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8 证券简称:华安鑫创 公告编号:2021-010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2月3日(星期三) 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2月3日(星期三)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3日的 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3日 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 地景盛南四街17号105号楼A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攀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8,066,3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830%,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 8,044,7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6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64,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7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834%;反对2,0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 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49,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5%;反对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765%;反对17,3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2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64,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7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834%;反对2,0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 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64,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7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834%;反对2,0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 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64,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7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834%;反对2,0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 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64,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7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834%;反对2,0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 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49,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5%;反对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765%;反对17,3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2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及回避表决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64,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7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834%;反对2,0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 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64,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7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834%;反对2,0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 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郑超、黄彦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安鑫创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安鑫创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