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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安鑫创: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5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逐步建立
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行之有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以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内部控
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
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利
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
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专业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
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
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鉴于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总
体实力、服务意识、诚信状况等各方面均符合公司当前的审计工作要求,我们同
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
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张彧先生个人履历,不存在《公司法》、《公司
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
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各项法律、法
规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提名、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六、关于 2022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
业地区薪酬水平,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
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薪酬
方案。

    七、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系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战
略实施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和执行效
率。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何攀先生以及公司董事、股东肖炎先生拟根据银行
的实际需要为公司提供担保,并免于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反
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会议相关关联董事已
依法回避表决,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对募投项
目延期,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和《会计风险提示第 9 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
等的相关要求,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度不存
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021 年度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铮                 梁武彬                        李伟




                                        202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