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19)第 221-4 号 致: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出具 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9)第 22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19)第 221-1 号)(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根据信永中 和出具的 XYZH/2019NJA20102 号《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 最新情况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京天股字(2019)第 221-4 号) (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作出相 3-3-1-1 补充法律意见(一) 应的修改或补充。对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 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 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 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和验证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3-3-1-2 补充法律意见(一)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 二、发行人的独立性................................................................................................ 7 三、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7 四、发行人的业务.................................................................................................... 7 五、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8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 八、发行人的税务.................................................................................................. 13 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4 十、对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5 十一、结论性法律意见.......................................................................................... 15 3-3-1-3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 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 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 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 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本 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36,680万元,其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二)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A 股不超过 9,170 万股,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10%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条件: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由中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计算。中辰有限成立于2003年6月 18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2017 年、2018年、2019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3-3-1-4 补充法律意见(一) 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计算依据)分别为4,807.55万元、7,601.84万元、4,157.31万 元,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额不少于1,000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净 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891,191,836.47元,不少于2,000万元,且 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00750524073X的 《营业执照》,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36,680万元,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9,170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公 W[2016]B065号《验资报告》、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19NJA20079《股本及 实收资本复核报告》和XYZH/2018NJA20105《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系中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 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关于经营范围的记载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电线电缆及电缆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一种业务, 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7、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 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创 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8、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 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9、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 3-3-1-5 补充法律意见(一)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10、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已建 立健全股东投票及计票制度,并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11、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 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并由信永中和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之规定。 1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 的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信永中和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13、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 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4、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以下 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3-3-1-6 补充法律意见(一) (1)近三年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近三年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 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实质条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以来,截止 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与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 方面独立运作;不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经营的能力。 