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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发服务: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22-04-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服务”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特发服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
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30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
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
股面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8.78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46,950.00 万 元 , 扣 除 发 行费 用 后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43,256.6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字〔2020〕第 3-141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已全部
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736.86 万元。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超
募资金剩余 6,136.86 万元尚未使用。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2,600 万
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76%。 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人民币 2,600 万元的超募资
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
营使用。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及资金使用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
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相关承诺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
额的 30%;

    2、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帮助。

    六、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在保证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
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拟使用 26,000,000.00
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经营使用,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
需要。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符
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2,6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2,6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   磊                   周   聪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