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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秦装备: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5月制定)2021-05-19  

                                         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年5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秦皇岛天秦装备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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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可以主动披露投
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
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
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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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投诉。
    (七)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召开各种推介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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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
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
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
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五)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投诉处理。处理投诉者对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证
券相关的投诉事项。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
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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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
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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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
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
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最新信
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媒
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
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
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
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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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
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和公司网址。公司
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如有变更要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
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
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
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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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
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
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
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
组织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
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
会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
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
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五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
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
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
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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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
并作出报道。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董事会办公室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
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
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四十四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
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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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
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
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生效后,原《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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