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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安鑫创: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2020-12-2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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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 1

目录 ............................................................................................................................... 2

释义 ............................................................................................................................... 3

第一节         发行人概况 ................................................................................................... 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4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4

       三、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研发水平.................................................................... 5

       四、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6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6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13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情况 ............................................. 14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14

       二、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14

       三、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15

       四、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16

       五、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核查意见.. 17

       六、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20

       七、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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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上市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华安鑫创、公司        指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本保荐机构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
上市保荐书、保荐书            指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
                                    保荐书》
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宁波君度尚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
君度尚左                      指    “银川君度尚左股权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
                                    行人股东
                                    上海联创永沂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联创                      指
                                    发行人股东
                                    上海祥禾涌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
上海祥禾                      指
                                    股东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加泽北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曾用名“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加泽北瑞投资合伙企
宁波加泽                      指
                                    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加泽北瑞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苏州大得                      指    苏州大得宏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菏泽宏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西藏泰润文教产
菏泽宏泰                      指
                                    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上市规则》                  指
                                    订)》
《保荐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本次发行                      指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报告期                        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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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
住所
                        街 17 号 105 号楼 A
邮政编码                101102
成立日期                2013 年 1 月 25 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2017 年 8 月 18 日
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010-5694 0328/010-5694 0328
互联网网址              www.haxc.com.cn
电子信箱                zhengquanbu@haxc.com.cn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董事会秘书:牛晴晴
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694 0328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中控和液晶仪表等座舱电子产品的核心显示器件定
制选型、软件系统开发及配套器件的销售。报告期内,公司的产品及服务具体包
括汽车专用显示屏幕的定制开发和选型销售、全液晶仪表的软、硬件系统开发,
以及集成化座舱显示系统开发、人机交互(HMI)设计、用户交互界面(UI/UE)
设计、车载以太网系统开发等多种符合汽车座舱智能化、电子化发展方向的软、
硬件产品和解决方案,同时配套销售其他通用元器件产品。

       在汽车前装市场产业链中,由于整车设计的高度定制化,公司主要结合具体
车型项目为下游汽车中控和液晶仪表等座舱电子产品的系统集成商定制开发核
心显示器件并供货,并提供全液晶仪表等座舱电子系统的软件系统开发服务,同
时协助选型并销售其他通用汽车电子元器件产品。下游系统集成商生产、组装为
完整的座舱电子整机产品并交付给整车厂。此外,随着经验技术的积累及业务能
力的增强,公司逐步介入下游整车设计阶段的技术对接,直接为整车厂和整车设
计公司提供与全液晶仪表等座舱电子系统相关的技术开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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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汽车后装市场产业链中,公司主要为后装系统集成商提供以全液晶仪表系
统为主的、涵盖软件系统平台到核心电路板设计的定制开发服务,提供集合软、
硬件设计的整体解决方案。

    公司成立至今,始终致力于汽车中控和液晶仪表等座舱电子软、硬件系统的
研发,积累了丰富的技术经验和客户资源,尤其在国内全液晶智能仪表方案设计
方面具备行业领先优势。

    公司的主要客户包括系统集成商延锋伟世通、航盛电子、吉利亿咖通、华阳
集团、桑德科技、德赛西威等,整车厂第一汽车、华晨汽车、小康股份、江铃汽
车、广汽集团、东风柳汽等,还包括整车设计公司长城华冠和阿尔特等,应用了
公司产品和服务的热销车型包括上汽荣威 RX3/RX5/RX8/RX5 MAX、名爵 ZS、
上汽宝骏 510/730/RS-5/RC-6/RM-5/RS-7、吉利缤越、长城哈弗 H6、奇瑞瑞虎 8、
长安 CS75/55、逸动、东风风光 580、北汽 BJ20、华晨中华 V3/V6、广汽 Aion S、
小鹏 G3、比亚迪唐、秦、腾势,以及标致 508、启辰 T70、标致雪铁龙 DS7、
日产轩逸、上汽大众朗逸、途观、凌度、福特福克斯等。

     三、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研发水平

    公司自设立以来即高度重视研发工作,将技术创新作为公司发展的核心竞争

力,每年持续投入资源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工作,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

