,363,480.03 河南特发 9,404.36 49,035.61 — 深圳市特发进出口有限公 5,387.40 65,308.50 6,727.19 其他 司 应收 特发投资 — 430,000.00 430,000.00 款 特发石油 — 1,000,000.00 —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中心有 — 325.00 — 限公司 深圳市特力新永通汽车发 — — 3,311,450.19 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天实业有限公司 — — 1,966,475.25 其他 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 373,150.20 456,317.46 889,666.20 应付 特发集团 552,789.00 1,923,585.64 2,033,900.16 款 深圳市特发进出口有限公 46,903.00 202,299.00 290,820.00 司 深圳市特发工程管理有限 26,810.00 1,584,810.00 1,584,810.00 责任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中心有 — 4,000,000.00 4,000,000.00 3-3-1-21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 特力集团 — 357.15 — 深圳市特发特力房地产有 — — 2,056,677.17 限公司 深圳市特力创盈科技有限 — — 450,207.10 公司 5. 关联方股权收购 2017 年 8 月,特发物业以 1,415 万元的价格收购了特力集团持有特力物 业 100%的股权(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6. 与关联方共同购买理财 2015 年 12 月 3 日,特发物业与特发石油签署《银行理财合作协议》,约 定双方各出资 500 万元购买中信银行智赢系列 15428 理财产品,协议有效期 为 2015 年 12 月 4 日至 2016 年 3 月 8 日,年化收益率分别为 3.10%。 特发物业与特发石油签署《银行理财合作协议》,约定特发物业出资 300 万元,特发石油出资 700 万元购买中信银行共赢利结构 17868 期理财产品, 协议有效期为 2017 年 8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3 日,年化收益率分别为 4.05%。 7. 商标许可使用及受让 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偿使用特发集团拥有的“特发物业”“特发政务”“特 发楼宇”等系列商标。为保障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经公司与特发集 团协商一致,决定将特发集团拥有的上述系列商标转让给发行人。 2019 年 1 月 28 日,特发集团出具《关于转让部分商标的决定》(深特发 企[2019]14 号),同意特发集团通过协议转让共 75 项商标给发行人。 2019 年 1 月 29 日,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深圳市特发 3-3-1-22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拟 转 让 所 涉 及 的 75 件 商 标 价 值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深 衡 评 [2018]097 号),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特发集团拟转让所涉及 的 75 项商标评估价值为 15.03 万元,其中 31 项商标(其中 22 项注册商标、 9 项尚未取得注册证书的商标)评估值为 4.03 万元,44 项注册商标评估值为 11 万元。 2019 年 3 月 20 日,特发集团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上签章确 认,转让涉及的商标评估价值净资产为 15.03 万元。 2019 年 3 月 26 日,发行人与特发集团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约定特发集 团将其拥有的 75 项商标专用权/申请权以 15.03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 同日,双方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特发集团同意在完成将上述商标转 让给发行人之前,许可发行人无偿使用上述商标,并对发行人在商标使用许 可协议签署之前无偿使用行为予以认可。 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以 15.03 万元的价格受让 特发集团持有的 75 项商标专用权/申请权。 以上转让商标明细详见下表所示: 序 商标 注册/申请日 转让方 受让方 注册/申请号 注册/申请商标 号 类别 期 1 特发集团 发行人 41 33959180 2018-10-10 2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7 33953377 2018-10-10 3 特发集团 发行人 45 33952558 2018-10-10 4 特发集团 发行人 42 33952538 2018-10-10 3-3-1-23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序 商标 注册/申请日 转让方 受让方 注册/申请号 注册/申请商标 号 类别 期 5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8 33950117 2018-10-10 6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6 33950072 2018-10-10 7 特发集团 发行人 43 33944901 2018-10-10 8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9 33943231 2018-10-10 9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5 33937107 2018-10-10 10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9 24411117 2018-06-07 11 特发集团 发行人 41 21751905 2017-12-14 12 特发集团 发行人 19 19907069 2017-06-28 13 特发集团 发行人 19 19904719 2017-06-28 14 特发集团 发行人 6 19905636 2017-06-28 15 特发集团 发行人 7 19905104 2017-06-28 3-3-1-24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序 商标 注册/申请日 转让方 受让方 注册/申请号 注册/申请商标 号 类别 期 16 特发集团 发行人 7 19907516 2017-06-28 17 特发集团 发行人 11 19904883 2017-06-28 18 特发集团 发行人 11 19907366 2017-06-28 19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5 19904569 2017-06-28 20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5 19906958 2017-06-28 21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6 19906868 2017-06-28 22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7 19904475 2017-06-28 