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发服务: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2020-12-02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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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8 月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GLG/SZ/A3868/FY/2020-321
致: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深圳市特发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服务协议》,
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了《关于深圳
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
3-1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法律意见书(三)》”)、《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四)》”)、《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六)》”)。
现就深交所于 2020 年 8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问询问题清单》,本所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
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
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
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
法律意见书(六)》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3-2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目 录
目 录 ................................................................................................................... 3
第一节 正文........................................................................................................ 4
问题 8 .................................................................................................................... 4
问题 11................................................................................................................... 4
第二节 签署页 ..................................................................................................... 7
3-3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第一节 正文
问题 8
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主要供应商的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请保荐人和发
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与其保持合作关系的前十大供应商签署的主要
业务合同及该等主要供应商取得的相关资质许可证书。
发行人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主要将保洁消杀、安保服务、绿化、小型整改等业
务等进行外包。其中,为发行人提供清洁服务、保洁消杀、绿化养护及小型整改
等服务的上述主要供应商无需取得相关资质或许可。截至基准日,与发行人保持
合作关系的前十大供应商中,为发行人提供专业保安服务公司已取得保安服务许
可等必要的业务资质,该等主要供应商的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许可证书编号 许可经营事项
中都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 门卫、巡逻、守护、安全
1 京公保服 20110086 号
司 检查
门卫、巡逻、守护、安全
2 北京首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京公保服 20110007 号
检查、安全技术防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
理条例办法》等规定并未对保安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作出明确规定,不存在有效
期的限制。
问题 11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主营业务之一“政务服务业务”的服务内容包括政务
服务大厅审批业务类的窗口收件、咨询引导、帮办服务扩展到配套的信息化产品
服务及档案管理、会务接待等方面。请发行人说明是否涉及政府信息保密相关规
定,如是,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是否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3-4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回复意见: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与客户签署的主要政务服务合同、发行人及子公
司与员工签署的保密协议、发行人保密内控制度及对员工进行保密业务培训
的记录,对发行人总经理进行了访谈,检索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人民法 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https://splcgk.court.gov.cn/gzfwww)等公开信息网站,走访了深圳地区的法
院及仲裁委员会,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
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
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规定:“涉
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
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
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
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
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
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在为客户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发行人及其工作人员可能接
触到的不予公开信息主要为窗口服务中服务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行政机
关内部工作流程等。就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不予公开信息的保护,发行人
及子公司已与员工签署了相关保密协议,并在上岗前或定期为员工安排保密相关
的业务培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政务服务客户未就涉及政府信息
保密相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子公司提出任何异议,亦未发生任何泄密事件,与政务
服务客户之间不存在涉及政府信息保密相关的诉讼或纠纷,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政
府信息保密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5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3-6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第二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幸黄华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祁 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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