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深 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服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特发服务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 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30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并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5,000,000 股,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1,333,05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1.333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78,666,95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8.6670%。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实施完成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0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3.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本次转增后, 公司总股本增至 130,000,000 股。 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 量为 1,517,03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1670%。该批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 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 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130,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为 29,25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2.5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00,75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7.50%。 二、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南通三建”)、深圳市银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坤投资”)、中信 证券-招商银行-中信证券特发服务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以下简称“特发服务资管计划”)和中信证券-招商银行-中信证券特发服 务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特发服务 2 号资 管计划”),共 4 名股东。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东南通三建承诺如下: 1、就其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作出如下承诺: “(1)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特发服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特发服 务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1)特发服务或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 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 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公司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持股 5%以上)身 份后六个月内,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 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本公司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 减持计划中披露特发服务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公司认为应当说 明的事项,以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5)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 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 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6)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 持以及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 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按照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特发服务股票。 (2)本公司将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满足上述限 售条件下,本公司将综合考虑证券市场情况以及本公司的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 因素后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3)减持股份的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 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5)信息披露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发行 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严格依 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公司因 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超额)收入的,所得收入归特发服务所有,并将在获得 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特发服务制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给特发服务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特发服务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银坤投资承诺如下: 1、就其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作出如下承诺: “(1)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特发服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特发服 务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1)特发服务或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 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 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公司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持股 5%以上)身 份后六个月内,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 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本公司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 减持计划中披露特发服务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公司认为应当说 明的事项,以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5)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 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 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6)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 持以及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 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按照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特发服务股票。 (2)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 无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计划。但若出现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 客观原因,本公司可决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且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5%。 (3)减持股份的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上述两年期 限届满后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 除息处理)的价格进行减持。 (4)减持方式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5)信息披露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 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 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若 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超额)收入的,所得收入归特发服务所有,并 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特发服务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特发服务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特发服务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特发服务资管计划和特发服务 2 号资管计划作出如下承诺: “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宝杰、崔平、周初新、王 隽、李林、王立涛、尹玉刚承诺如下: “(1)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特发服务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特发服务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特发服 务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 25%;在特发服 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 本人转让的特发服务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总数 的 50%。 (3)所持特发服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特发 服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4)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特发服务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特发服务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特发服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5)特发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特发服务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特发服务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特发服务触及深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 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8)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减 持计划中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 事项,以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9)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10)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 履行上述承诺。 (11)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 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 遵从该等规定。”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施晖承诺如下: “(1)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特发服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特发服 务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特发服务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特发服务股份数量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 25%;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 股份;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本人转让的特发 服务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 50%。 (3)所持特发服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特发 服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4)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特发服务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特发服务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特发服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5)特发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特发服务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特发服务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特发服务触及深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 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8)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 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中披露上市 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交易所 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9)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10)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 履行上述承诺。 (11)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 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 遵从该等规定。”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马晓珣承诺如下: “(1)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特发服务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特发服务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特发服务股份数量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 25%;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 股份;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本人转让的特发 服务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 50%。 (3)所持特发服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特发 服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4)特发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特发服务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特发服务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特发服务触及深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 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减 持计划中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 事项,以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9)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 行上述承诺。 (10)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 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 地遵从该等规定。 (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王卫冲承诺如下: “(1)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特发服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特发 服务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特发服务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特发服务股份数量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 25%;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特发服务股份;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特发服务 股份;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特发服务股份;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本人转让的特发服务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 50%。 (3)所持特发服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特发 服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4)特发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1)特发服务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特发服务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特发服务触及深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 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 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中披露上市 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交易所 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9)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 行上述承诺。 (10)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 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 遵从该等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追加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 其提供违规担保。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4 户;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7,375,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8.75%;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限售股份数 本次申请解除限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量(股) 售数量(股)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 1 19,500,000 19,500,000 注1 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坤投资股份有 2 14,625,000 14,625,000 - 限公司 中信证券-招商银行- 中信证券特发服务员工 3 682,828 682,828 - 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证券-招商银行- 中信证券特发服务员工 4 2,567,172 2,567,172 - 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2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37,375,000 37,375,000 - 注 1:公司股东南通三建本次解除限售股 19,500,000 股,截至 2021 年 12 月 13 日, 其中 19,500,000 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后方可实际上市流通; 9,050,401 股处于司法轮候冻结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司法轮候冻结后方可实际上市流通。 注 2:公司前任董事施晖先生通过南通三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前任高级管理人员 王隽先生、李林先生均通过持有银坤投资股份和认购特发服务资管计划份额而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上述公司前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股份将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承诺进 行管理。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大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承诺的要求规范股东减 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 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00,750,000 77.50 - 37,375,000 63,375,000 48.75 首发前限售股 97,500,000 75.00 - 34,125,000 63,375,000 48.75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 3,250,000 2.50 - 3,250,000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9,250,000 22.50 37,375,000 - 66,625,000 51.25 总计 130,000,000 100.00 - - 130,000,000 100.00 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 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 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 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 页) 保荐代表人: 许 磊 周 聪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