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鑫创: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1-16
证券代码:300928 证券简称:华安鑫创 公告编号:2021-007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86 号文)同意华安鑫创控股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价格 38.0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61,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
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84,961,334.2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76,038,665.77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86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
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北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截止 2020 年 12 月 30 日的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金额(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花旗银行(中国) 1776440228 11,063.79 后装座舱显示系
有限公司北京分 统研发升级项目
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 前装座舱全液晶
限公司北京亦庄 110928348610111 24,076.84 显示系统研发升
支行 级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
补充流动资金项
限公司北京亦庄 110928348610333 10,000.00
目
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
超额募集资金项
限公司北京亦庄 110928348610666 15,063.11
目
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
座舱驾驶体验提
限公司北京通州 321730100100025160 9,893.34
升研发中心项目
北苑支行
合计 70,097.08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76,038,665.77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
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含审计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
费用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花旗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北苑支行(以下简
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成、邱新庆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