日,公司在汽车座舱电子软、硬件领域自主研发了 3 项发明专利、19 项实用新

型专利、3 项外观设计专利,90 项软件著作权。基于当前的技术储备,公司能够

参与到概念和新品车型的前沿开发,研发成果已经应用于下游的主流车型,当前

公司的技术研发实力处于细分领域的领先地位。

    核心显示器件领域,公司自设立之初就迅速切入成长中的车载屏幕市场,随

着项目经验的积累逐步掌握了屏幕设计开发的相关技术,能够提供的技术服务从

协助参数定义、编制详式产品方案、协助开模试产,进一步发展到独立完成屏幕

模组整体方案的设计。报告期内,公司的产品能够满足客户对于新颖性、功能性

的技术需求,同时在行业景气度下滑时也能提供低成本方案满足其降本需求,能

够结合行业周期的不同阶段设计出符合下游经营策略的屏幕产品。凭借屏幕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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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面的设计能力,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能够运用于主流上市车型之中,科技创新能

             力紧跟行业技术的发展水平。

                    软件系统开发领域,公司在 2016 年国内全液晶仪表市场的萌芽阶段就提前

             研发出了具备快速启动、快速响应、零死机等特质、满足车规级性能要求的全液

             晶仪表系统,首先在后装市场得到验证后顺利切入前装市场,具备细分领域的先

             发优势和技术领先优势。通过持续创新与自主研发,公司业务已经涵盖了全液晶

             仪表软、硬件系统整体开发、集成化座舱显示系统开发、人机交互设计开发、用

             户交互界面设计等开发内容。开发的产品类别除全液晶仪表外,还包括集成中控

             的一体化座舱显示系统、抬头显示、流媒体后视、360 度环视系统等,公司还掌

             握了背光自动调节、失效应急、快速启动、指针防抖、系统夜视、移动互联、体

             征监测、界面优化、数据防丢失等核心技术,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能力处于行业领

             先水平。

                     四、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已经大华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情况如下:

                               2020 年 6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资产总额(万元)                        74,345.67              64,586.42             54,234.58               49,398.5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52,893.20              52,743.65             47,153.34               41,430.80
(万元)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4.46%                 12.32%                  9.97%                  3.93%
营业收入(万元)                        39,528.35              85,601.34             86,291.10               83,500.44
净利润(万元)                           3,088.99               8,585.64               7,385.14               4,466.2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3,002.79               8,194.19               7,073.68               4,482.68
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                 2,775.76               8,321.11               7,012.99               5,498.23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归属
                                             0.50                    1.37                    1.18                 0.76
于母公司所有者)
稀释每股收益(元)(归属                     0.50                    1.37                    1.18                 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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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6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于母公司所有者)
基本每股收益(元)(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0.46                    1.39                    1.17                 0.93
司所有者)
稀释每股收益(元)(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0.46                    1.39                    1.17                 0.93
司所有者)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
                                           5.74%                16.63%                  16.03%                 16.38%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5.31%                16.89%                  15.89%                 20.09%
公司所有者)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3,134.31              5,149.13                5,107.77              -6,164.84
额(万元)
现金分红(万元)                         3,000.00              2,760.00                1,920.00               5,500.00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2.02%                 1.14%                   1.49%                  1.36%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发展依赖国产汽车行业的风险

                    公司业务主要围绕汽车中控及液晶仪表等座舱电子产品所展开,因此,公司

             的经营和发展高度依赖于我国的汽车产业,尤其是国内自主品牌汽车产业的整体

             发展。2018 年以前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持续向好,尤其是国产自主品牌汽车的销

             量增速高于整体销量增速。但是,2018 年下半年起,受消费者信心不足、股票

             市场下跌和中美贸易摩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乘用车全年最终实现销量

             2,370.98 万辆,同比下降 4.08%。其中,中国品牌乘用车销量 997.99 万辆,同比

             下降 7.99%;2019 年度,我国汽车行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受中美经贸摩擦、环保

             标准切换、新能源补贴退坡等因素的影响,承受了较大压力,但下半年表现出较

             强的自我恢复能力,产销降幅逐步收窄,最终实现销量 2,144.40 万辆,同比下降

             9.56%,其中,中国品牌乘用车销量 840.70 万辆,同比下降 15.76%;2020 年 1-8

             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乘用车实现销量 1,128.80 万辆,同比下降 15.40%,