23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7 19906807 2017-06-28 24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9 19904328 2017-06-28 25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9 19906683 2017-06-28 26 特发集团 发行人 40 19903895 2017-06-28 3-3-1-25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序 商标 注册/申请日 转让方 受让方 注册/申请号 注册/申请商标 号 类别 期 27 特发集团 发行人 41 19906479 2017-06-28 28 特发集团 发行人 41 19903769 2017-06-28 29 特发集团 发行人 42 19906415 2017-06-28 30 特发集团 发行人 42 19903921 2017-06-28 31 特发集团 发行人 45 19906240 2017-06-28 32 特发集团 发行人 45 19903745 2017-06-28 33 特发集团 发行人 41 18281682 2017-03-07 34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5 18281383 2016-12-14 35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6 18282129 2016-12-14 36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7 18281853 2016-12-14 3-3-1-26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序 商标 注册/申请日 转让方 受让方 注册/申请号 注册/申请商标 号 类别 期 37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9 18282071 2016-12-14 38 特发集团 发行人 42 18281461 2016-12-14 39 特发集团 发行人 41 7369051 2011-06-07 40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5 7369055 2011-01-07 41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9 7369047 2010-12-07 42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9 7369052 2010-12-07 43 特发集团 发行人 41 7369046 2010-12-07 44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6 7369054 2010-11-21 45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7 7369053 2010-11-21 46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5 7369050 2010-10-21 47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6 7369049 2010-10-21 3-3-1-27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序 商标 注册/申请日 转让方 受让方 注册/申请号 注册/申请商标 号 类别 期 48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7 7369048 2010-10-21 49 特发集团 发行人 43 7369207 2010-10-21 50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5 1197903 1998-08-07 51 特发集团 发行人 6 1171724 1998-04-28 52 特发集团 发行人 41 1163705 1998-03-28 53 特发集团 发行人 7 1161006 1998-03-21 54 特发集团 发行人 7 1161007 1998-03-21 55 特发集团 发行人 11 1161055 1998-03-21 56 特发集团 发行人 11 1161054 1998-03-21 57 特发集团 发行人 6 1157237 1998-03-07 58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6 1155936 1998-02-28 59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7 1153815 1998-02-21 3-3-1-28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序 商标 注册/申请日 转让方 受让方 注册/申请号 注册/申请商标 号 类别 期 60 特发集团 发行人 43 1153789 1998-02-21 61 特发集团 发行人 41 1151887 1998-02-14 62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6 1149838 1998-02-07 63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9 1149843 1998-02-07 64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9 1147982 1998-01-28 65 特发集团 发行人 42 1147722 1998-01-28 66 特发集团 发行人 43 1147722 1998-01-28 67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7 1145917 1998-01-21 68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5 1143997 1998-01-14 69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5 1135917 1997-12-14 70 特发集团 发行人 41 1135884 1997-12-14 71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6 1133744 1997-12-07 3-3-1-29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序 商标 注册/申请日 转让方 受让方 注册/申请号 注册/申请商标 号 类别 期 72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7 1133862 1997-12-07 73 特发集团 发行人 40 1133887 1997-12-07 74 特发集团 发行人 39 1131985 1997-11-28 75 特发集团 发行人 42 1131713 1997-11-28 注:上表中第 12、13 项商标已于 2018 年 12 月过户至特发物业名下。 8. 其他关联交易 特发集团与特发物业于 2013 年 5 月签订了《特发和平里花园Ⅰ期前期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于 2014 年 11 月签订了《特发和平里花 园Ⅱ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特发集团委托特发物业 进行项目停车场的管理,项目交付后满两年内的所有车位收取的停车费归特 发物业所有,停车场的运作成本由特发物业全额承担,从第三年开始,双方 按照以下比例分配停车场总收益:特发集团获得总收益的 60%,特发物业获 得总收益的 40%。