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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安鑫创: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2022-06-0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华安鑫创
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鑫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
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华安鑫创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进行了核
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情况概述

    为支持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满足控股子公司华安新能源资金周转及日常经
营需要,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以自有资金为华安新能源提
供财务资助不超过 1,000 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借款利率根据实际发生的借
款金额和借款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及公司实际融资成本孰高执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华安新能源其他
股东何攀先生、肖炎先生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向华安新能源提供同比例财务资
助,张灵先生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向华安新能源提供担保。

    华安新能源系公司持股比例 50%的控股子公司,股东何攀先生持有华安新能
源 6%股份,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
本次事项构成财务资助。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已对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已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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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议。

    本次财务资助不属于《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形。

    二、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安鑫创(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MA7LXGDD19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通市开发区南通市开发区广州路 42 号 424 室

    法定代表人:肖炎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成立时间:2022 年 4 月 20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池零
配件生产;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
销售;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电机制造;
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新能源
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智能仪器
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特种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
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
备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
制造;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输配电及控制
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软件开发;人工智
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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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持股 50%的控股子公司。

              华安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持股比例
 1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500.00             50.00%
 2                   张灵                           400.00             40.00%
 3                   何攀                            60.00              6.00%
 4                   肖炎                            40.00              4.00%
                    合计                           1,000.00           100.00%

              2、主要财务数据

              控股子公司华安新能源目前属于筹建期,尚无财务数据。

              3、履约能力分析

              华安新能源为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的企业,资信良好,具备
       正常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华安新能源其他股东张灵先生具备多年国际知名系统集成商工作经验,拥
       有丰富的车载行业背景,一直致力于 BMS(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电池
       管理系统研发工作,能够为华安新能源提供成熟的技术并开拓市场渠道。

              三、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何攀先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何攀先生将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向华安新能源提供同比例财务资
       助。

              肖炎先生,公司副董事长、持股 5%以上股东,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肖炎先生将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向华安新能源提供同比例财务资
       助。

              张灵先生,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无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张灵先生将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向华安新能源提供同比例担保。

              四、上一会计年度财务资助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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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未向华安新能源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
能清偿的情形。

    五、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将根据控股子公司华安新能源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及资金安排计划,与
其签订《财务资助合同》,届时将约定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期限、金额、利息
等内容,具体条款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为准。

    六、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华安新能源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50%的股权,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有效的业务管理、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华安新能源其他股东何攀先生、肖
炎先生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向华安新能源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张灵先生就本次
财务资助事项向华安新能源提供同比例担保,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承担个人连带
责任担保。

    公司将与财务资助对象签订《财务资助合同》,跟踪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如该财务资助对象出现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情形,公
司将停止向其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本次向华安新能源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
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加强资金管理,对华安新能源的资金流
向与财务信息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公司实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和风险情况,保障
公司整体资金安全运行。

    七、相关审议情况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议案》,为支持控股子公司华安新能源的业务发展,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公
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向华安新能源提供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财务资助。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华安新能源为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且公司持股比例为 50%的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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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面评估其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
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基础上,公司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够继续对其实施有
效的业务管理、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且其他股东均已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财务
资助或者提供担保,因此公司为华安新能源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
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向华安新能源提供财务资助收取利息
且定价公允,该等财务资助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华安新能源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
保障其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求。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能够实施有效的风险管
控。其他股东均已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财务资助或者提供担保。本次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及有偿资助的原则,资金使用费用定价
公允,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其控股子公司华安新能源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

    3、监事会意见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议案》。监事会经审核认为: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华安新能源提供财务资助,
有助于促进华安新能源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
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向控股子公司华安新能源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以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华安新能源


                                   5
提供有偿财务资助,有利于其业务快速发展,同时华安新能源为依法注册成立、
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的企业,资信良好,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华安新能源的
其他股东也已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财务资助或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本次财务资
助事项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
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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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   成                  邱新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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