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鑫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11-09
证 券 代 码 : 3 00 928 证券简 称:华 安鑫创 公 告 编 号 : 2 0 21 - 055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86 号文)同意华安鑫创控股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价格 38.0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61,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
用 ( 不 含增 值 税) 人 民币 84,961,334.23 元, 实 际募 集 资 金净 额 为人 民 币
676,038,665.77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86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及账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为
了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研发进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发展规划,
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未来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汽车”)、
桂林鑫创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鑫创未来”)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前装座舱全液晶显示系统研发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
益,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未来汽车、桂林鑫创未来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亦庄支行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截至 2021 年 11 月 8 日的余额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前装座舱全
未来汽车 755926727810202 0.00
北京亦庄支行 液晶显示系
桂林鑫创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研发升级
755947127810606 0.00
未来 北京亦庄支行 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未来汽车及桂林鑫创未来(以下合称“甲方二”)
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
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本协议中,甲方二是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甲方二与甲方一共同实施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甲方一、甲方二以下统称“甲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前装座舱全液晶显示系统研发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成、邱新庆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