             其中中国品牌乘用车销量 408.90 万辆,同比下降 21.30%。但随着 4 月起国内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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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防控形势好转,行业产销也逐步恢复到正常水平。2020 年 5 月至 8 月,汽车

行业恢复形势持续向好,乘用车销量连续实现同比增长,产销降幅逐步收窄。

    为应对自主品牌车产销下滑的影响,同时顺应合资车厂放开本地化采购的趋

势,公司逐步参与到合资车企的车型项目中,并积极拓展全球项目的商业合作机

会,但是,报告期内实现的营业收入主要还是来自于国产自主品牌车项目,若受

周期性影响,汽车产业景气度持续下降,国产自主品牌汽车销量持续低迷,将对

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二)持续研发与创新能力不足的风险

    汽车座舱电子作为人机交互的主要媒介,一直备受整车厂的重视。为了紧跟

下游整车厂新车上市进度,满足新车不断提升的科技含量和个性化需求,公司需

要保持研发及创新的能力,不断研发可落地量产的新技术、新产品。但是,由于

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通讯技术及集成电路行业技术的发展速度较快,同时伴随

着核心器件生产工艺、软件系统编制工具、互联网数据服务平台以及各类型应用

软件等的升级换代,公司必须全面了解业内技术发展的最新趋势,并掌握对应的

设计和开发能力,才能更好地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若公司未来不能持续保

持技术创新,不能引领甚至不能及时跟上行业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或无法及时

将新概念、新技术成熟地运用到下游需要的产品之中,将很大程度上削弱公司的

市场竞争力。

(三)模式创新无法获得市场认可的风险

    国内汽车车型、款式众多,对屏幕的需求分散,因而在汽车屏幕模组的定制

开发和方案导入方面,需要专业团队提供差异化的技术支持以适配不同车型项目。

公司创新性地以第三方技术支持服务商的形式参与到产业链之中,提供包括汽车

屏幕定制和选型等贯穿整个车型项目周期的综合支持服务,是产业链的有效补充。

同产业环节,京东方等个别上游厂商在车载屏幕领域已经拥有成熟的技术和销售

团队,对公司构成直接竞争关系,而其他厂商也对车载屏幕定制业务越来越重视。

虽然当前公司的业务模式能够得到下游市场的认可,产品及服务应用于下游主要

车厂的主流车型项目,并且也通过上游协议约定和下游项目定点等方式降低被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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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的风险,但是,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在此情况下公司的技术服务又

无法为上下游带来切实的经济效益,则公司仍然会面临商业模式无法持续获得市

场认可,项目利润率降低或产业链地位被取代的风险。

(四)行业竞争的风险

    汽车座舱电子的技术革新较快,产品的更新换代较为频繁,若公司不能正确

把握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无法在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等方面进一步巩固优

势地位,则会面临行业竞争导致的经营业绩下滑、客户数量减少以及市场占有率

下降等风险。报告期内,公司经营利润的增长主要来源于以全液晶仪表为主的软

件系统开发服务。该细分领域起步时间较短,但市场需求增速较快。公司自 2014

年起布局研发,具有一定的技术先发优势,2017 年至 2020 年 1-6 月分类业务毛

利率分别达到 78.78%、78.18%、75.28%和 73.99%。但是,细分行业景气度的提

升使得新进入的竞争者也会不断增加,同时下游企业也会逐步掌握系统开发能力。

长期来看,随着全液晶仪表细分市场逐步扩大,装机数量增加,市场竞争不断加

剧,公司相关业务的项目利润率存在持续下滑的风险。

(五)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来自前五大客户的营业收

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80.10%、82.20%、81.41%和 74.54%,客户集中度

较高。其中对航盛电子的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 21.75%、

33.99%、37.25%和 18.60%;对延锋伟世通的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

别达到 48.45%、36.20%、34.62%和 26.04%。作为汽车中控、液晶仪表等座舱电

子产品的软、硬件服务商,公司客户主要为国内各汽车座舱电子系统集成商、整

车厂和整车设计公司,产品和服务最终应用于国内各知名汽车制造商量产的不同

车型,服务的具体车型项目相对分散,但由于下游行业整体处于多头竞争的格局,

且市场热销车型往往集中在少数整车厂,部分项目车型的热销会使公司的收入来

源也趋于集中。公司主要客户以知名跨国合资企业、境内上市公司和国有控股的

行业龙头企业为主,资信情况较好,业务量较为稳定。但是,如果未来公司主要

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使得公司来源于主要客户的业务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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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波动,也会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收入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受整车厂排产计划、营销策略、国民购车习惯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汽车销售

