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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3-01-18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完善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合理保证年报
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
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前、审计期间及审计后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
的书面沟通。
    (一)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
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
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书面沟通初审意见,并审
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面的形式记录督促
的方式、次数和反馈结果;
    (四) 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
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五)年审结束后,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
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
东大会审议;
    (六)在审计期间,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
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
性上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
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
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