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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安鑫创: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16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华安鑫创控股(北
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安鑫创控股(北
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
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独立意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
股 份 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
[2021]000186 号)鉴证,公司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为人民币 951.89
万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置换没有与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己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
事项。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
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
益。
    公司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3,75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
股东的利益。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
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3,75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