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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安鑫创: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1-18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
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总体要求
    第七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
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
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
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
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
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
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
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
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本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交易所网站和交易所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
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
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
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主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
题、听取建议。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
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
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
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
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章 接受调研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
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
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
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
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
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
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
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
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以及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
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
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
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
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
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
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
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