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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安鑫创: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3-02  

                        证券代码:300928         证券简称:华安鑫创       公告编号:2021-015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将存放于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北苑支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的剩余全部募集资金(包含利息)变更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亦庄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专项存储。详细内容请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12)。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021 年 3 月 1 日,公司与保荐机
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新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此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新专户”)信息及拟转入
金额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转入募集资金金额注     资金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座舱驾驶体验提
                       110928348610888        98,933,400 元
   北京亦庄支行                                               升研发中心项目

 注:截至 2021 年 3 月 1 日,原存储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北苑支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321730100100025160,以下简称“原专户”)余额为
 98,933,400 元。公司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亦庄支行就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后,将原专
 户剩余募集资金(包含全部利息)全部划转至新开立的专户,转入金额以实际转
 账当日专项账户余额为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丙方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座舱驾驶体验
 提升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
 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付用于座舱驾驶体验提升研发中心项目的募集
 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一仟万元(含)。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
 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成、邱新庆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
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