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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安鑫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2021-01-05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HAXC Holdings (Beijing) Co., Ltd.

(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 17 号 105 号楼 A)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零二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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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公
司”或“华安鑫创”)股票将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
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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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
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
之后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
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本次公开发行
2,0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8,0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2,000 万股,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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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后总股本的 2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以下风险:

     (一)发展依赖国产汽车行业的风险

     公司业务主要围绕汽车中控及液晶仪表等座舱电子产品所展开,因此,公司
的经营和发展高度依赖于我国的汽车产业,尤其是国内自主品牌汽车产业的整体
发展。2018 年以前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持续向好,尤其是国产自主品牌汽车的销
量增速高于整体销量增速。但是,2018 年下半年起,受消费者信心不足、股票
市场下跌和中美贸易摩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乘用车全年最终实现销量
2,370.98 万辆,同比下降 4.08%。其中,中国品牌乘用车销量 997.99 万辆,同比
下降 7.99%;2019 年度,我国汽车行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受中美经贸摩擦、环保
标准切换、新能源补贴退坡等因素的影响,承受了较大压力,但下半年表现出较
强的自我恢复能力,产销降幅逐步收窄,最终实现销量 2,144.40 万辆,同比下降
9.56%,其中,中国品牌乘用车销量 840.70 万辆,同比下降 15.76%;2020 年 1-8
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乘用车实现销量 1,128.80 万辆,同比下降 15.40%,
其中中国品牌乘用车销量 408.90 万辆,同比下降 21.30%。但随着 4 月起国内疫
情防控形势好转,行业产销也逐步恢复到正常水平。2020 年 5 月至 8 月,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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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恢复形势持续向好,乘用车销量连续实现同比增长,产销降幅逐步收窄。

     为应对自主品牌车产销下滑的影响,同时顺应合资车厂放开本地化采购的趋
势,公司逐步参与到合资车企的车型项目中,并积极拓展全球项目的商业合作机
会,但是,报告期内实现的营业收入主要还是来自于国产自主品牌车项目,若受
周期性影响,汽车产业景气度持续下降,国产自主品牌汽车销量持续低迷,将对
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二)持续研发与创新能力不足的风险

     汽车座舱电子作为人机交互的主要媒介,一直备受整车厂的重视。为了紧跟
下游整车厂新车上市进度,满足新车不断提升的科技含量和个性化需求,公司需
要保持研发及创新的能力,不断研发可落地量产的新技术、新产品。但是,由于
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通讯技术及集成电路行业技术的发展速度较快,同时伴随
着核心器件生产工艺、软件系统编制工具、互联网数据服务平台以及各类型应用
软件等的升级换代,公司必须全面了解业内技术发展的最新趋势,并掌握对应的
设计和开发能力,才能更好地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若公司未来不能持续保
持技术创新,不能引领甚至不能及时跟上行业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或无法及时
将新概念、新技术成熟地运用到下游需要的产品之中,将很大程度上削弱公司的
市场竞争力。

     (三)模式创新无法获得市场认可的风险

     国内汽车车型、款式众多,对屏幕的需求分散,因而在汽车屏幕模组的定制
开发和方案导入方面,需要专业团队提供差异化的技术支持以适配不同车型项目。
公司创新性地以第三方技术支持服务商的形式参与到产业链之中,提供包括汽车
屏幕定制和选型等贯穿整个车型项目周期的综合支持服务,是产业链的有效补充。
同产业环节,京东方等个别上游厂商在车载屏幕领域已经拥有成熟的技术和销售
团队,对公司构成直接竞争关系,而其他厂商也对车载屏幕定制业务越来越重视。
虽然当前公司的业务模式能够得到下游市场的认可,产品及服务应用于下游主要
车厂的主流车型项目,并且也通过上游协议约定和下游项目定点等方式降低被替
代的风险,但是,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在此情况下公司的技术服务又
无法为上下游带来切实的经济效益,则公司仍然会面临商业模式无法持续获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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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认可,项目利润率降低或产业链地位被取代的风险。

