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天秦装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5月修订)2021-05-19  

                                        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系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信息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信息: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九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
由公司证券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
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
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
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
券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及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
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
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如实、完整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填写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
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
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公司
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以下事项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及其总经理、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总经理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通过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其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附件:《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19 日
                    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发行的相关监管规则规定,现就内幕信息知情人
 做如下提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
 义务。在工作中应严格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
 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二、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
 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内幕信息被泄露,应当在第一时间通
 知本公司;
     四、内幕交易可能引致的行政责任如下: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从事内
 幕信息交易的,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
 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幕交易可能引致的刑事责任如下: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
 的相关资料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