具有一定的季节性特征,每年的第一和第四季度汽车销售较旺。公司作为上游供

应商,销售旺季有一定前置,相应地存在季度分布不均、前低后高的特点。报告

期内,公司下半年实现的营业收入整体高于上半年。下游业务量的季节性波动会

给公司的资金安排和人员配备方面增加难度,公司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七)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额分

别为 66,547.70 万元、63,958.93 万元、64,343.36 万元和 29,187.12 万元,占同期

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为 91.98%、88.45%、91.30%和 87.05%,供应商的集中度较

高。其中,向深天马的采购额占同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达到 9.83%、41.60%、

74.25%和 66.46%;而向中华映管(含华映科技)的采购额占同期主营业务成本

的比例分别达到 72.95%、33.28%、2.54%和 0.06%。报告期内,公司向深天马、

中华映管(含华映科技)等厂商采购液晶屏,向新辉开等厂商采购触摸屏,均为

汽车座舱显示的核心器件。如果未来主要供应商在产品、服务质量或供应及时性

等方面不能满足公司的业务需求,抑或抬高产品销售价格,则将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不利影响。

(八)中华映管申请紧急处分及破产重整的相关风险

    中华映管曾为公司报告期内最主要的液晶显示屏供应商之一,2017 年至

2018 年,由中华映管(含华映科技)生产制造的液晶显示屏所实现的销售收入

占同类产品的比重分别为 89.74%和 49.94%。2018 年 12 月 13 日,中华映管发布

公告称其与子公司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到期无法清偿,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依法向法院申请重整和紧急处分。截至 2019 年末台湾中华映管已全

部停工,董事会决议向法院申请破产。

    为进一步控制采购风险,公司通过主动调整和被动切换屏幕方案,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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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对中华映管(含华映科技)的采购规模,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由中华映管

制造的液晶显示屏所实现的销售收入占同类产品的比重从 2018 年度的 49.94%进

一步下降至 5.47%和 0.12%。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发行人与下游客户之间已经

不存在进行中的以中华映管作为屏幕方案的车型项目,因此也不存在因中华映管

停产而无法向下游供货的风险。但是在短期内,上述事项仍将致使公司车用液晶

显示屏产品的采购向深天马集中,公司需要面临前文所述的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

风险。

(九)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 6 月末,公司的应收账款净额

分别为 27,066.81 万元、32,088.21 万元、42,713.34 万元和 51,733.54 万元,占各

期末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54.79%、59.17%、66.13%和 69.59%。各期末应收账款

净额较大主要是受收入季节性和市场需求波动及下游客户账期等因素的影响,应

收账款较大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资产流动性风险和坏账损失的风险。

(十)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拟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创业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需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送中国证

监会履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能否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决定及最终取得同意注册的决定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若公司本次发

行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也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

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因发行认购

不足而导致发行中止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十一)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 年一季度我国汽车行业产销出现明显下滑,但

随着国内疫情防控形势趋于好转,2020 年 4 月以来行业呈现出恢复性增长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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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及汽车产销下滑同样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根据大

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审字[2020]0012951《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 1-6 月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775.76 万元,同比下滑 19.04%。

公司经营业务与行业景气程度密切相关,虽然目前而言上述影响仅为暂时性影响,

但不能排除后续疫情防控出现不利变化或汽车行业景气度重新下行的潜在风险。

若出现相关情形,公司的经营状况、营业收入、营业利润也将受到影响,公司的

经营业绩也会存在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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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2,0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发行股数                的比例不低于 25%。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发行人高管、员工拟参
                        发行人的高管、员工不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与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拟参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与战略配售情况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
发行方式
                        者直接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账户并具有创
发行对象                业板交易权限的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
                        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00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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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情况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吴成先生,具有 9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负责或参与了方正证券 IPO、鹏
辉能源再融资、盾安环境再融资、云维股份再融资,长城影视借壳上市等项目的
保荐、承销或财务顾问工作。目前无其他申报的在审企业,未担任上市及再融资
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邱新庆先生,具有 6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负责或参与了美晨科技再融资、
山鹰纸业再融资、美晨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的保荐、承销或财务顾问工作。
目前无其他申报的在审企业,未担任上市及再融资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杨敏先生,具有 7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负责或参与了长鹰
信质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的保荐、承销或财务顾问工作。