     (四)行业竞争的风险

     汽车座舱电子的技术革新较快,产品的更新换代较为频繁,若公司不能正确
把握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无法在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等方面进一步巩固优
势地位,则会面临行业竞争导致的经营业绩下滑、客户数量减少以及市场占有率
下降等风险。报告期内,公司经营利润的增长主要来源于以全液晶仪表为主的软
件系统开发服务。该细分领域起步时间较短,但市场需求增速较快。公司自 2014
年起布局研发,具有一定的技术先发优势,2017 年至 2020 年 1-6 月分类业务毛
利率分别达到 78.78%、78.18%、75.28%和 73.99%。但是,细分行业景气度的提
升使得新进入的竞争者也会不断增加,同时下游企业也会逐步掌握系统开发能力。
长期来看,随着全液晶仪表细分市场逐步扩大,装机数量增加,市场竞争不断加
剧,公司相关业务的项目利润率存在持续下滑的风险。

     (五)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来自前五大客户的营业收
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80.10%、82.20%、81.41%和 74.54%,客户集中度
较高。其中对航盛电子的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 21.75%、
33.99%、37.25%和 18.60%;对延锋伟世通的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
别达到 48.45%、36.20%、34.62%和 26.04%。作为汽车中控、液晶仪表等座舱电
子产品的软、硬件服务商,公司客户主要为国内各汽车座舱电子系统集成商、整
车厂和整车设计公司,产品和服务最终应用于国内各知名汽车制造商量产的不同
车型,服务的具体车型项目相对分散,但由于下游行业整体处于多头竞争的格局,
且市场热销车型往往集中在少数整车厂,部分项目车型的热销会使公司的收入来
源也趋于集中。公司主要客户以知名跨国合资企业、境内上市公司和国有控股的
行业龙头企业为主,资信情况较好,业务量较为稳定。但是,如果未来公司主要
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使得公司来源于主要客户的业务量发
生重大波动,也会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收入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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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整车厂排产计划、营销策略、国民购车习惯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汽车销售
具有一定的季节性特征,每年的第一和第四季度汽车销售较旺。公司作为上游供
应商,销售旺季有一定前置,相应地存在季度分布不均、前低后高的特点。报告
期内,公司下半年实现的营业收入整体高于上半年。下游业务量的季节性波动会
给公司的资金安排和人员配备方面增加难度,公司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七)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额分
别为 66,547.70 万元、63,958.93 万元、64,343.36 万元和 29,187.12 万元,占同期
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为 91.98%、88.45%、91.30%和 87.05%,供应商的集中度较
高。其中,向深天马的采购额占同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达到 9.83%、41.60%、
74.25%和 66.46%;而向中华映管(含华映科技)的采购额占同期主营业务成本
的比例分别达到 72.95%、33.28%、2.54%和 0.06%。报告期内,公司向深天马、
中华映管(含华映科技)等厂商采购液晶屏,向新辉开等厂商采购触摸屏,均为
汽车座舱显示的核心器件。如果未来主要供应商在产品、服务质量或供应及时性
等方面不能满足公司的业务需求,抑或抬高产品销售价格,则将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不利影响。

     (八)中华映管申请紧急处分及破产重整的相关风险

     中华映管曾为公司报告期内最主要的液晶显示屏供应商之一,2017 年至
2018 年,由中华映管(含华映科技)生产制造的液晶显示屏所实现的销售收入
占同类产品的比重分别为 89.74%和 49.94%。2018 年 12 月 13 日,中华映管发布
公告称其与子公司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到期无法清偿,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依法向法院申请重整和紧急处分。截至 2019 年末台湾中华映管已全
部停工,董事会决议向法院申请破产。

