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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安鑫创: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0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196 号


致: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安鑫创”)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华安鑫创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1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华安鑫创第二届董事会第
七 次 会 议 决 定 召 集 。2021 年 4 月 15 日 ,华安 鑫 创 董 事 会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
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
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
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华安鑫创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董事长何攀主持。本次会议设置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6 日
9:15-15:00。


    经查验,华安鑫创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安鑫创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安鑫创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华安鑫创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

                                        2
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华安鑫创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 10 人,代表股份 30,542,337 股,占华安鑫创股本总额的 38.1779%。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华安鑫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安鑫创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华安鑫创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0,538,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9%;反对 3,4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0,538,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9%;反对 3,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98%;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0,538,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9%;反对 3,4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0,538,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9%;反对 3,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98%;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0,538,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9%;反对 3,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98%;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0,538,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9%;反对 3,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98%;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0,538,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9%;反对 3,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98%;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八、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监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0,538,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9%;反对 3,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98%;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0,538,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9%;反对 3,4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
0.01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0,538,937 股,牛晴晴获得当选公司董事。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641,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55%;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股东何攀、肖炎回避

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安鑫创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安鑫创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华安鑫创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   超




                                                     黄彦宇




                                                2021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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