特发集团、特发物业与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8 月签订协议书,约定特发集团将和平里花园Ⅰ期、Ⅱ期停车场的收益权 利转让给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允,且均已 得到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的确认并经股东大会审核确认通过,不存在损害发 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中,对关联交易 的公允决策程序进行了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 3-3-1-30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明确规定了关 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五)同业竞争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 同业竞争。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关联交易和解决同 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并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含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如下表所示: 序 所有 面积 他项 权证号 房屋坐落 权利类型 用途 号 权人 (㎡) 权利 国有建设 发行 郫筒镇龙腾 城镇住 川(2019)郫都 用地使用 7.60 人成 二路 27 号 1 宅用地 1 区不动产权第 权 无 都分 栋 3 单元 5 层 0025626 号 房屋(构筑 公司 504 号 92.12 住宅 物)所有权 国有建设 发行 郫筒镇龙腾 城镇住 川(2019)郫都 用地使用 7.60 人成 二路 27 号 1 宅用地 2 区不动产权第 权 无 都分 栋 3 单元 18 0026272 号 房屋(构筑 公司 层 1804 号 92.12 住宅 物)所有权 高新区西区 国有建设 发行 城镇住 川(2019)成都 西源大道 用地使用 2.28 人成 宅用地 3 市不动产权第 1315 号 25 栋 权 无 都分 0173546 号 1 单元 10 楼 房屋(构筑 公司 39.41 公寓 1003 号 物)所有权 3-3-1-31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高新区西区 国有建设 发行 城镇住 川(2019)成都 西源大道 用地使用 2.32 人成 宅用地 无 4 市不动产权第 1315 号 25 栋 权 都分 0173540 号 1 单元 11 楼 房屋(构筑 公司 39.99 住宅 1126 号 物)所有权 高新区西区 国有建设 发行 城镇住 川(2019)成都 西源大道 用地使用 2.28 人成 宅用地 5 市不动产权第 1315 号 25 栋 权 无 都分 0163655 号 1 单元 18 楼 房屋(构筑 公司 39.41 住宅 1804 号 物)所有权 高新区西区 国有建设 发行 城镇住 川(2019)成都 西源大道 用地使用 2.27 人成 宅用地 6 市不动产权第 1315 号 25 栋 权 无 都分 0163652 号 1 单元 18 楼 房屋(构筑 公司 39.18 住宅 1806 号 物)所有权 国有建设 深圳市罗湖 商业金 粤(2016)深圳 用地使用 - 特发 区人民南路 融业 7 市不动产权第 权 无 资产 深圳发展中 0166806 号 房屋(构筑 心1栋5层 4,366.54 商业 物)所有权 注:上表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系指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 (二)无形资产 1. 专利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专利权。 2. 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下表所列示: 序 商标 注册 取得 他项 商标图形及名称 注册号 注册有效期限 号 类别 人 方式 权利 1990706 2017-06-28 至 特发 继受 1 19 无 9 2027-06-27 物业 取得 3-3-1-32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序 商标 注册 取得 他项 商标图形及名称 注册号 注册有效期限 号 类别 人 方式 权利 1990471 2017-06-28 至 特发 继受 2 19 无 9 2027-06-27 物业 取得 发行人已与特发集团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特发集团将其拥有的 75 项商标专用权/申请权以 15.03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截止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除以上 2 项商标已完成过户外,其他商标的过户手续正在办理 中。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发 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的软件著作权如下表所列示: 序 著作权 权利 首次发表 取得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号 人 范围 日期 方式 1 特发政 特发智慧城市 全部 2017-05-2 原始 2017SR193952 未发表 务 管理系统 V1.0 权利 2 取得 2 特发政 特发政务 OA 全部 2017-05-2 原始 2017SR193946 未发表 务 系统 V1.0 权利 2 取得 3 特发政 特发智慧党建 全部 2017-05-2 原始 2017SR194169 未发表 务 服务系统 V1.0 权利 2 取得 4 特发政 特发行政审批 全部 2017-05-2 原始 2017SR193979 未发表 务 系统 V1.0 权利 2 取得 特发大数据信 5 特发政 全部 2017-05-2 原始 息管理系统 2017SR193921 未发表 务 权利 2 取得 V1.0 6 特发政 特发电子监察 全部 2017-05-2 原始 2017SR193924 未发表 务 系统 V1.0 权利 2 取得 7 特发政 特发智能会务 全部 2017-05-2 原始 2017SR194180 未发表 务 管理系统 V1.0 权利 2 取得 8 特发政 特发智慧政务 全部 2017-05-2 原始 2017SR194175 未发表 务 服务系统 V1.0 权利 2 取得 特发政 特发电子政务 9 全部 2017-02-2 原始 务武汉 人事管理系统 2017SR055188 2016-10-20 权利 4 取得 分公司 V1.0 3-3-1-33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特发政 特发电子政务 10 全部 2017-02-2 原始 务武汉 办公管理系统 2017SR055192 2016-09-30 权利 4 取得 分公司 V1.0 特发政 特发电子政务 11 全部 2017-02-2 原始 务武汉 车辆管理系统 2017SR055207 2016-11-10 权利 4 取得 分公司 V1.0 特发政务助手- 12 特发政 全部 2018-01-2 原始 人脸识别远程 2018SR063175 2018-01-16 务 权利 5 取得 认证系统 食堂一站式服 13 特发东 2019SR024465 全部 2019-03-1 原始 务管理系统 2019-03-01 部 0 权利 3 取得 V1.0 医院学校智慧 14 特发东 物业分布式云 2019SR024464 全部 2019-03-1 原始 2019-02-15 部 数据管理系统 0 权利 3 取得 V1.0 智慧定位停车 15 特发东 2019SR024445 全部 2019-03-1 原始 大数据管理系 2019-01-09 部 5 权利 3 取得 统 V1.0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申报审计报告》,截至基准日,除上述无形资产 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设备主要为运输工具、办公及其他设备。