     为进一步控制采购风险,公司通过主动调整和被动切换屏幕方案,大幅降低
了对中华映管(含华映科技)的采购规模,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由中华映管
制造的液晶显示屏所实现的销售收入占同类产品的比重从 2018 年度的 49.94%进
一步下降至 5.47%和 0.12%。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发行人与下游客户之间
已经不存在进行中的以中华映管作为屏幕方案的车型项目,因此也不存在因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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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管停产而无法向下游供货的风险。但是在短期内,上述事项仍将致使公司车用
液晶显示屏产品的采购向深天马集中,公司需要面临前文所述的供应商集中度较
高的风险。

     (九)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 6 月末,公司的应收账款净额
分别为 27,066.81 万元、32,088.21 万元、42,713.34 万元和 51,733.54 万元,占各
期末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54.79%、59.17%、66.13%和 69.59%。各期末应收账款
净额较大主要是受收入季节性和市场需求波动及下游客户账期等因素的影响,应
收账款较大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资产流动性风险和坏账损失的风险。

     (十)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 年一季度我国汽车行业产销出现明显下滑,但
随着国内疫情防控形势趋于好转,2020 年 4 月以来行业呈现出恢复性增长趋势。
新冠肺炎疫情及汽车产销下滑同样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根据大
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审字[2020]0012951《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 1-6 月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775.76 万元,同比下滑 19.04%。
公司经营业务与行业景气程度密切相关,虽然目前而言上述影响仅为暂时性影响,
但不能排除后续疫情防控出现不利变化或汽车行业景气度重新下行的潜在风险。
若出现相关情形,公司的经营状况、营业收入、营业利润也将受到影响,公司的
经营业绩也会存在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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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
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86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1、同意华安鑫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华安鑫创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华安鑫创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华安鑫创”,股票代
码“300928”,本次公开发行 2,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1 月 6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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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1 月 6 日

      (三)股票简称:华安鑫创

      (四)股票代码:30092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000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000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公开发行全部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的方式进行,未采用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方式进行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
 的相关内容及“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相
 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
 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
 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何信义                1,759.78       22.00     2024年1月6日
                      肖炎                1,485.29       18.57     2022年1月6日
首次公开              何攀                  804.47       10.06     2024年1月6日
发行前已              杨磊                  664.39         8.30    2022年1月6日
发行股份            君度尚左                502.79         6.28    2022年1月6日
                    上海联创                167.59         2.09    2022年1月6日
                    黄锐光                  112.29         1.40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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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祥禾                100.56     1.26    2022年1月6日
                   宁波加泽                100.56     1.26    2022年1月6日
                   苏州大得                 56.99     0.71    2022年1月6日
                     于洋                   54.64     0.68    2022年1月6日
                     刘坚                   50.28     0.63    2022年1月6日
                   许瑞瑞                   26.07     0.33    2022年1月6日
                     陈蕾                   22.35     0.28    2022年1月6日
                     常伟                   18.62     0.23    2022年1月6日
                     黄晨                   18.44     0.23    2022年1月6日
                   曹续秋                   12.96     0.16    2022年1月6日
                   菏泽宏泰                 10.06     0.13    2022年1月6日
                   肖宇维                    9.61     0.12    2022年1月6日
                   孙艳秋                    7.45     0.09    2022年1月6日
                   姚津忠                    5.58     0.07    2022年1月6日
                     刘好                    5.51     0.07    2022年1月6日
                   马晓静                    3.72     0.05    2022年1月6日
                     小计                6,000.00    75.00          -
首次公开
                 网下发行股份                   -         -        -
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2,000.00    25.00    2021年1月6日
  股份
               小计                      2,000.00    25.00         -
               合计                      8,0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
     发行人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7,012.99 万元和 8,194.19 万元,最近两年
净利润累计为 15,207.19 万元,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因此,发行人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11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AXC Holdings (Beijing) Co., Ltd.
  注册资本(发行前)            6,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2061289514G
  法定代表人                    何攀
  成立日期                      2013 年 1 月 25 日
                                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
  住所
                                南四街 17 号 105 号楼 A
  邮政编码                      101102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
                                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
                                集成;数据处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
                                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
  经营范围
                                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
                                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汽车中控和液晶仪表等座舱电子产品的核心显示器件定制选
  主营业务
                                型、软件系统开发及配套器件的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
  所属行业
                                订),公司所处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为“M74”)。
  公司电话                      010-5694 0328
  公司传真                      010-5694 0328
  互联网网址                    www.haxc.com.cn
  电子信箱                      zhengquanbu@haxc.com.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董事会办公室
  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牛晴晴
  董事会办公室电话号码          010-5694 0328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   占发行前总    持有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姓名                                       数量          量         股数量   股本持股比    债券