    项目组其他成员:乐毅、王延刚

     二、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实际控制人陈金霞女士通过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上
海涌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宁波济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而宁波
济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持有发行人 1.68%股份的上海祥禾的普通合伙
人,同时上海涌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上海祥禾的基金管理人。

    除此之外,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
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
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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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或在发行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五)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保荐机构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不会产生影响。

       三、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
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本保荐机构就《保荐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
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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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

    发行人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
与本次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议案,并于同日发出通知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此外,在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下,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于公司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议案》。之
后,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

    发行人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召开了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
案》等与本次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议案。2020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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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五、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核查意见

(一)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以及《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一款规定的发行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
发行条件核查如下: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起人协议》、发行人历次股
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等文件,查看了发行人的
组织架构图。发行人成立于 2013 年 1 月 25 日,并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
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项目组查阅了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审字[2020]0012951 号”《审
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检查并分析了发行人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抽查了相
关凭证等,认为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
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访谈了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与会计师进行了沟通,确认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与
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并由大华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大华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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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07719”《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主要资产,对主要
经营场所进行了查看,核查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劳动合同、
工资发放记录,核查了发行人的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银行账户,核查
了发行人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发行人资产完
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决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材料、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审字[2020]0012951
号”《审计报告》,访谈了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
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
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
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6)本保荐机构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人民检
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专利局及商标局网站等公开信息渠道,询问了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检查了公司的资产权属文件、重大合同,查看了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
华审字[2020]0012951 号”《审计报告》,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
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
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7)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经营场所,确认发
行人主营业务为汽车中控和液晶仪表等座舱电子产品的核心显示器件定制选型、
软件系统开发及配套器件的销售,不涉及生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已经北京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核准并备案。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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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
规定。

    (8)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调查表,查看了相关部门
出具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并进行了
网络检索,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
规定。

    (9)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进行了网络检索,确认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
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
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6,000 万元,本次拟发行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的人民
币普通股不超过 2,000 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发行后股本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未考虑超额配售),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

币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6,000 万元,本次拟发行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的人民
币普通股不超过 2,000 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发行后股本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未考虑超额配售),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不低于 25%,符合
《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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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大
华审字[2020]0012951 号”以及“大华核字[2020]007717”《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
告》,公司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7,012.99 万元和 8,194.19 万元,最近两年
净利润累计为 15,207.19 万元,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达到了第 2.1.2 条第一款中财务指标的标准。

    经逐项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六、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
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将就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继续履行
持续督导职责。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如下:

       持续督导事项                            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及安排
                             1、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
                             度的执行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协助与督促发行人完善现有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制
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信
                             度规定;
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
                             3、督促上市公司积极进行投资者回报,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分红回报等制度
                             行与公司发展阶段相符的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4、督促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时、充分履
                             行其所承诺事项
                           1、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其业务有充分了
                           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
                           方式,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
                           督促上市公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
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
                           2、当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日常经营、业务和技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
                           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深圳证券
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3.2.3 条至第 3.2.7 条等条款所列
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
                           所列情形时,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将督促公司严格履行信
并发表意见
                           息披露义务,并于公司披露公告时,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及相关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
                           者控制权稳定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
                           表意见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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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情况,当上市公司股票发
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     生异常波动时,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   上市规则》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本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   2、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露等义务                     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履行其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关注前述主
                             体减持公司股份是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当上市公司出现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     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     等可能严重影响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时,保荐
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   机构、保荐代表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
具现场核查报告               专项现场核查,并就核查情况、提请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关注
                             的问题、本次现场核查结论等事项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并在
                             现场核查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披露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重大事
                             项,定期出具并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1、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交易
定期出具并披露持续督导跟     日内,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踪报告                       2、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年度报
                             告披露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
                             总结报告书并披露


     七、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国金证券愿意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项目,并承担保荐机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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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年       月      日
                                  杨    敏



 保荐代表人:                                                       年       月      日
                                  吴    成



                                                                    年       月      日
                                  邱新庆



 内核负责人:                                                       年       月      日
                                  郑榕萍



 保荐业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姜文国



 保荐机构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冉    云




 保荐机构(公章):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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