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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安鑫创: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01-16  

                        证券代码:300928          证券简称:华安鑫创         公告编号:2021-001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
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申请已获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386 号文)核准。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867 号),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6,0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8,000 万元。同时,
公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1 月 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类型
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公司拟根据上述情况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元,
变更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以工商登记
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华
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华安鑫创控股(北
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同时对《公司章程》部分
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序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第三条 公司于【核准日期】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经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首次向
1
     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上市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日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0.00 万股,于 2021 年 1 月 6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安鑫创控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安鑫创控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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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英文名称:【HAXC Holdings         公司英文名称:HAXC
     Beijing Co., Ltd.】                   Holdings(Beijing)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中
     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      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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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盛南四街 17 号 105 号楼 A;         基地景盛南四街 17 号 105 号楼 A;
     邮政编码:【101102】。                邮政编码:1011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4
     后注册资本数额】万元。                8,000.00 万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集中存管。                            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的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时各自认      公司的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时各自
5    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                                  ……
     发起人将其在华安鑫创控股(北京)      发起人将其在华安鑫创控股(北京)
     有限公司的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   有限公司的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
     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出资。              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出资。
    截至本章程制定之日,公司的发起人、
    发起人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情
    况如下 :
         股
         东
                                 出
         姓     持股数   持股
    序                           资
         名     (万     比例
    号                           方
         或     股)     (%)
                                 式
         名
         称
    … …       …       …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上市后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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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总数】股,均为普通股。           8,00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合并;                               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7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购其股份的。                         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司股份的活动。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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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在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    份,……在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6 个月内(以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6 个月内(以中
    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    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
    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    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9   日起 24 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 起锁定 3 年。
    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50%。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定。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10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    机构,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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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定的其他事项。                     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行使。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金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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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以上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过: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据;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算数据;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万元;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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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元;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3,000 万元;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5,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                                ……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码。                                号码。
     ……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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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3:00。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告;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15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和弥补亏损方案;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案;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 公司年度报告;               案;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六) 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项。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算;                               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16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发行公司债券;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17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                                事: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七)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无
     行政处罚;                          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
     (八)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履行的职责的; (八) 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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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    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董事应履行的职责的;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定的其他内容。                      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大会报告工作;                      东大会报告工作;
     ……                                ……

19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于会议召     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于会议
     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 召开 3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但在
20
     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
     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     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外。                                 的除外。

     第八章 党总支                        本章删除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立党总支。党总
     支设书记一名,支委若干,分别负责
     公司党建、纪委和群团建设工作。公
     司设立党群工作部(组),配备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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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总支工作经费
     和其他必要工作条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党总支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
   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重大战略决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
   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
   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
   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总支对董事
   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
   出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
   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
   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
   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洁建
   设,支持纪委(纪检机构)切实履行
   监督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22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1 年,可以续聘。                     续聘。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
     网(http://www.cninfo.com.cn)或中   息。
23
     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媒体,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
     事会负责解释。                     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会议事规则。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24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
                                        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指定人
员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
为准。
     三、备查文件

     1.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
    [2020]000867 号)。
3.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