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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安鑫创: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1-16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
督权,保障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
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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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
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
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
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 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三) 有权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议事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四) 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五) 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
要求董事会及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六)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九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
    第十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合法权益遭受重
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出现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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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监事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而离职,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
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辞职原
因可能涉及公司或者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
提出辞职的监事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监事的情
形之一的,相关监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而离职,其对公司和股东所负有的义务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及任期届满后的合理时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
    监事离职后,其对公司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机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人,职工代表监事 1 人。公司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
产生、更换。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
行其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产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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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议案;
    (三) 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 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五) 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
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
凭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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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董事会不同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请求,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
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和会
议召开三日以前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
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告并说明原因。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电话或者通过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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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
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监 事会应在 10 日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 拟审议的事项;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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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
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
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但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或者紧急和特殊情况
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
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
见和投票意见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扫描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记名投票和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的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
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
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除《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另有规定外,监事会
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纪
要或决议上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记录会议真实
情况和与会监事的意见及建议,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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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 会议出席情况;
    (四) 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
案的表决意见;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在表决该项决议时表示同意或弃权
的监事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者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
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
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
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
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
理由;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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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修订,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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