三、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材料及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进行查询,自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以来,截止本补充法 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股东总额、股本结构的变动,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争 议或纠纷。 四、 发行人的业务 (一)自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以来,截止本补充法律 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所持有的《营业执照》上所载的经营范围较《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 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 内主营业务突出。 3-3-1-7 补充法律意见(一) (四)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五、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 所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以来,截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新增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19 年 1-6 月 碧玉青瓷 瓷器 74,933.99 元 (2)销售商品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19 年 1-6 月 内蒙古瑞濠新材料科技有限 线缆 111,620.69 元 公司 注:内蒙古瑞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季文担任董事的企业。 (3)向公司关健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项目 2019 年 1-6 月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338,861.22 元 (4)关联方应收账款余额 关联方 2019 年 6 月 30 日 河北承大建材有限公司 154,500.00 元 燕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47,740.00 元 兴隆县中泰建材有限公司 59,800.00 元 注 1:河北承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承大建材有限公司),5%以上股东张 学民妹妹张洁的配偶王季文担任董事的企业。 注 2:燕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燕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王季文控制的 企业。 3-3-1-8 补充法律意见(一) 注 3:兴隆县中泰建材有限公司,王季文控制的企业。 (5)关联方应付账款余额 关联方 2019 年 6 月 30 日 碧玉青瓷 57,553.99 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2019 年 1-6 月,关联方为发行人新提供的担保如下: 担保是否 担保方名 被担保方名 担保金额 序号 起始日 到期日 已经履行 称 称 (万元) 完毕 中辰控股 中辰电缆股 1. 有限公司、 1,996.50 2019.2.2 2019.8.2 否 份有限公司 杜南平 中辰控股 中辰电缆股 2. 有限公司、 1,500.00 2019.3.15 2019.9.14 否 份有限公司 杜南平 中辰控股 中辰电缆股 3. 有限公司、 217.50 2019.4.18 2019.10.18 否 份有限公司 杜南平 中辰控股 中辰电缆股 4. 有限公司、 250.00 2019.5.8 2019.11.8 否 份有限公司 杜南平 中辰控股 中辰电缆股 5. 有限公司、 500.00 2019.5.28 2019.11.28 否 份有限公司 杜南平 杜南平 中辰电缆股 6. 2,000.00 2019.6.26 2019.12.26 否 份有限公司 中辰控股 中辰电缆股 7. 有限公司、 2,120.00 2019.3.29 2020.3.27 否 份有限公司 杜南平 中辰控股 中辰电缆股 8. 有限公司、 1,000.00 2019.5.14 2020.5.13 否 份有限公司 杜南平 中辰控股 中辰电缆股 9. 有限公司、 1,000.00 2019.5.23 2019.11.22 否 份有限公司 杜南平 中辰控股 中辰电缆股 10. 有限公司、 480.00 2019.5.27 2020.5.26 否 份有限公司 杜南平 杜南平 中辰电缆股 11. 2,000.00 2019.2.27 2020.2.28 否 份有限公司 12. 中辰控股 中辰电缆股 2,000.00 2019.3.5 2020.3.4 否 3-3-1-9 补充法律意见(一)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杜南平 杜南平 中辰电缆股 13. 1,000.00 2019.3.18 2020.3.12 否 份有限公司 中辰控股 中辰电缆股 14. 有限公司、 3,000.00 2019.3.1 2020.2.29 否 份有限公司 杜南平 杜南平 中辰电缆股 15. 2,000.00 2019.4.4 2020.4.3 否 份有限公司 中辰控股 中辰电缆股 16. 有限公司、 1,500.00 2019.2.14 2019.12.20 否 份有限公司 杜南平 杜南平 中辰电缆股 17. 3,000.00 2019.4.19 2019.10.18 否 份有限公司 杜南平 中辰电缆股 18. 2,500.00 2019.4.23 2019.11.20 否 份有限公司 杜南平 中辰电缆股 19. 2,500.00 2019.4.29 2019.12.10 否 份有限公司 杜南平 中辰电缆股 20. 2,500.00 2019.5.6 2019.11.5 否 份有限公司 杜南平 中辰电缆股 21. 1,500.00 2019.5.8 2019.11.8 否 份有限公司 宜兴市金 鱼陶瓷有 限公司、中 中 辰 电 缆 股 22. 2,000.00 2019.2.28 2019.8.28 否 辰 控 股 有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杜 南平 中辰控股 中辰电缆股 23. 有限公司、 2,900.00 2019.3.27 2020.3.27 否 份有限公司 杜南平 (二)新增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及规范情况 2018 年 12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19 年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议 案》、《关于预计公司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交易,但交易双方坚持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 3-3-1-10 补充法律意见(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5 家控股子公司,为江苏聚辰、常 州拓源、润邦售电、上海中辰和山东聚辰,其中常州拓源还投资设立 1 家分公司, 除常州拓源发生注册资本、公司名称、营业范围发生变更之外,发行人其他子公 司均未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 法定代 注册资本 持股比 序号 企业类型 住所 经营范围 名称 表人 (万元) 例(%) 电力技术、电力设备研发; 江苏省武 电线电缆、电缆附件,塑料 常 进高新技 电缆穿管,玻璃钢电缆穿管, 有限责任 州 术产业开 波纹电缆穿管制造、加工、 1 公司(法 杜杰 5,000.00 100.00 拓 发区南区 销售;电缆附件安装服务; 人独资) 源 西湖路南 电力设备、塑料粒子、PVC 侧 树脂(除危险品)销售;电 缆盘制造、销售。 2019 年 9 月 9 日,常州拓源公司名称由“常州市拓源电缆成套有限公司” 变更为“江苏拓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房屋租赁情况 2019 年 1 月 1 日,常州拓源与宜兴市锦峰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 赁协议》,常州拓源承租宜兴市锦峰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位于宜兴市高塍镇红塔村 工业集中区 1 号 3 号车间及附属房(苏 2019 宜兴不动产权第 0016690 号),作为 仓储使用,面积为 1836.18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租金为 23 万元/年。 (三)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律师 工作报告》以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新获得授权专利 2 项,具 体情况如下: 取得 序号 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权利人 方式 原始 1 一种柔性电缆 实用新型 ZL201820929686.6 2018/06/15 中辰电缆 取得 原始 2 一种建筑用耐用阻燃电缆 实用新型 ZL201820974639.3 2018/06/25 中辰电缆 取得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合同 3-3-1-11 补充法律意见(一) 自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以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 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显著影响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1、借款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0 万及以上的借款合同如下: 序 贷款金额 借款人 贷款人 合同编号 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万元) 宜兴农村 商业银行 (03)宜银借字 2019/5/23 1 1000 保证 十里牌支 [2018]第 0068 号 -2019/11/22 行 2019/8/28 2 中辰电缆 84082019280476 2000 保证 浦发银行 -2020/8/28 无锡分行 2019/9/3 3 84082019280486 3000 保证 -2020/9/3 兴业银行 2019/9/11 4 11201YK19042 3000 保证 无锡分行 -2020/9/10 2019 年德银陵城区 字 第 2019/8/12 最高额抵 5 2000 80918201908120001 -2020/8/11 押、保证 3号 2019 年德银陵城区 德州银行 字第 2019/9/09 最高额抵 6 陵城区支 1500 80918201909090005 -2020/9/08 押、保证 行 9号 山东聚辰 2019 年德银陵城区 字第 2019/9/24 最高额抵 7 1500 80918201909240000 -2020/9/23 押、保证 39 号 2019 年威商银借字 威海市商 第 2019/7/9 8 业银行德 3000 保证 81718201907090249 -2020/7/9 州分行 13 号 2、担保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担保金 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2019 年 6 月 26 日 , 发 行 人 与 农 业 银 行 宜 兴 市 支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32180120190006470-2”的《保证金质押合同》,发行人以 2000 万元的保证金 3-3-1-12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为双方签订的编号为“32180120190006470”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项下 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 2019 年 8 月 6 日,发行人向交通银行无锡分行保证金账户打款 2000 万元, 为双方签订的编号为“BOCYX-A009(2019)-1095”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 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 2019 年 9 月 17 日,发行人向交通银行无锡分行保证金账户打款 1500 万元, 为双方签订的编号为“BOCYX-A009(2019)-1114”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 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 3、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3,000 万及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销售方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签约日期 号 (万元) 电力电缆, 电力电缆,AC10KV, 国网浙江省电力 AC10KV, 1 YJV,150,3,22,ZC, 中辰电缆 有限公司物资分 6456.85 2019/7/10 YJV,150,3,22 无阻水采购合同 公司 ,ZC,无阻水等 4、银行承兑协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 的金额在 1,000 万以上银行承兑协议如下: 序 承兑汇票金额 出票人 承兑银行 协议编号 保证金比例 号 (万元) 农业银行宜兴市支 1 32180120190006470 4000 50% 行 中辰电 BOCYX-A009(2019)-1095 4000 50% 2 交通银行无锡分行 缆 BOCYX-A009(2019)-1114 3000 50% 宜兴农村商业银行 3 (03)字[2019]第 2014 号 1000 50% 十里牌支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均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新确认的财政补贴情况 3-3-1-13 补充法律意见(一) 自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以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日,,发行人 2019 年 1-6 月新确认的财政补贴明细如下: 金额(人民币 补助项目 补贴依据文件 /万元) 宜兴市企业上 《中共宜兴市委 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 市后备企业专 1,015.84 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宜发〔2017〕12 号) 项奖励 宜兴市企业上 《中共宜兴市委 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 市阶段性扶持 150.00 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宜发〔2017〕12 号) 专项奖励 中国宜兴环保 《关于推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宜环科 科技工业园税 50.00 党字〔2019〕21 号)及其实施细则 收贡献奖 宜兴市高校毕 《宜兴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操作办法》(宜人社〔2017〕 业生就业见习 5.85 50 号) 实训补贴 政府人才项目 《关于鼓励人才创新创业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的实施意 5.00 补助 见》(陵人组发〔2018〕1 号) 高速中压 (35KV)电缆 《关于兑现经信委“2017 年又好又快发展意见”部分奖 1.41 生产线技改项 励资金的通知》(宜财工贸〔2018〕25 号) 目奖励 经本所律师核查财政补贴依据文件及相关入帐凭证,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 补贴合法、真实、有效。 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诉讼 发行人新增的尚未了结的重大金额为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如下: 是否 序号 原告 被告 标的金额 诉讼请求 案件进展情况 结案 双方已经达成民事调 国电远鹏 1、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 蒋朝琴 解书,但被告未按照 能源科技 9223089.77 货款 9223089.77 元及逾 未结 1. 第三人: 调解书进行付款,原 股份有限 元 期利息; 案 中辰电缆 告已申请查封被告位 公司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于北京的 18 处房产 云南里德 1、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 双方已经达成民事调 尔电气安 1494722.52 货款 1494722.52 元及逾 未结 2. 中辰电缆 解书,但被告未按照 装有限公 元 期利息; 案 调解书进行付款 司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诉讼均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过 程中产生的纠纷,诉讼标的涉及的金额占发行人总资产比例较小,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也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 3-3-1-14 补充法律意见(一) 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对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根据 2019 年 1-6 月财务报告相关事项进行修订招股 说明书的工作,已审阅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修订后的《招股说明书》,并对 发行人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及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进 行了审阅和确认。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修订后的《招股说明书》引 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及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十一、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自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以来,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其他影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重大事项,发行人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仍具备本 次发行上市的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3-1-15 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谢发友 任 浩 2019 年 9 月 【】日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3-3-1-16