                                                12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万股)     (万股)       (万股)   例(%)       情况
         董事长、总   2020 年 8 月至
何攀                                     804.47                -    804.47        13.41       无
           经理        2023 年 8 月
                      2020 年 8 月至
肖炎      副董事长                      1,485.29               -   1,485.29       24.75       无
                       2023 年 8 月
                      2020 年 8 月至
何信义     董事                         1,759.78               -   1,759.78       29.33       无
                       2023 年 8 月
                                                   通过宁波加
                      2020 年 8 月至
刘景泉      董事                               -   泽间接持有             -        0.28       无
                       2023 年 8 月
                                                   16.97 万股-
                      2020 年 8 月至
李伟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3 年 8 月
                      2020 年 8 月至
刘峥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3 年 8 月
                      2020 年 8 月至
梁武彬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3 年 8 月
                                       配偶孙艳
          监事会主    2020 年 8 月至
李庆国                                   秋持股                -          -        0.12       无
              席       2023 年 8 月
                                       7.45 万股
                      2020 年 8 月至
何岩岩      监事                               -               -          -             -     无
                       2023 年 8 月
                      2020 年 8 月至
孙湉湉      监事                               -               -          -             -     无
                       2023 年 8 月
            副总经
          理、董事    2020 年 8 月至
牛晴晴                                         -               -          -             -     无
          会秘书、     2023 年 8 月
          财务总监
                      2020 年 8 月至
张龙      副总经理                             -               -          -             -     无
                       2023 年 8 月
                      2020 年 8 月至
邹忠成    副总经理                             -               -          -             -     无
                       2023 年 8 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何信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759.78 万股股份,占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29.33%,本次发行后何信义先生持股比例为 22.00%,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何信义先生之子何攀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804.47 万股
   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13.41%,本次发行后何攀先生持股比例为
   10.06%,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何信义先生、何攀先生父子二人合计持有
   公司 2,564.24 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42.74%,占公司本次发行

                                             13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后总股本的 32.06%,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何信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身份证号码为
51292519460826****,住所为四川省广安市****。
     何攀先生,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身份证号码为
51362219820903****,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何信义先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何信义先生、何攀先生
父子二人,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何信义                       何攀




                                           华安鑫创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
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尚未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或已经制定、尚未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制度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未制定及实施过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及
其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 6,00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2,000.00 万股,
发行新股后本公司总股本 8,000.0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为 25.00%。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如下:

股东类别及姓名/名称          发行前        发行后                限售


                                      14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期限
                       (万股)        (%)       (万股)      (%)
一、限售流通股
      何信义             1,759.78       29.33       1,759.78      22.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肖炎             1,485.29       24.75       1,485.29      18.5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何攀               804.47       13.41           804.47    10.0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杨磊               664.39       11.07           664.39     8.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君度尚左              502.79        8.38           502.79     6.2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上海联创              167.59        2.79           167.59     2.0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黄锐光               112.29        1.87           112.29     1.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上海祥禾              100.56        1.68           100.56     1.2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宁波加泽              100.56        1.68           100.56     1.2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苏州大得               56.99        0.95            56.99     0.7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于洋                54.64        0.91            54.64     0.6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刘坚                50.28        0.84            50.28     0.6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许瑞瑞                26.07        0.43            26.07     0.3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陈蕾                22.35        0.37            22.35     0.2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常伟                18.62        0.31            18.62     0.2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黄晨                18.44        0.31            18.44     0.2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曹续秋                12.96        0.22            12.96     0.1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菏泽宏泰               10.06        0.17            10.06     0.1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肖宇维                 9.61        0.16             9.61     0.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孙艳秋                 7.45        0.12             7.45     0.0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姚津忠                 5.58        0.09             5.58     0.0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刘好                 5.51        0.09             5.51     0.0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马晓静                 3.72        0.06             3.72     0.0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小计             6,000.00      100.00       6,000.00      75.00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小计                   -           -    2,000.00      25.00       无限售期限
        小计                       -           -    2,000.00      25.00
        合计             6,000.00      100.00       8,000.00     100.00
    注 1: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战略配售的情况。
    注 2: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15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40,018 户,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
                                                                    自上市之日起锁
  1               何信义                      1,759.78     22.00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2                肖炎                       1,485.29     18.57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3                何攀                        804.47      10.06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4                杨磊                        664.39       8.30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5              君度尚左                      502.79       6.28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6              上海联创                      167.59       2.09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7               黄锐光                       112.29       1.40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8              上海祥禾                      100.56       1.26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9              宁波加泽                      100.56       1.26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10              苏州大得                       56.99       0.71
                                                                    定 12 个月
               合计                           5,754.71     71.93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16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股
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38.05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27.4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7.8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6.5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7.1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市净率 2.53 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
净资产根据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
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17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规模为 2,000 万股,均为网上发行。根据《华安鑫创控股(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
率公告》,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3560375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
倍数为 7,374.42708 倍。

     根据《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网上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19,964,303 股,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为 35,697 股。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
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
为 35,697 股,包销金额为 1,358,270.85 元,包销比例为 0.1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61,000,000.00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
费用人民币 84,961,334.23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76,038,665.77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对发行人募集
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20]000867 号”《验资报
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8,496.13 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具体
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
                 保荐承销费用                             6,202.92
                 审计及验资费                             1,129.06

                    律师费用                               637.8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51.89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等                         74.42

                      合 计                               8,496.13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因四舍五入原因,部分数据的加总之和不等于列示的合

计数,其尾数部分可能存在差异。


     每股发行费用:4.25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18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 76,100.00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8,496.13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7,603.87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5.06 元/股(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1.02 元/股(以 2019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9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规定,
对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
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大华审
字[2020]0012951 号”《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
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
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大华会计师对公司
期后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0]008350 号”《审
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
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华
安鑫创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2020 年 7-9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
文。

     公司 2020 年 1-9 月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以公
司 2020 年度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
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经营状况”。




                                      20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110928348610111
   2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776440228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北苑支行         321730100100025160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110928348610333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110928348610666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0 年 12 月 22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
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
产品采购和销售价格、主要产品采购和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21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2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冉云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23 楼
电话                       021-68826801
传真                       021-68826800
保荐代表人                 吴成、邱新庆
项目协办人                 杨敏
项目组成员                 乐毅、王延刚
联系人                     吴成、乐毅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基本条件;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国金证券愿意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华安
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并承担
保荐机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华安鑫创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金证
券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并指定吴成、邱新庆作为华安鑫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持续督
导的保荐代表人。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1、吴成



                                           23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注册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
9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负责或参与了方正证券 IPO、鹏辉能源再融资、盾安
环境再融资、云维股份再融资,长城影视借壳上市等项目的保荐、承销或财务顾
问工作。

