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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安鑫创: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1-18  

                                证券代码:300928             证券简称:华安鑫创             公告编号:2023-0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
         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对《公司章程》相
         关条款进行修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
         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未来经营发展需要,拟将注册地址由北京市通州
        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 17 号 105 号楼 A 迁至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 18 号院 5 号楼 3 层 0304A 室(最终注
        册地址以相关登记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结合注册地址变更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
        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修订前                                             修订后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章程。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华安鑫创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
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承继原华安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鑫创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     承继原华安鑫创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
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注册登记,并取     负债和业务。公司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
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2061289514G”的《营     管理局 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业执照》。                                           “91110112061289514G”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
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 17 号 105 号楼 A;      创十三街 18 号院 5 号楼 3 层 0304A 室;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新增第十二条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他情形除外。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院提起诉讼。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修订前                                           修订后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   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担保;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须由股东大会批准的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对外担保事项。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前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八)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须由股东大会批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     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前述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
                     修订前                                            修订后
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10%。                                               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交有关证明材料。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该提供相应的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
股东名册。                                          供相应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过: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三) 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权。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征集股东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利。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
                                                   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股东大会表决。
                                                   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情况。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求如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
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
                                                   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
                                                   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目,若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
                                                   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
                                                   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
                     修订前                                          修订后
                                                   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
                                                   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
                                                   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
                                                   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五)如按前项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
                                                   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前项规定中选候
                                                   选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
                                                   票,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
                                                   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
                                                   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
                                                   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
                                                   开。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
                                                   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
                                                   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
                                                   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监票。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
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计为“弃权”。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满的;                                             限未满的;
……                                               ……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修订前                                           修订后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关联交易等事项;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事项;                                              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                                                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准。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人员。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
……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七) 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
表决权。
                                                    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或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准确、完整。
                                                    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订前                                            修订后
……                                                 ……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个月内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的规定进行编制。
                                                     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
                                                     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者公司注册地市场
国证监会指定或者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
                                                     监督管理机关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者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
                                                     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者公司注册
理机关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者公司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或者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指定的报纸上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担保。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
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者公司注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
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者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指定的报纸上公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修订前                                           修订后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                                           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拉萨市工商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
行政管理局柳梧新区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版章程为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
第二百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公司首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
                                                   上市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公司原章程自动
效。本章程生效后,公司原章程自动废止。
                                                   废止。

            公司章程修订稿新增第十二条,自此条后,修订稿每条的序号比原稿相应
        增加一,直至删除修订稿的第八十二条后条款序号恢复正常;公司章程修订稿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自此条后,修订稿每条的序号比原稿相应增加一,故修
        订对比中不再赘述。正文中涉及引用此期间的条款序号也相应增加或增减,故
        修订对比中不再赘述。

            除上述主要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修订内容系基于实际情况而
        作出的表述调整,不涉及实质修改。修订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
        过为准。

            三、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注册地址变更事宜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长远利益,不会对公司经
        营发展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再授权相关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代表公司就上述章程修改事宜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相关
        信息的变更情况最终以在相关登记部门核准的信息为准。上述事项尚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