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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安鑫创: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2021-10-2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金证券”)作为华安
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鑫创”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
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安鑫创控股(北
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
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出具“证监许可[2020]3386
号文”《关于同意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已于 2021 年 1 月 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
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2,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 38.0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61,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人民币 84,961,334.2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76,038,665.77 元。上述募
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867 号”
《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分
别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1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 676,038,665.77 元,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额
                                                                     投入额

承诺投资项目

 1      前装座舱全液晶显示系统研发升级项目           24,076.84          24,076.84

 2      后装座舱显示系统研发升级项目                 11,063.79          11,063.79

 3      座舱驾驶体验提升研发中心项目                  9,893.34           9,893.34

 4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超募资金投向

 1      补充流动资金                                  3,750.00           3,750.00

 2      尚未明确用途注                                8,819.90           8,819.90

                       合计                          67,603.87          67,603.87
注: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与精电(深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对外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 2,750 万元超募资金与宁波启迈及精电(深圳)共同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情况

       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研发进度、提高募投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发
展规划,拟新增全资子公司未来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汽
车”)、桂林鑫创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鑫创未来”)作为上述募投项
目“前装座舱全液晶显示系统研发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实施募投
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募投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公司、未来汽车、桂林
 前装座舱全液晶显示系统研发升级项目           公司
                                                                  鑫创未来

       本次增加募集资金实施主体,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也不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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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对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实行专户专储管理。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未来汽车、桂林鑫创未来为“前装座舱全液晶显示系统研发升级项
目”的实施主体,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也不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
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有利于充分发挥各实施
主体的业务优势、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保障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履行的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未来汽
车、桂林鑫创未来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装座舱全液晶显示系统研发升级项目”
的实施主体。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经过审慎考虑并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优势
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更好发挥募集资金的效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未改变项目内容、投资总额,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3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增
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未改变募
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内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
司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主体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主体。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已进
行了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
投资的实质内容,符合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故意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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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
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   成                邱新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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