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截至基准日,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值为 7,852,453.70 元。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所拥有的主 要经营设备不存在设定担保和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四)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 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上 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除部分权属证书尚未变更至发行人或由特发物业 变更至发行人名下外,发行人均已取得相应完备的权属证书。 (六)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限制,亦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 受限制的情况。 3-3-1-34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七)房屋土地租赁情况 1. 房屋租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在境内租赁 及对外出租的月租金在 10,000 元以上的主要房屋情况如下表所示: (1) 承租的房产 序 承租 租赁面 用 租赁期 房产 租赁 号 出租方 座落 租金 方 积/㎡ 途 限 证 备案 深圳市 香梅北路 2003 2017-08 特发工 特发 号特发文创广 办 65,216 -01 至 未提 1 程管理 1,309.37 有 物业 场五楼(56-63 公 元/月 2027-07 供 有限公 号) -31 司 深圳市 深圳市罗湖区 2018-03 特力 华隆达 人民北路 3146 办 25,462 -27 至 未提 未提 2 439 物业 投资有 号永通大厦 11 公 元/月 2023-03 供 供 限公司 楼B区 -31 第一年: 208,548 川岚(武 武汉市东湖新 元/半年 发行 2019-05 汉)商业 技术开发区武 第二年: 人武 办 -05 至 未提 未提 3 运营管 汉光谷企业天 579.3 221,060 汉分 理有限 地第 2 号楼 16 公 元/半年 2021-11 供 供 公司 -04 公司 层 4/5/6 号房 第三年: 221,060 元/半年 北京市昌平区 回龙观村旧村 发行 2019-03 改造 1818-007 人北 办 14,826 -01 至 未提 4 伦海霞 号住宅及商业 100.48 有 京分 公 元/月 2020-02 供 金融用地商业 -28 公司 办公 16 层 1607 发行 深圳市 坂田街道马蹄 员 2018-01 人坂 马蹄山 山村综合大楼 工 59,400 -01 至 5 2,475 无 无 田分 股份合 A 栋 4 单元;B 宿 元/月 2019-12 公司 作公司 栋 1-3 单元 舍 -31 发行 深圳市龙岗区 员 2019-03 人坂 坂田街道岗头 工 30,190 -01 至 6 许海良 - 无 无 田分 马蹄山二区九 宿 元/月 2020-02 公司 号 舍 -28 3-3-1-35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序 承租 租赁面 用 租赁期 房产 租赁 号 出租方 座落 租金 方 积/㎡ 途 限 证 备案 深圳市龙岗区 员 2017-06 特发 布吉街道水经 工 20,000 -01 至 7 唐俊华 550 无 无 物业 社区细靓南 13 宿 元/月 2019-06 巷 10 号 舍 -30 发行 深圳市罗湖区 员 2016-09 人珠 翠竹北路七层 特发集 工 19,530 -26 至 未提 8 宝园 综合单身宿舍 482.23 有 团 宿 元/月 2021-09 供 分公 15 栋 C 区 舍 -30 司 (425-432) 发行 京崎科 杭州市滨江区 1.9 元/ 2019-04 人杭 技(杭 长河街道滨安 办 平方米/ -22 至 未提 未提 9 200 州分 州)有限 路 650 号 3 栋 公 天,每年 2022-04 供 供 公司 公司 一层 109 室 递增 5% -21 发行 员 2018-05 杭州市西湖区 人杭 工 200,000 -20 至 未提 未提 10 王金华 西溪路王家坞 - 州分 宿 元/年 2020-05 供 供 25 号 -20 公司 舍 发行 杭州市余杭区 员 2018-08 人杭 闲林街道何母 工 160,000 -01 至 11 徐金泉 110 无 无 州分 桥村草荡苑 34 宿 元/年 2020-07 公司 号 舍 -31 发行 员 2018-12 人杭 杭州市西湖区 工 12,000 -04 至 12 姜爱娟 - 无 无 州分 老东岳 17 号 宿 元/月 2019-12 公司 舍 -03 发行 员 2018-11 杭州市余杭区 人杭 工 10,000 -12 至 13 文娟 闲林街道天和 - 无 无 州分 宿 元/月 2020-11 华丰苑 96 幢 -11 公司 舍 发行 深圳市罗湖区 2018-06 人发 东门北路 2081 特发集 宿 14,000 -01 至 未提 未提 14 展中 号竹园居 19 栋 335.45 团 舍 元/月 2019-05 供 供 心分 201、301、503、 -31 公司 601、603 发行 深圳市 深圳市罗湖区 2017-06 人发 特发工 人民南路 2010 办 24,997.6 -01 至 未提 未提 15 展中 程管理 号发展中心 1 347.19 公 8 元/月 2020-05 供 供 心分 有限责 栋 1501、 -31 公司 任公司 1502A 室 深圳市龙岗区 2019-05 特发 特发集 龙岗中心城清 住 52,200 -10 至 未提 未提 16 3,480 鑫润 团 林西路留学生 宅 元/月 2025-03 供 供 公寓 3 栋 -09 发行 2019-05 东莞市大朗镇 人东 宿 18,000 -25 至 未提 未提 17 刘远菘 犀牛陂村瓦窑 300 莞分 舍 元/月 2022-05 供 供 二区 16 号 公司 -24 3-3-1-36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序 承租 租赁面 用 租赁期 房产 租赁 号 出租方 座落 租金 方 积/㎡ 途 限 证 备案 发行 2019-04 东莞市大朗镇 人东 宿 54,000 -01 至 未提 未提 18 黄春才 犀牛陂村瓦窑 - 莞分 舍 元/月 2022-03 供 供 二区 35 号 公司 -31 (2) 自有房产出租 租赁 序 出租 承租 房产 租赁 座落 面积/ 用途 租金 租赁期限 号 方 方 证 备案 ㎡ 深圳 星源 深圳市罗湖区 2017-07-1 艾美 特发 人民南路深圳 3,274. 261,993 2至 已备 1 医疗 商业 有 资产 发展中心大厦 91 元/月 2022-09-1 案 管理 1 1栋5层A区 有限 公司 深圳 面子 深圳市罗湖区 2017-07-1 特发 美容 人民南路深圳 1,091. 87,330 2至 已备 2 商业 有 资产 管理 发展中心 1 栋 63 元/月 2022-09-1 案 有限 5层B区 1 公司 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所租赁的房产存在未取得 房产证或出租方未提供房产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或分 公司租赁该等物业主要用于办公或员工宿舍,对房屋没有特殊要求,房屋可 替代性较强,且发行人租赁的瑕疵房产不涉及主要经营办公场所,发行人主 要从事物业服务管理,属于轻资产型企业,搬迁成本较低;同时,根据发行 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现行办公场所周边 有足够的办公用途物业可供租赁,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或分公 司的房屋租赁存在未办理租赁备案或出租方未提供租赁备案凭证的情形,未 办理的原因主要为出租人不配合办理。