     2、邱新庆

     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注册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 6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负责或参与了美晨科技再融资、山鹰纸业再融资、美晨
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的保荐、承销或财务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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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何信义、实际控制人何信义、何攀父子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安鑫创股份,也不由华安鑫创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①
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②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接或
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
司股份。此外,本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在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
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7 月 6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若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未履
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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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出售股票,则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
失。”

     (二)发行人股东肖炎承诺

     “1、自华安鑫创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华安鑫创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①
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②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接或
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
司股份。此外,本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在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
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7 月 6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
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首次减持公司股票或减持股票比例在
5%以上(含 5%)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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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未履行上
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出售股票,则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
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发行人股东杨磊承诺

     “1、自华安鑫创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华安鑫创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①
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②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
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首次减持公司股票或减持股票比例在
5%以上(含 5%)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公告。

     若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未履行上
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出售股票,则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
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发行人股东黄锐光、于洋、刘坚、许瑞瑞、陈蕾、常伟、黄晨、曹续
秋、肖宇维、姚津忠、刘好、马晓静承诺

     “1、自华安鑫创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华安鑫创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
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合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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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未履行上
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股份公司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损失。”

     (五)发行人股东、发行人监事李庆国配偶孙艳秋承诺

       “1、自华安鑫创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华安鑫创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或本人配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
份数不超过本人或本人配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或本人配偶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本人或本人配偶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或本人配偶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或本人配偶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此
外,本人或本人配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7 月 6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
人不因本人配偶李庆国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
诺。

       4、若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未履
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出售股票,则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
失。”

     (六)发行人股东君度尚左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加泽承诺

       “1、自华安鑫创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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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华安鑫创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
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如需减持股份的,将分步减持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
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未履行上
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股份公司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损失。”

     (七)发行人股东上海联创、上海祥禾、苏州大得和菏泽宏泰承诺

     “1、自华安鑫创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华安鑫创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
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若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未履行上
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股份公司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损失。”

     (八)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何信义、何攀、肖炎和刘景泉,以及监事李庆国配偶孙艳秋承诺

     “1、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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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
公司股份。此外,本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7 月 6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
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若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未履
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股份公司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股东何信义、何攀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在锁定期内,本人不出售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①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②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
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减持;
计划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公告;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
量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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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
成的损失。”

     (二)发行人股东肖炎、杨磊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在锁定期内,本人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①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②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已经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3、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
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首次减持公司股票或减持股票
比例在 5%以上(含 5%)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公告;
     4、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
成的损失。”

     (三)发行人股东君度尚左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加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在锁定期内,本企业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①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②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已经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3、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
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首次减持公司股票或减持股
票比例在 5%以上(含 5%)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公告;
     4、本企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
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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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如果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规定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票;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
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前
一顺位主体在触发其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未向公司送达增持公
司股票通知书(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或者虽送达增持通知书,但至增持通
知书所载增持期限届满未实际增持的,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主体履行相应义务。
具体如下:
     1、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
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
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增
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单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 15%,单一
会计年度累计用以增持的金额不高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
的 50%。
     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
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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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
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价格,公司应于触发回购义务起 3 个月内以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 10%的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的比例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
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果
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
实施该方案。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
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上述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
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
格,单次用以增持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15%,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以增持的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
额的 50%。
     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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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能履行增持义务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提出以及实施股票增持
计划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将暂停领取应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该暂停领取现金分红
的金额累计达到自公司上市之日至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 50%。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提出以及实施股票增持计
划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将暂停取得应直接或间接
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并暂停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前述暂停领取的加总金额达到
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采取措施的
承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公开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如下处
罚时,本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履行上
述回购承诺:(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本公司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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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2)本公司未受行政处罚,但被人民法院认定承担相应责任并作出生效裁
决。回购价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但不低于回购时
的股票市场价格。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何信义、实际控制人何信义、何攀父子的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
股份。

