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鑫创: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13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安鑫创控股(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
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
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
司股东的利益。公司就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规,风险控制措施健全。
公司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
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峥 梁武彬 李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