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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安鑫创: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06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48 号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5 层                 邮编: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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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48 号



致: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华安鑫创”)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指派律师出席华安鑫创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2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华安鑫创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2022 年 4 月 15 日,华安鑫创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华

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华

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

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

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 17 号 105 号楼 A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华

安鑫创董事长何攀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6

日 9:15—15:00。



    经查验,华安鑫创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安鑫创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华安鑫创章程的规定。



                                     2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华安鑫创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华安鑫创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 5 人,代表股份 22,486,981 股,占华安鑫创股本总额的 28.1087%。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华安鑫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因新冠疫情防控原因,本所律师以现场和视频接入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安鑫创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华安鑫创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86,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5,018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86,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5,018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86,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5,018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86,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5,018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86,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5,018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86,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5,018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86,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5,018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5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86,981 股,王旭雯获得当选华安鑫创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5,018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86,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5,018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5,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何攀、

肖炎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5,018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6
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车载液

晶显示模组及智能座舱显示系统智能制造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86,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5,018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华安鑫创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华安鑫创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华安鑫创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黄彦宇




                                                    张孟阳




                                                  2022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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