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法释[2009]11 号)的有关规定,对上述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3-3-1-37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备案的情况,发行人存在被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的法律风险;但租赁合同未办 理租赁备案手续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不会导致发行人因未办理租赁备案而 影响发行人对上述租赁房产的正常使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相关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分 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房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 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承诺,若特发服务(含其子公司、分公司,下同) 因房屋租赁事项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遭受任何处罚、损失的(包 括但不限于寻找替代房产的成本费用,搬迁成本、搬迁期间的经营损失), 则愿意按其在特发服务的持股比例承担因此而可能给特发服务造成的全部 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或出租方未提供权 属证书,及上述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对发行人的 业务经营不会造成实质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章中所称的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 行的,或者在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合同标的超过 界定标准或合同标的虽未达到界定标准,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 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且本所律师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合同。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包括:物业服务合同、授信、 担保合同等。上述合同的详情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 务”部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 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根据发行人的声明 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部分重大合同进行了抽查,截 3-3-1-38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至基准日,未发现发行人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存在法律纠纷。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特发物业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 9 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 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的规定,以特发物业名义签订的合同虽未 变更为发行人,但该等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声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基准日,除上述情况及本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披露的关 联交易之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 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 准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而发生或与经营活动有关,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已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特发物业设立之日起,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 减少注册资本及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 2. 重大资产收购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6 年 5 月 9 日,深圳市百年灵置业有限公司将其拥 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发展中心大厦 1 栋 5 层的房产以 6,600 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特发资产,该房产已于 2016 年 8 月过户至特发资产名下,上 3-3-1-39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述资产收购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程序。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特发物业设立之日起,发行人历次增资扩股均 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 。 4. 股权收购 2017 年 8 月,特发物业收购了特力集团持有特力物业 100%的股权,符 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 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公司章程 系由特发集团、三建股份、银坤股份、特发投资等全体发起人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发行人第一次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该章程已在深圳市市监 局办理了备案手续,其制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行人前身 特发物业设立时,其公司章程于 1993 年由当时的出资人深圳经济特区发展 公司签署,并于 1993 年 5 月 31 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备案手续, 其制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 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 内容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系依据《公司法》的规 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起草。