     本人或发行人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受到如下
处罚时,本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上述回购承诺:
(1)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本人或发行人作出处罚决定;(2)本人及
发行人未受行政处罚,但被人民法院认定承担相应责任并作出生效裁决。回购价
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但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
价格。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5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一)本次发行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就华安鑫创本次发行事宜,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因保荐人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次发行之发行人律师承诺

     就华安鑫创本次发行事宜,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做出如下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
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发行之会计师承诺

     就华安鑫创本次发行事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做出如下承
诺:

     “因本所为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大华验字[2017]000571 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7]000607 号验资报告、大华验
字[2017]000783 号验资报告、大华核字[2018]004776 号验资复核报告、大华审字
[2020]0012951 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0]007719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
核字[2020]007717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7716 号申报财务
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7718 号主要税种
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四)本次发行之评估机构承诺

     就华安鑫创本次发行事宜,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36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公司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
文件信息真实有效,无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的过错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
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本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本公司的业务实力和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发行
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以及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提高本公
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回报能力: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
时,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进
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
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前装智能座舱全液晶显示系统研发升级项目、后装智
能座舱系统研发升级项目和座舱驾驶体验提升研发中心项目,剩余部分补充流动
资金,可有效优化本公司业务和财务结构,积极开拓新的市场空间,巩固和提升
本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升本公司的盈利能力。本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
投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
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及本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
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
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加快资金运转和提升经营业绩




                                     37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公司致力于进一步加快资金运转,控制本公司日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新
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提升本公司经营业绩,从而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本公
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本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严格控制本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本公司利润率。加强
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本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
守、勤勉尽责。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利润分配机制,包括利润分配规划与计划、利润分配形
式、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的条件、利润分配的比例、利润分配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分配利润的发放、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机制等;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本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且本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的 10%。此外,本公司还制定了《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
明确了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方案。
     6、其他方式
     本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
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何信义、实际控制人何信义、何攀父子关于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2、不侵占公司利益;

     3、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38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的要
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或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
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已出具《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如本公司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
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
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
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9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
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
法规处理;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
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
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何信义、实际控制人何信义、何攀父子关于未履行承
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何信义、实际控制人何信义、何攀父子已出具《未履行公开
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4、违反承诺所得利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0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如本人违反回购股份的相关承诺,发行人有权将与本人履行回购义务所
需款项等额的应付现金股利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履行回购义务。如本人违反关于
股份转让的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
上缴给发行人。如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应将违规出售股份而取得
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发行人。如本人违反减持价格的相
关承诺,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对应
的减持股份数相乘计算。”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4、违反承诺所得利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如本人违反回购股份的相关承诺,发行人有权将与本人履行回购义务所
需款项等额的应付现金股利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履行回购义务。如本人违反关于
股份转让的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
上缴给发行人。如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应将违规出售股份而取得
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发行人。如本人违反减持价格的相
关承诺,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对应
的减持股份数相乘计算。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八、利润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41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经 2018 年 9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可供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
同享有。

     (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加强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上
市后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安排,具体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具备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2、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
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
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 1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
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42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
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
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
经营业务。

     5、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案
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制定、讨论及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社
会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外部监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
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外部监事意见、社会公众通过电话、邮
件等方式提出的意见汇总后及时提交给公司董事会,以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参考。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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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在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的情形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会应将调整利润分配的方案发送至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由独立董事发表
专项意见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
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中小股东
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小
股东意见后形成议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7、子公司分红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
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子公司分红规定如下:子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全资子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年度
结束后 6 个月内进行利润分配,每年分配一次。利润分配的具体金额、比例及分
配方式等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均由子公司股东(会)决定。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
司的利润分配由其股东会决议。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子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子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
子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由子公司股东(会)决定。
     此外,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 3 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
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44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外部监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8、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经发行人 2018 年 9 月 17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计划为:

     “公司在上市后 3 年内,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公司具备分红条件的,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应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前提下,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并在综合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后,可以采用股票方式分
配股利。基于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历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
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
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九、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
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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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
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
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
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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