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系 3-3-1-40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有关规定起草,符合 作为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章程(草案)》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完 成后生效并取代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 法人治理结构,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健全 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会议的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 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 大会、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1) 陈宝杰,发行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陈宝杰,男,196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兼党委书记。 (2) 崔平,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崔平,男,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董 3-3-1-41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事兼总经理。 (3) 周初新,发行人职工代表董事 周初新,男,196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 职工代表董事、工会主席兼党委副书记。 (4) 吴锐楷,发行人董事 吴锐楷,男,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 董事。 (5) 王捷,发行人董事 王捷,男,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董 事。 (6) 施晖,发行人董事 施晖,男,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董 事。 (7) 张建军,发行人独立董事 张建军,男,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 独立董事。 (8) 廖森林,发行人独立董事 廖森林,男,198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 独立董事。 (9) 曹阳,发行人独立董事 曹阳,男,195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独 立董事。 3-3-1-42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10)徐德勇,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徐德勇,男,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 监事会主席兼纪委书记。 (11)王卫冲,发行人监事 王卫冲,男,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 监事。 (12)马晓珣,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 马晓珣,女,198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 职工代表监事兼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13)李林,发行人副总经理 李林,男,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副 总经理。 (14)王立涛,发行人副总经理 王立涛,男,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 副总经理。 (15)尹玉刚,发行人副总经理 尹玉刚,男,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 副总经理。 (16)王隽,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王隽,男,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财 务负责人。 2.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及《管 3-3-1-43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理办法》第 19 条规定的禁止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 职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 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两 年的变化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程序。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及董事长的变化系控股股东国有企业内部正 常人事变动所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系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之需 要而进行的必要调整与规范,不构成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 化,没有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的独立董事 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 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报告期内收到的财 政补贴均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依法纳税,未发现重大税务处罚 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3-3-1-44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三年未发生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 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深圳市市监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近三年没有因违反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 罚的记录。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的拟投资项目为 物业管理市场拓展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人力资源建设项目、物业管理智 能化升级和节能改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上述项目均已经发行人股东 大会批准,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履行必要的内部批准、备案手续。 (二)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无需订立相关合 同,该等项目的实施亦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三)根据《招股说明书》、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 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 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 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 致。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3-3-1-45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本所律师对已存在的诉讼、仲裁的调查和了解收到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相关行 为主体可能在多地成为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且仲裁案件不 公开、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诉讼、行政处罚案件并无实时、全面的查询 渠道。因此,本所律师即使充分采取互联网检索以及走访法院、仲裁委员会 等查验手段,受限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 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已经存在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本所律师就上述主体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作出的结论系根据查 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走访发行人住所地相关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政府主管部门,取得相关方出具的书面说明、证明等作出,且 依赖于相关方所出具的说明或证明严格遵守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法律意见 书以所涉案件标的金额超过 100 万元(非自然人主体)和 30 万元(自然人 主体)、所涉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款金额达到 2,000 元为主要标准,并结合案件 事由、所涉案件标的金额对相关主体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根据审慎原则和重 要性原则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和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披露。 (二)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1. 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发行人控股股东特发集 团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 人信息查询官方网站及走访发行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报告期内,发行人、 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影 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3-3-1-46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2. 行政处罚 (1) 2018 年 7 月 16 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向特发 物业郑州分公司下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郑高国税罚[2018]267 号), 认定特发物业郑州分公司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对公司郑州分公司处以罚款 3,100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郑州分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足额缴纳了上述 罚款。根据发行人说明,公司郑州分公司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原因为工作 人员疏忽大意未按时申报,不存在故意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情形。 根据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证 明》,认为公司郑州分公司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也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公司郑州分公司不存在其他税 务行政处罚事项。 综上,公司郑州分公司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 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2) 根据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特发集团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上述 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行 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审阅了发行人为本次发 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特别是对《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法律 3-3-1-47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对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的引用真实、准确,不存在因引 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3-3-1-48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结 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除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和深交所的同意外,发行人已依法具备了 本次发行上市应具备的实质性和程序性条件;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3-3-1-49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幸黄华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祁 丽 年 月 日 3-3-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